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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ebul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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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开招标的前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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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3 13:40:00 |只看该作者
走的时候,律师C说好下星期五再给我们答复。而E律师呢,则与我们同去我们就近的家里。大家一走出咖啡店门口,律师E就自负地说道:“他们的律师没甚水平,在法庭上我要搞死她。”E说这话时我细细地打量着她,律师E虽然个子不高,长得也有几分姿色,只是这漂亮常常被她说话时犀利的言语所冲淡。说实在,她刚才那句“搞死她”真像是从绿林中开黑店的老板娘嘴里所吐出,连我也倒吸一口凉气。边走着,E律师的语辞又和善下来,话题有意地转到了我们的工作。“像你们经常做设计,这种麻烦事一定不少,假如固定地请一个律师写个合同出点主意还是方便很多。愿意的话,我可以帮你们,费用可以给以折扣。”她说话用意十分明白,就是要我们请她做常年法律顾问。我是个直率的人,不会做的事情也从不对人许诺,所以笑着对E说:“谢谢你了,暂时我们可能还不需要。”其实这话本来可以说得更加技巧。我们在说到官司时,E律师说要等对方答复,看情况再动作。记得当时也是星期五,这就是说到下一个星期五还有七天整。我觉得这个日子是对方有意识安排的,一句话——拖延时间。
我再打电话给那两位记者时,对方态度冷淡,或者借故而言他。后来干脆关机拒听。现在这个世道就是这样,不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而是得钱多助,没钱不助。等待的日子总是过得很慢,不管是什么等待。终于到了星期五,我去到E律师的办公室,E说对方也没有跟她联系,但却不经意地说了一句:“我打了个电话给顾老板。”这句话引起我的注意,她这种一开始就背着我与顾老板的单独接触,给了我一丝不祥之感。我因此不得不提醒E律师说:“与顾老板打交道要小心,这人你不了解,他的钱很不好拿。”这话一语双关,E当然听得明白真切,但却不动声色。律师们虽然都是个体职业,但也是五日工作制,所以只有待到星期一才能与C律师联系。E律师说她星期一会给对方电话。到了星期一,E打电话来说C律师出差在外,要过几日才返回当地。这就是律师们打官司的第一招:拖,拖得你烦,拖得你急,拖得你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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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4-5-13 13:40:43 |只看该作者
做律师常常是利用当事人对法律条文、法律程序的无知控制操纵于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意愿屈从于律师自己的利益。顾老板那边没有回音,这E律师不但不急,反而要我继续完成剩余的图纸:“我的想法是你应当把北庭园的图纸也做完,否则就是你不履行合同了。”这注意亏她也想得出来,听起来还似乎有点逻辑。“这哪里可能。那不是要还我继续主动地被骗?再说也没有心情做啊。“我没好气地说道。我已觉察到E律师的立场总是有点倾着顾老板那边,因为她在说到对方时,总是动则“人家、人家”的,我听起来很不顺耳。她给我的印象从开始到现在已是判若两人。不管怎么样,我有我自己的做法。我告诉E律师,叫她迅速起草一份律师信函,通知对方若再不作答,我将马上自行起诉。律师信写好以后要经我审阅。E只好按照我的吩咐行事。E写这份律师信函着实费了很大工夫,用了两天整时间。但当我读到其内容时,我的心里像是翻了个五味瓶:这律师信简直把顾写成了一个仁义道德的老板,字里行间措辞尽是合作愉快、对方遵守合同等等。那一万元也被E奇怪地称之为定金。于是我对E说道:“你怎么知道这一万元是定金?我不认为这钱是定金。什么‘合作愉快’,从一开始就不愉快,也从来没有愉快过。你把这信里的一些不妥的用词给我全部去掉。”E极力与我争辩,态度十分强硬,说话时老是打着这样的腔调:“我明了,不用再说。”也总是摆着她那手指,气势逼人。现在看来,她这份律师信函,是处处暗藏着文字机关,如拿到法庭上正好是为顾老板说话的一份有力证词。
可以肯定,这位有能耐、有“正义感”、又是同乡的E律师已经与顾老板有了交易。可以这么说,我现在是拿钱聘她帮顾老板跟我打官司。
我已不再信任律师E,但我还不想马上解聘她,因为留着她还有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要做。这时律师C终于打来电话,她告诉我:“按照建筑勘测条例,你和顾老板签定的是一份无效合同。”我听到这话,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如果真的合同无效,就摆明着我必须自己承担事情的一切后果,起诉将毫无意义,这顾老板从一开始就精心设计了一个陷阱让我跳入其中。我把这个消息马上通知了律师E,E律师却说合同有效。她说:“你做的是环境设计,建筑法是没有约束力的。”这E只能说有效,否则就证明她根本不具备承接这类案件的能力。当然,她肚子里还有什么其他的鬼主意,我就不得而知了。我对E律师说:“不管怎么样,你去帮我找一下有关的法律规定。”话虽这么说,而我自己马上去到书店查找有关法律书籍。眼见着书店里的书架上摆有那么多种类、数量的法律书刊,我才深深地感触到,中国当今社会的社会关系是非常之烦扰和复杂,生活在其中,谁也不能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之外。