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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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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兼与汉瓦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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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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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5:10:01 |只看该作者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laochan,请问你是不是一直在做机电国际招标这一块呀?如果你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话,你的论点有很大的对的地方。因为你所代表的“招标人”的身份是企业法人性质的,是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应该以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处理。
但是我们谈论的多是政府投资的市政、公路等等的社会公益性工程,这时,社会的公平性我觉得应该放在第一位,所以在这样的项目上,我就不同意你的观点了。
其实,不单单是政府投资(国资项目)项目,强调公平性,而是所有进入程序的项目,都要强顶公平性,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单单是在履行合同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是在合同磋商、订立的环节,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而很多人就是忘记了这个原则,只记得自己的权利,忘记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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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2-2 02:05:48 |只看该作者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laochan,请问你是不是一直在做机电国际招标这一块呀?如果你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话,你的论点有很大的对的地方。因为你所代表的“招标人”的身份是企业法人性质的,是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应该以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处理。
但是我们谈论的多是政府投资的市政、公路等等的社会公益性工程,这时,社会的公平性我觉得应该放在第一位,所以在这样的项目上,我就不同意你的观点了。
一、谢谢你的回帖,谢谢你关心老朽的帖子!
   
二、关于政府投资的市政、公路等社会公益性工程。
按照《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的投资,通常是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这些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也都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益,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他们的身份也是企业法人,也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
   
例如,合肥市政府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于是,设立了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由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一亿,全部是国有资金。该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策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开发;系统设备租赁、经销;轨道交通沿线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设计及咨询;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三、至于公平,所有的招标项目都要求招标人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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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13-2-4 10:57:04 |只看该作者
对于国企这一块,我们实在无话可说,因为中国的国企是不是企业,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李小鹏到山西当省长了。国企是不是按公司法经营,我们也不知道。所以我对你的提法只能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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