我挑选了两本与自己事件相合用的厚厚的书籍,一本是《合同法原理与应用》,另一本为《民事诉讼按例选编》。此外我又叫妻子到市建委复印了相关的建筑设计和招标管理文件。我相信每个因不幸而走上法庭的人,当他出来法庭后,除了大叠的文书稿件,就一定还有一大堆法律书籍了。因而,我可以预言:中国人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虽不会像西方人那样人人有自己的私人律师,但都会有一两册少不了的实用的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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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3 13:42:27 |只看该作者
在国家已出台的法律中,只有对建筑、桥梁、勘测等设计有强制性规定,至于园林是否一定归属于建筑法的约束,却没有具体明确的说明。而要说到现在新的环境设计科目,就根本没有任何的言辞提及,所以在法律书上是不能找到明确的解释。作为一个自由设计人,主观上我没有任何想触犯国家法律的意欲,但在我国目前的不规范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中,个人行为在更多的情况下屈从于社会的普遍的道德行为。毫无疑问,严格的法律监督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才得以实行。我平时经常是与建筑设计院、规划院和私人设计法人单位合作接洽设计项目,是以收取劳务费的形式进行工作,当然,也交纳应付的国家税金。我相信这也是现在设计界同行业余的普遍做法。但像顾老板这样狡诈的商人聪明地意识到,可以利用这样一种市场的不规范和法律的朦胧性来欺骗剥削我们这样的草根设计一族。甚至于法院正是为他们讲道理的场所。因此顾老板聘请了两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付出的律师费高达四至五万之多。
虽然我仔细地通读了建筑法的有关条文,但我确实不能确定我和顾某签定的委托合同到底是否有效。至于顾某当然是再明白不过了,否则他请的法律顾问不是白吃饭不成?更何况那位C律师自称为学过建筑。
我虽然把律师E凉放在一旁,E律师不知怎的却比原来异常地主动了起来。我猜想,她已经从顾某那里得到了好处,按顾的德性,顾某一定不会让她就这么为这事闲着。E又约我在律师楼见面。问我关于这个官司有什么想法。明摆着一个间细在我面前。我已处处提防,所以吱吱唔唔含糊其辞。E却死追不放。竟要我把索赔要求用纸清楚明白写下来。我暗自思衬,这家伙分明是拿凭据到顾某那里去讨价还价。这女人或许是聪明过头,我当然不会吃她这一套鬼把戏。“你若同意,我可以到规划设计院去了解一下情况。”E突然说道。我一听这话有些火冒起来。马上打断这女人的话,说:“你绝对不可以去规划设计院。”一字一句,口气十分坚定严肃。“为什么?”E又追问。“我自有道理,这你不必多问。”
各位同行朋友,你们说我能把事情闹到规划设计院去吗?在现今这样的金钱利禄世界,人们最怕的就是多事的人。大家都怕惹麻烦。若知道我与顾某作对,今后个个都会避而远之。所以为了与顾某打官司去找规划设计院是万万使不得。后来证E到规划设计院去的目的是想办法说服规划设计院,来对我施加压力,阻止我起诉顾某
临走时我对E说:“我准备起诉顾某,状子由我自写。”E知道我对她更加不信认了,干脆就赤裸裸说道;“你可不要漫天要价啊!”律师说出这样的话,充分显示她已伦为顾某的帮凶走足了,顾某真是有钱使得鬼推磨。
在最后起诉之前,我准备和对方律师再接触一次,这非常必要,因为只有察颜观色才能探其对方虚实。我致电律师C,C律师自然是求之不得,这正说明对方自知是做的是缺德违理之事。
见面地点还是那家咖啡馆,这次c律师带来了一个某地质学院法律系的实习女生。待我们坐定那女生就把记录稿子摆放出来,表情里透出一种强装的严肃和冷漠。但律师C却恰恰相反,又过于自显轻松,她拿出了做主人的姿态,边接听着手机,挥手打了一个响指把跑堂的酒保唤了过来,一举一动看起来象是对某种上流社会的刻意摸仿。然我看着也到并不十分讨厌,必竟这律师C也是入世尚浅,不象E律师怀里总是揣着一把毒刀,随时见血封喉。在c律师的言谈里你可以强烈的感觉到现在中国社会的等级地位,C在称呼顾某时总是“人家大老板”言辞语气自干卑微。
与C交谈,她摆出的尽是打官司对我的不利因素,让我知难而退。而我呢,一方面及尽能辞让她知道我非等闲之辈,一方面表明我起诉顾某的毅然决心。“一审不行有二审,二审输了有申诉,倘若法庭硬是不讲公道,我会诉之于新闻煤体。”又说“诉讼费我花一万他要使五万,我花五万他就得使……顾老板花钱就是割他的肉,而我花费十万元也在所不惜。只要我一起诉不管我是输羸,而他顾某都一定是输了。”“我知道顾老板是个难勾通的人,人家是大老板吗!”有时C也不得不这样说。这次谈话时间很长,我总是把话题搅得很乱,冷不防问上对方一个要害问题,“无效合同?顾某就会更加麻烦,这意味着招标也是骗局。你难道合同先没看过?你可是常年法律顾问喔!”时不时我也挑拨一两句“顾某这人你怎么能给他做顾问!日后坏了自己名声。”旁边在坐的实习女孩是听得入神,脸上拘懂的表情也变得和颜乐色。最后竟非常礼貌地称我为老师。
C律师不具有做律师应有的城府,总是沉浸在自已的道理与方法中。我知道那些老辣的的律师在庭下的道理总是从两面来讲。或许设计这行当本应当就留一口饭给这些律师们吃。而职业本身就是社会给人生存吃饭而预留的各种角色,不管在其位是否胜任。
我是个写政论文的好手,所以写诉状对我来说不是什么难事。第一审,我的状子写得简单明了,行文一气呵成。拿给律师E看时,E点点头说;“你这样写也可以,只是诉状格式我帮你改改,”而当我再拿回被E律师修改打印好的起诉状时,发现除了格式略有调整之外我的起诉书中最紧要最要害的部位被一一作了删减和相反意思的修改。它们是其一;把我写成仅是中标方案的设计人,其二:把顾某私下主动找我的陈述删去,其三:把仅付一万元又改写成付定金一万元,其四:是把一月辛苦劳累写成一日。此外在我的原稿上还有两处被圈删,它们是“此后两个月该公一方面催促我对中标方案进多次修改”和“该公司收图后才与我签立设计合同。”大家知道在法庭上,诉讼双方都在对方的证具中找疏忽、漏洞,对于文字证言,往往是一字败官司。所以这些律师们也就是整曰在文字上玩花招做游戏。E某有意在我起诉状中埋下诸多隐患,足以使我在公堂之上处于被动不利之势。当时我是恕不可遏,但却努力使自已克制慎定下来。我先把我的原稿和律师修改的打印件复印下来,然后去到E的律师行。见面就啪地一下把诉状拍在E的写字台上,斥责道;“你自己看看你改的是什么!”这时E有些神色慌张,却故作慎定说;“怎么哪,”我说“怎么又写成定金,还有一月写成一日……。”E拿起诉状祥装看了一下,自言自语的说;“是打字出错,”并赶紧去到楼下找打字员修改。返回到办公室时神气也重新回到了脸上。我再检查文字时,上面只改回还原了两处。这E某是不肯死心,因此我对E厉声说道;“你给我按原稿打,一字也不能改动”E俯身低首,用钢笔在状子上划来划去,接着反身回头登大两眼直视死盯着我说;“这二字定金一定要改?”说话时摆出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我心理冷笑一声,也登大双眸反正视着E“定金二字一定得改”这女人与我目光对持足有半分多钟,E虽自知黔驴技穷,但还死缠着我指着状子说“‘这项邀标的设计人就是原告’意思是突出你的作用”说实话,我一时糊涂还真想不出其更改这句话的目的,我沉默无语。这女人是使尽万般鬼计也终有一招得逞。这就律师E过人的水平之处,即使做坏事也是百折不挠。
非常遗憾!前面费劲写了好一大段全都被丢失只好贴上剩余部分。
原状;但令人不解的是该公司不是依照合同付我订金10000元和收图同时须付的15000元而是仅付10000元
修改后为;;但令人不解的是该公司不是依照合同付我订金10000元和收图同时须付的15000元而是仅付定金10000元。
我不知道E是如何把这10000万元定性为定金,但E想方设法将之写成定金其目的有两层意思,一是讲明顾某是按合同先付定金才叫人做事,顾某并无行骗。二是合同无效定金必当收回。
而E把“经过整整一月的日夜的紧张工作”写成“把经过整整一日的日夜的紧张工作”仍是一虚晃,待发现后,避重就轻为自己恶意修改他处而先设理由,所以E说“是错打了字“
还有在原诉状被圈划的“此后两个月该公司一方面催促我对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展开繁重的设计工作,另一方面又派工作人员借各种原由频纠缠于我,迫使我为之作大量的额外劳作。”在E的律师信写成“中标单位与贵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前就根据贵公司的设计方案和设计要求对小区环境绿化工程设计作了大量准备和设计工作。”如此我的劳作因“准备”而成为应该所做。后来法庭之上顾的另一律师正是这样为其辩解,那律师声称“这些都是一个设计应作的准备工作”。而“该公司收图后才与我签立设计合同。”被E在律师信中写成“贵公司在与乙方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后的一段时间,贵公司尚能依约履义务,向乙方支付定金,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乙方设计师积极的努力工作,并2000年6月22日将完成的庭南庭院图纸交贵公司。”这样一来,同一天签订合同,同一天支付定金,同一天交付图纸,我的工作是在真空中瞬间完成的。
这里需要特别告诉大家,有了律师们在先的各种“道理”,法官们在判案时若真有偏袒,就全不必自已做手脚而顺“理”成判了。
2000年七月十四日我正式立案起诉顾某,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告顾老板以招标合同为诱行骗劳务及技术咨讯。就在同日顾某给我寄来了律师信,不出我的分析把顾某的律师信和E某的律师信加上和E修改过我的起诉放在一起,其中用意、算计如出一辙。只是一个在明,一个在暗。而顾某的律师C在信中竟可笑之及的把我详尽细仔的施工图称之为施工草图并勒令我在五日之内退还“定金”,否则“本律师唯有技持循法律途径解决。”这是恐吓,显然顾某并不知晓我此时己经提起诉讼。
还在这天我的律师E打电话来说她也认为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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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3 13:43:48 |只看该作者
在我立案起诉后的弟五天,我解雇了律师E。记得那天我正从外地出差回来,我一进家门,我妻子就告诉我她与E律师发生了争吵,她气愤地说;“E律师去规划设计院找了院长不知说我们些什么,我问她为什么不事先跟我们打个招呼,她反说她是我们的全全委托,因此可以完全自作主张。”好一个“全全委托”,我简直是聘了个杀手在我杯中下毒药。而法律上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对律师以任何形式的委托,E从一开始就欺骗了我们。当听完妻子的诉说,我觉得这样下去接下来不知E某还会做出什么不利于我们的缺德事,尤其是在法庭之上。我确实再也不能在自己身后留下这支毒箭,因为E己无法空制。我顾不得路途疲备,马上拨通了E的电话,声音低沉地说道;“我这案子你不要再管,我要另请律师负责,需要什么解约手续?”那E没有问任何原因、理由。只是语气异常平静地说了声;“不用了。”我们就挂机收了线。我从E一句“不用了”仿佛感到她也是放下了件大事情。或许她也因此可以对顾老板说声“他己不再聘我”而摆脱了顾的纠缠。E某自己早就感觉到我最终会炒她鱿鱼,她曾经试探着跟我说“我总还要出庭的吧?”当然我决不会让E上法庭。
自此以后,E律师与我在一年之后还有过一次非常意外的,邂逅的尴尬之遇,待故事尾声再述。
二000八月十二日我收到了法院开庭的传票。
从做这个招标设计一开始我就曾经萌生过写长篇曰记的想法,想来专门记录在一次设计过程中内外纷挠复杂的偶发事态对设计命运和结果的影响。但也是一开始意想不到的劳累和巨大的精神压力终使我搁笔未行。
在等待开庭的曰子里我为辩论作了细仔的准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从招标开始以后我为顾某近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每天每日作了非常祥尽的一一记述,并打印成表格,例出了日期、发生地点、在场证人以及简单过程。这个贴子的事实述说就是根据这份表格日志补充回忆所写的。
尽管朋友苦述当今司法是何等之腐败,而我对这次起诉仍然充满信心,因为事情再简单明了不过,无非是老板骗人做事拒不付钱。但诉讼的过程远不是我当时天真的想象,也不是现在各位网友在这里所意测。这人人都会觉得简单的事情一旦进入公堂诉讼偏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而且那时间总觉遥遥无期,一句话,要知梨味还需尝梨。
开庭的日子终于到了,一大早我匆匆吃过早餐,便整理好要携带的各种文件资料。我平时是一个及不讲究穿着的人,也常常因装着随意而遭人冷落。不过我并不介意,因为我可以从不讲究中获得更多的自在。但在这天早上却认真地穿戴起来,我的形象还算可以,以只要稍加修饰便可以震住那些衣冠楚楚的律师们。否则我怕在法庭上连半句话法官也不会让我讲完,人微言轻,衣貌取人,世事确实此。
我就近叫了一部摩托,这驾摩托的与我很熟,一年三百六十日,刮风下雨他都等在那里接客。招标那天也是他送我去顾老板那里,我很愿意与他交淡,我毫不顾忌地把我的事讲给他听,我向他讨教意见。人就是这样,只有在同一阶层才有真诚的交流。当到达法院门口时我下了车,付过车费后那司机朋友扬手向我说道:“祝你好运。”一声祝好说得我精神十足,我很是感激这位老兄,我相自己的智慧,我有足够的口才,事实会使我予雄辩。我真的不信那顾某就能在法庭之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这法院我平时上街时总要在它的门前经过,那里常常是聚集着看宣判布告的人群。在过去这一切与我是毫无关系,那只是别人的事,我从未想到过自已也会有一天走进这扇大门。
我的案件被安排在经济二庭。门房告诉我地点在后院的一栋建筑的三搂,不过那栋楼房更像是一民房住宅,房楼也很陈旧。上了三楼,我看到经济二庭的门牌便走了进去。里面坐着二位小姐,其中一位瘦弱的正在吃早点,见了就问:“是来开庭的吗?”我说是的,又报上自已的姓名。这小姐便叫我到房外稍等一下。片刻,她出来叫我说:“你进来做个笔录。”我一听做笔录三字不免有些紧张,因为这是电视中警察局里的常有的对白。而我还是生平第一次听人对我这样说。难道开庭之前要做笔录么?我莫名其妙地跟了进去。这小姐脸上没有一丝表情,生硬的语气使得这像住家的房子变得特别起来。在小姐的桌上堆满了各种文书材料,她在一叠特殊的稿纸上写了几个字然便开始了我的笔录。
“姓名”
“年龄”
“那里人”
“象庭住址”
“现所在单位”
“职业”
我一一作了回答,但感觉自己象犯人一样被这小姐盘问。接下来又问我与妻子的关系,再问下去时,我下意认地觉察到什么,我立刻停止了四答,反问这小姐:
“这是开庭么?”她说:“今天不开庭。”
我又问:“你是法官么?”小姐有些不烦:“我是书记员,法官不在。”
“那么为什么叫我做笔录?”我又再问。
“你不要问这么多,叫你做你就做。”这小姐开始使出了态度。
“若不开庭,我不能回答问题。”我是个凡事警觉而又敏感的人,对书记员小姐讯问本能地说道。
这位文弱的书记员一听我这么说,顿时柳眉倒竖。几乎用笔敲到我鼻子前喊道:“你不要步步为营,没有法官,我也可以开庭。你的起诉主体不合格,我完全可以驳回你。”我注视着眼前的这位年轻的书记员,心想是什么把她变得如此这般,是上帝?是社会?还因为法院这种特殊的权力场所?假如她是走在大街上,我一定认为她是个贤良、善解人意、有内秀之美的女子。我没有惧怕,言辞平静地说:“你们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你不要这么动气,我只是想问明不开庭的原因。”“我这是帮你,你看看背后的黑板上排满的开庭曰期。”这时书记员小组语气稍有缓和。“我不用你帮,你该咋办,就咋办。只要按法律办事,要驳回起诉随你便。”我的语辞反而强硬起来。正说著律师C走了进来,与书记员打过招呼,并交给了书记员一些公函,看来她们是很熟悉。书记员小姐告诉C律师今天不开庭,吩咐C可以回去了。从C律师的眼神里我清楚的看到她是否早已知道今天的事情,只是与那书记员心照不语。我深感自己来到了一个不是讲理的地方来讲道理。而我只是孤独一人地站在事实之上为自己讨公道。
所谓合同主体不合格,就是我与顾某签定的委托合同台头一栏合同的甲乙双方的乙方漏空没有打上我的名字,只有甲方顾某公司的名称。按道理合同是顾某公司打印的,没有道理会漏打我的姓名;而当时签定合同时张丽不知玩了什么花招,我妻子竟没有注意这一重要要件,只代我签下了合同下角的名字,而名字名字又是用我妻子的。这是顾某有意所为,以方便法官以合同主体不合格驳回起诉,拖延立案时间。
最后,书记员小姐叫我回去等待法院处理通知。我走到楼下时,看见我的妻子正赶了过来。我跟她述说了事情的经过,我们边走着边分析事情的原由。不知怎的,我隐约觉得有人跟在我们身后,我反身看,却见一五十来岁的男人也正在注视着我们,见我看他却迅速地把目光移开。可以肯定他在关心我们说话的内容。我没瞎猜,以后每次到法院,都发现有在大门前有几个穿着十分整洁的年长男人,在那无所事事地溜达,见有开庭人谈论案件时,这些人便悄悄地凑上前去聆听。这是一个生存艰难的年代,什么活儿都有人干。
我很奇怪的就是这主审法官不开庭也不及时地通知一下当事人,而合同主体不合格,又有什么关系呢?我告的是顾某合同诱骗,合同只是一个当事证据,不合格反而证明顾某的欺诈手段。最让人气愤的是我的律师E,她应当很清楚这合同的问题所在,然对我却只字不提。E既然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也可以帮了被告帮原告啊。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我决定到E的律师行总部投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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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3 13:45:06 |只看该作者
这生活中什么是可以预知的呢?在自己的寓所中,从餐厅走到卧室,从西房走到东房,在数步之行是可以预先知道的。而在我这漫长的官司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我的知识与经验所不能决定和先知的。
E律师所在律师行的总部,是一栋位于市中心有气派的建筑的第六层,E原来是所长助理,本来很有能耐,还上过律师杂志封面,后来不知为何却屈居分部执业。走进这律师楼的接待室时,真没想到,坐在那里的接待小姐,却是我的一位十分熟悉的相识阿萍。她曾与我妻子同事,丈夫又是我的校友,两人都是正派的热心肠人。她见我来到,惊讶地问有何事。我只好说我正在与人打官司,然后把E律师的作为大致说了一下。我说:“我要找所长投诉。”阿萍听完我一番诉苦,笑盈盈地说道:“你为什么不找我?她是A律师,北大法律系的高才生,水平了得。放心好了,她绝对不会与被告‘勾结’。”我这时才注意到,阿萍身边一直坐着一位女士,脸上挂着一丝淡淡的微笑,却不言语,穿着没有律师们常有的考究。我礼貌地跟这位律师A大过招呼,然后便主动地与她攀谈起来。没说几句,A叫我去她的办公间详谈,这时我早把投诉E的事忘了。我与律师A聊了很久,A不多说话,只是静静地倾听,十分耐心。A是有一种名校学子的气质,她给我的感觉不错,我心里自然出现把诉讼依托于A的希望。A最后问道:“对方律师是谁?”我说是某律师行的律师C。A律师哦了一声,接着马上说:“C我认识,与我关系不错,前几日我们还一起吃饭呢。”A停顿稍许,又补充道:“不过案件诉讼我们是各自独立的。”我很明白A的意思,但我也没有马上表态要聘请A,我需要回家再三思而行。我告辞了阿萍、A律师,也就再没有想起去投诉律师E了。
没钱的人都是靠自己上法庭,但也只能与没钱的人打官司;如果没钱人与有钱人打官司,你就会被人玩弄与手掌之中,因为有钱人有众多的法律专家出谋献计。我记得在E律师那里曾见过一位平寒之士,在向E咨询法律上的一些问题,可能因他襄中羞涩,E对其不耐烦地说:“就这样了,我不能跟你说得太多。”
我前面吃的就是法律知识匮乏的亏,我很明智,因此我决定再聘请A为我出庭辩护。我认为有一个律师在旁边看着,法官行事多少会有点顾忌,因此双方的力量多少会得到一点平衡。而说到律师A与律师C是平日交好,反而对律师A在心里上也是一个制约。我总觉得坏事也不一定就全是我这个倒霉的人背着。
我没耽搁,第二天一大早就去找律师A。A在办公室给我让了座,出乎我意料之外,没等我张口,A就先说:“这案子我接不了了,我丈夫在市法院做法官,因此办案不方便,我为此放弃了不少的诉讼业务。”A说话很急促,一句紧接一句,像连珠炮,尽是推辞的托词,态度一反昨日。或许她与律师C已经有了接触,故知难而退。我真是有些遗憾,因为无缘见识这位北大才女办事的风采。我想了想,于是对她说:“你实在不能帮我,那么可否为我推荐一位你认为可靠的律师?”这主意一举两得,A当然赞同,本来这建议是应当由她提出。A律师拨通了一个电话,随后告诉我,她叫律师W过来。又说律师W人很不错,常常与她一起合作办案。我们等了好一阵,W才赶到。我抬头见时,是一非常年轻的小伙子,浑身焕发着青春的活力,说话言辞奔放,声音如同歌剧院演员一般的洪亮,走近时风尘仆仆。此时,我不禁心里一阵暗喜,思 肘道:或许年轻人办事更有奇招和闯劲,社会还没有来得及把邪恶安排在他的身上。A律师把W介绍给我,然后对W:“对方合同诱骗。”W重新了解了一下我的情况,便说还有人在楼下等他,与我约定明日再谈,我也随即向律师A告辞,与W一同走出律师总部。到大楼门外有一辆银灰色的小车正在等着W,W热情地要我坐他们的小车回家,并说驾车的也是他的受托客户。
我与W见面,时间定在第二天晚上八点。我是个守时的人,八点正好到达。W把我引进了一间宽大的办公间,W西装革履,比前一天更精神。他开头就十分爽快自信地说:“可以讲,我不想谈论别的律师,我在这律师行里是最正派的。如果你发现我的行为不轨,你可以去律师协会投诉。”W又告诉我他才毕业一年,曾在这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毕业实习。我在一种臆想之下完全信任了W。我把全部的材料都给了他,对W真诚地说道:“这案件标底不大,但有挑战性。对方是有靠山有后台的大豪富,你能在诉讼中获取难得的经验。我们做设计的也是如此,专挑有价值的项目做。”但我把W太理想化了,W外在感官与其行为并没有那么完美地统一,尤其在专业上,年轻人初出茅庐,缺乏实际经验。他首先建议我先行撤诉,然后以我和妻子的名义重新立案起诉。这使我最终掉入了顾某的圈套,顾某真正地达到了他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由于信任W,对他的建议我也一时放松了常有的理性思考。虽然W才入道一年,后来我也发现W也微微的有了点律师行业中的不良作为,但还算并未浸染太深。今天的社会就是这样,不会轻易地放弃对任何一个人的腐蚀机会。
我主动地与W说工作报酬:“钱不是问题,只要你为我尽心。”W说这案子是由他和A合办,所以费用可能要稍高一些,于是开价三千,与那律师E同等身价。我不知这律师代理费收取标准到底如何,但我的诉讼标底是非常之底,才四万多一点。W收钱后给了一张收据,叫我以后跟他换取发票,但始终收据也没有换成发票。
撤诉是我妻子去办理的,她是这样向我描述当时的经过:“我去到经济二庭,找到了主审法官,提出我们撤诉。法官要我做一份撤诉笔录。我正在说着撤诉理由,法官拿出一份卷宗,把材料从里面抖了出来。这时我无意发现,在卷宗的最上面有一份顾某的答辩状。我随即要求给我看看,法官好像不太愿意,但却又只好无奈地递了给我。我发现答辩状的日期写的是某年某月某日,这说明顾某的答辩状在很久以前就按诉讼规定时间送达,因此我就质问法官为什么没有将其转送给我们。法官这时神色慌张起来,吱吱呜呜地说道:‘答辩状写的日期只是答辩日期,我也可以说他们是今天送来的。’我再要看法官笔录时,法官飞快地将其撕成两半,迅速的把它送进了旁边的碎纸机。”
可以肯定地说这个主审法官在审理程序上有了违法行为。
顾某的答辩状的内容,是向法庭指出我妻子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而我只是招标方案的设计者,即与合同毫无关系。答辩状上写道:“原告无起诉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那么法官为什么在收到答辩状以后又隐瞒了下来呢?因为将答辩状交付于我,如果我知道顾某这等说法,便可以即时给予对策,最简单的,就是再追加一起诉人。这样一来,法官想要驳回起诉无疑是个难题。而要寻找驳回的理由,只有两个途径:一是由顾某提出,二是由我的笔录从中找得。而法官粗心之际让我妻子发现了其隐瞒的答辩状,法官自知自己违法,笔录自然也不敢再做下去。按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但还是前面所提到,合同只是一个顾某欺诈的证据,主体是否合格,法官本应不予理睬。
最后撤诉是由律师W去办理,不知为什么,那法官只收取了五十元的撤诉费。按常规,自行撤诉者应当收取交纳诉讼费的百分之五十,而我这案件收取的诉讼费用为两千七百元,撒诉费除二应该为一千三百五。好象法官后来对我律师说这是对我的优待。当我去法院交费时,那先前对我肝火满面的书记员小姐却变得客气有礼貌起来,在我临走时还低声说了声“谢谢”。各位朋友,你们要知道,这“谢谢”二字是那里能够轻易从法院里这些老爷小姐们嘴中听得到的。
撤诉后我与W再次去法院立案。立案室坐有两位立案官,其中一位在我们来到时起身离开,另一位皮肤黝黑,表情自然十分严肃,夹着香烟的手指上戴着一个硕大的金戒。W把起诉材料递给这位法官后,他看了一看,向我要了身份证明,一阵,便在铅印的立案纸上写了些什么,另开了一张收费单据,一并给回W,叫他去对面银行交钱。W看了看手中的立案纸,眉头有些紧皱,与我走出法院时又折回头来,到立案窗口低声笑颜地向立案官问道:“为什么这案子要发到镇区审理?”那戴金戒指的立案法官瞪眼吹胡地呵斥道:“被告公司是在那镇区注册。”W争辩说:“可他公司的住址是在市里哟。”哪知对方又瞪眼回说道:“市里这阵案件太多,办不过来。”
我不知道这立案法官说的是否是个理由,也不能猜测这种安排确实与我的案件背景有什么巧合。按民事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的时间虽然是那样的漫长,但转眼时间就从春夏到了秋冬。顾某当然不会像我一样地操心着这烦人的官司,毫无疑问他的环境工程也正在加紧施工。有人告诉我施工的效果还不错,顾某找别人对设计作了一些简化修改,大的构架还是按我的设计进行的。尤其是我帮他选制的几个古董石鼓凳,放在小区中是满园生辉,也得到了专业人士的交口好评。不过顾某对这工程看管得很紧,雇了几个高大的保安,守着工地让人轻易不得入得,因此我没有办法拍摄照片。
又一次房展开始了,每到房展,这城市就像过年过节一般。这群有钱的房产商人,把广告彩旗布满了大街小道,电视媒体也配合起喧嚣不停。我去到房展上拍些顾某的楼盘模型照片,以作呈堂证据。但奇怪的一连几天顾某都没有在房展上露脸,房产盛事,老板不到场张罗,这实不正常。是不是这顾某确有为这官司所担忧?怕房展上与我遭遇而闹出什么不好的影响来而避而不见?看来,不管判决如何,官司还是值得一打,至少可以壮我设计一族之威风。
房展上阿玲见了我面容尴尬,而张丽还是那么笑脸盈盈。我也见到了记者B,他好像有满腹心事,与我打过招呼以后欲语不言,只说了一句顾老板出差去了,便避我而去。
顾某这次的售楼广告又有了新花招,上次是独家环境招标设计,这次却变成特聘新加坡名师主笔设计花园环境。我拿了一本售楼册翻开一看,这“新加坡名师”哪里是做设计,简直就是一个园林设计拼凑大赶集。南庭院的环境实景也被印制出来,我有几分失落感。这失落不是金钱,不是官司,而是失去了一次作品实施的机遇,而且是我的精心策划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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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3 13:47:17 |只看该作者
W来电话告诉我他收到法院通知开庭又要推迟。
我不懂法律的程序,但我象千万民众百姓一样懂得最基本最简单的道理。一个事情的发生、发展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合符逻辑,但反之太多的意外与偶然那就是从根本上丧失了事物的逻辑。我的起诉在法官因意外没有送达被告的答辩状而被迫撤诉,重新立案又因市法院案件多意外调配到镇区法院审理。而本来定好的开庭日期怎知主审法官的另外工作且再度意外被推迟,而这一推又是十天半月。
开庭的这天我们因为担心迟到法庭不得不搭的去到某镇区法院所在地。路很远,小车虽开得很快,也足足走了40分钟。沿途山峦绵延,此时正逢初冬,车外景致己有几分萧瑟。从窗外透进的风也有一丝寒意。我们离安排开庭时间稍早少许到达法院大庭。这镇区法院到是比市法院现代,全新的建筑和设施,但大厅里空荡荡的只见着两三人在内走动,我和W在一张长椅上坐下,这时大厅里走进一个穿黑色西装的青年男子,携一公文提包,看他整洁修饰的装束就知也是一律师。这律师在门口左右瞧瞧便直走过来在我们旁边的椅子坐下。W将一份材料递给了我,我一看原来是顾某的反诉状,上面写的尽是一派胡言,并向法庭诉求“要求被反诉人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我看着W说道:“这说的不是人话”。
我们在大厅里一阵好等,传票上写的是八点半开庭审理,我和W还有那位身边的律师就一直在那坐着,也没有见到顾某那方有人来到,C律师也不见踪影。莫非今日又不开庭?我心里有些焦急起来,我吹促着W去找人问问,W便起身去到一间办公室,回来后说只是法官未到。最后迟到十点这法官才姗姗来迟,但没想到当我们进入审判厅时,我身边的男子也一同跟了进去。我己明白这肯定就是顾某的代表律师了。各位朋友你们看看这顾某不是钱多就是官司多,否则怎么会放着两个现成的常年法律顾问不用又请来一新人出马。
在mit网上有人说我记忆力非凡,在这件事情上我真还连枝末细节全都是记得真切清淅,但唯独在法庭上的各方问答言辞我几乎完全失忆,所残存的只是那些角色们的表情做象。
历经数月之久的官司终于开庭了,我不知道为什么那些导演们总喜欢把法庭上的气氛渲染得那么神圣庄严,以至于我在走进审判庭那一刻满脑还是视里的剧情。
审理是以合议庭形式进行,三个法官加上一书记员小姐。这么个小小案子得还真是慎重,一开始是主审法官慢条施理地问讯诉辨各方人员的地祉、身份、职业,每问上一句是要停上一阵。夸张一点可以说花去了开庭时间的三分之一。之后由我先陈述事情的经过,说实话我压根就没说全一句话。只要我一张嘴这主审法官大人便拿出呵斥犯人的腔腔“没叫你说这个!”“你不要再说!”“行了!行了!”态度冷莫粗暴,双眼不时向你投来寒人的目光,就好像在不停地对你说坦白从宽,抗巨从严。边坐的法官身材高瘦,给我印象尤其深刻。他眼晴左瞥一个“原告……告,”右瞥一个“被告……”告字音尾拉得特别的长,那声音是从他嗓子根里挤出来的。我不是有意在这作损坏法官形象的描写,但这个法官真个像是古代衙门公堂上的师爷,对设计专业上的问题,法官们是不听更不问。你看他没甚文化,他却自觉满肚学问、满腹经纶。这里我不怕说句藐视法庭的话,站在那讲理我自觉是一种羞辱。
对方律师说话很快,我听不清他讲的是什么。法官问时大多是回言不知,所以哪有什么辩与论。而我的律师W到是满怀激情,由于对案件事先并未吃透,说话有些个跑题,我想给他补充纠正时W却不甚高兴。看到眼前这样一种局面叫人心里说不出是什么滋味。忽然间,我唰地站起身,再不听台上法官老爷对我的摆布,自顾慷慨地说了起来。这突兀奇来的举动使得满庭诧异,法官们登大眼晴直看着我,且也只好让我激昂下去,W也很兴奋。但等我说话刚刚落音,主审就迫不急待地宣部:“今天就暂时审到这里。”说着赶紧收起桌上的卷宗。
整个审理从进入法庭到走出去法庭,总共也不过四十五分钟。我想,原告是没什么说了清楚,被告是没什么辩了清楚,法官是既没听清又没问清。审理就这样草草结束。我和W还以为是暂时休庭,然以后我们从法院那再接到的就是一纸判决书。
休庭后,顾某的律师走过来对W说:“这事是否能在庭外调解?”W昂起头来自负地说道:“这要看我的当事人了。”W对这官司有了信心,在回市区的路上对我说:“你在法庭上表现不错,我看判决的结果是胜败百分之五十。”我回道:“不管怎么样,还有二审。并且我觉得,一审判得越糟越好。”回到市里后,我请W去到一家排挡吃饭。W又兴致勃勃地说道:“如果胜诉,我们要庆祝一下。”我知道他说的庆祝就是丰盛的酒宴庆祝。现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就像是医生与病人,病人付钱是请求医生给自己看病,因为自己的命拈在别人手里,所以任由医生怎么使态度,提要求。但W谈吐总是稚气、激情、技巧而又自然。他想让我请他做法律顾问,就不像E那样露骨,只说像我这样的人也应当需要有几个法律界的朋友常常聊聊天,这话让人听着就舒服。
法官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判决,十二月八号我们去询问法院,法院才将判决书交付我们(同样二审判决结果差不多迟一个月才送到。)顾某如愿以偿,法院判决是:一,合同无效。二,我返还顾某定金一万元。三,我所有的劳动作价两万,顾某只要付我一万。我的两千六百元诉讼费由我负责一千八,顾某负担八百。顾某的反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八百元诉讼费全由我负担。顾某对法院的判审结果算计得如此之准,除了他已经付给了我的一万元,不用再多付一分一毫;而我为此官司的花费已经近万元。
W是在他律师楼的一个会议室将判决结果转交给我的。W来这个律师行时间还非常之短,他真正办公是在一个大厅集体办公的隔间。我猜W首次约见案件的当事人都一定是借用那些大律师的办公室,就像我第一次与W面谈案件一样。当时W坐在豪华的大办公台前,与置身于这会议桌前,其举止风采还是很不一样。
我在低头一字一句地阅读手中的判决书,“这结果看起来是胜诉,实际上是败诉。”W在一旁说道。我没有搭理他。从判决来看,他这话是从何说起?不管“看起来”或“实际上”,都应该说是败诉才对。按照我与W的约定,如果结果是胜诉,我还需再付W两千元的胜诉酬金。(应当说我与W约定总报酬为5000,超过诉求索赔的百分之十。)W这么说,言外之意是明明白白地跟我说他是不会再收取我的胜诉费了,但又不想把这个结果说成是完全的败诉。我把那判决书读了好几遍,我觉得字字句句都像是为顾某而造,简直就是一份偏袒书。
令我感到十分异外的是,当我正想与W讨论上诉的做法时,W却对我说道:“在你这单官司上我已江郎才尽。”闻其言我极度失望,我真没想到W会就这样撒手。W是个血气方刚的青年,正是知难而进的年华,怎么能说出“江郎才尽”一词呢?而我做设计十年,也从没有因为专业上的困难而退缩下来。我想说服W继续为我把官司打下去,而W主意已定,我只好难为情地告辞而退。W送我走出办公室,在电梯入口,他笑笑说:“我现在已有了一班稳定的客户。”这话我听来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贫贱遭人弃。其实W的收费已经不是很低,他也没有在我这官司上太费心思。开始还说是与A律师合作,而终也没有看到A出有一计一策。
我妻子知道判决结果后非常气恼,她是决不能接受法官们的种种说法。当天晚上六点多钟时,我家的电话铃响了。“我是W,你的妻子现在在这,你最好能马上来这一下。”W的声音有些急促,从他的语气里我已经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便赶紧在楼下要了一部摩托车赶到律师大楼。
在会议室里,W见到我像遇到了救星,此时我妻子正拿着纸笔,面对着W问这问那,她的表情有些激动。“我们前面合作得还是很好是吗?你也认为我做得很好,不是吗?”说话时W已显出了初出茅庐的不成熟。我在一旁坐下,没有打断我妻子的提问,而W回答时总是把目光投向我来,希望我能为之解围。不过当我再翻来判决书看时,才发现我的诉讼请求被W更改,竟然有两万五千元被列为荣誉赔偿,占去了总数的一半。我不解地向W问道:“我是从来没有跟你说过这样的诉求,怎么会出现两万五千元的荣誉赔偿费呢?”W无言以对,自知不能以圆其说。
诉求的合理提出是胜诉的重要因素,我不可能放着两个多月额外的辛苦劳累分文不提,而要去追赔没有任何也不可能有充分证据材料的荣誉损失,法院绝对不会支持这样的诉求。而这一点,W尽管是没有诉讼经验,也应当清楚地知道。我平常总是能饶人处且饶人,所以并没对W有甚责备。
为了弥补过失,W主动提出免费为我写一份上诉诉状。我没有再打算有劳于W,他己心不在焉,我也不能沾人便宜。
难道我在这次懊恼的遭遇中就没有看到一点善良正义的人性吗?难道那些走近我的人都是为恶魔所奴役吗?我决不这样认为。我觉得这些人在意识上还是能知是非辨善恶的,所以当他们行为不轨时才言辞躲闪。我记得律师C在我解聘E某以后,曾建议我再聘一律师帮助,我认为她是真心诚意的,因为她是看到了我身陷迷局。所以我对律师C决无恶感。
W离我而去,我不打算再聘新的律师。我一气怒写了足足一十五页的上诉诉状,把一审判决条条批倒,字字驳转。当时我的母亲正在我家小住,看到我为官司所烦扰,总劝我不要再诉讼下去。当她读过这十五页上诉书后,也愤然地说道:“这老板也真太气人。”
我和妻子去一审区法院申请递交上诉材料,而这手续都是由书记员办理。那书记员也是一小姐,她是我这次事件中的唯一善良之人。我妻子因为败诉后,言辞有些火气,但这小姐并无计较和为难于我们,总是提供她尽可能的帮助。虽是一些借笔、复印什么一些小事,但足以让我在此对她赞美称誉。这小姐没甚言语,而她平淡深沉的眼光,像是在对你讲述对你的同情与安慰。现在的社会,恶行是躲躲闪闪,善行也不能光明正大。
我们办完材料交递手续,走到法院大厅,我下意识地觉察到在远处的办公室里,有四只眼睛在悄悄地窥视着我们。定神看时,却是我当日开庭的主审法官和他旁边的那个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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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3 13:48:06 |只看该作者
春节过后,元宵节才过几天,我收到了中级法院开庭的传票。这次开庭,我和我妻子同往。
W说他很是服气中级法院的法官水平,“判词写得让人口服心服。”他是这样对我说的。我也对中级法院二审抱有一线希望,一审越是判得荒唐,我的上诉状越发是有文章可作,否则你无理再诉。
先不说中级法院法官判案水平的斤两,就中级法院的所在地,就让人不能等闲视之。它位于市政府不远,在气派的市府大街上显眼的位置,其建筑设计,也是扣紧了司法主题,人们要登上几十步阶梯才进入穆静的法院大门,而进门就当厅四个鲜红的宋体大字“秉公执法”。审判厅也还真是电视里那些个模样,审台、原被告以及旁听者的坐席,都形制特别,全都被漆上深褐色的油漆。我奇怪地感觉到,这空无一人的审判场所反而更能体现法律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神圣。
中院开庭准时,又是三个法官。书记员小姐长得净白漂亮,一看就知道是地道的北方姑娘。主审法官有些白胖,头发被修饰得铮亮整齐,说话声音洪亮,看得出是个审理大案的掌门人。而我这区区几万元的小案,连一个村干部都能随便定夺的官司,让他光临大驾简直是浪费。这时我又想起W那句话“中院的审判让人口服心服。”
这白胖精神的法官,在正席上坐定后,身子后靠,斜着脑袋,手里拿着我那份厚厚的上诉书,冲着我说道:“真少有啊,写了这么长的上诉状,足有十几页吧。”又转头向顾某的律师:“这么少的金额官司,叫你老板给点钱摆平不就得了?干吗还要闹上法庭?”这法官的开场独白,听得我耳朵直打转转,这不是像电视中黑老大的发话吗?我在心里自言自语地问道。接下来又是区法院那法官问话的同样方式,法官们总是要对当事双方先来个下马威,这样才可以完全地居高临下。
我已有了上次开庭的经验,我不会按照法官指定的话题去回答,我总是挑出自己想要说的问题。而且直接了当。除了最开始我的陈述被法官打断外,整个听审过程我都是激情,兴奋,主动,我不断地走离自己的原告座位,将自己的一些补充材料递向主审法官,有时干脆就站在台前说话。这白胖法官也真是个见人善变化的人,一时间他好像对我有特别好感,总是带着老相识样的口吻直呼我名,又有意识地奚落顾某的律师:“咦咦呀呀……,你说的是什么?我听不清楚,你问某某某,他能听清楚你说的是什么吗?”白胖法官学着顾某律师说话的发声,对方被弄得一阵难堪。有时他也冲上胖法官一句:“你们法官就是这样,说这也不行,说那也不对,别人不知道怎么说才算是好。”

白胖法官似乎不太熟悉建筑方面的法律,总在向顾某律师询问其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出处,而对我们设计行当就像小孩般的一无所知:“这……蓝图是怎么解释?”白胖法官用这样谦逊的口吻问我。这问题如此简单,竟让我对其不知如何解释是好:“这蓝图就像复印……可以有很多同样的……当然不是复印。”我不知白胖法官能否听得明白,但看起来他好像还是似懂非懂。不管怎样,这听审比起区法院来,还是要有水平得多,时间也要长少许。翻开笔录,算我说得最多,顾某律师几乎没有什么言辞记录。这也许是一种伎俩策略,一问三不知,说得越少越好。大家没看见,在共产党人被国民党反动派抓到严刑拷打时,至始至终就是三个字:“不知道!”而现在一些公司的商业违法行为在被暴光之后,凡有记者追问当事人,也只是四个字:“无可奉告。”
审理结束后,我妻子在审阅听审书记笔录,而书记员小姐则与我在一旁闲聊起来。顾某的律师也凑了上来。但他不知出于什么意图,傻笑着对那漂亮的书记员小姐问道:“小姐,你的电话号码多少?”(这律师还是一审时的那个年轻男律师)小姐听了,脸上显出了怪怪的表情,瞟了那律师一眼,随口说了一个号码。顾某律师又笑笑地说道:“这可是你们中级法院的电话号码呀?”书记员小姐没好气地回答道:“是啊,我就是这个电话号码呀。”我在旁边瞧着,心想这小伙子打的什么鬼主意,莫不是想与这漂亮的书记员小姐谈婚恋吧?
顾某律师和我们一道走出了法院,他边走着,又跟我搭讪:“你今天还是抓到了问题的关键,可你这起诉状真把我看昏了头。不过像奸商一类的字眼最好不要写到状纸里面,否则别人可以告你诽谤。”他这是实在话,我十分和善地笑着道:“我就是要这样写他,顾某要告,他尽管告好了。”我是一个十分理智的人,顾某律师说的状纸里那些不妥的字眼,我是有意要让法官知道言辞背后我对顾某恶行的愤怒。
以下摘录了我十五页上诉状的最后一段:
尊敬的法官,人们行事的背后有各种各样的动机与目的,为达成其目的,人们会采取不同的方式与手段,因此会产生所发生事件的不同结果,同时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不同的利益影响。原告我之所以参加被告的绿化环境设计邀标,又同意为其被告设计具体的施工图纸和进行工程艺术指导,终极原因是期望借此机会向社会奉献我最新最完美的环境艺术作品,所以从一开始就不计得失地为被告日夜辛勤工作。然而我当初这一良好而善意的愿望,却正好被被告所利用,所欺诈。
综观整个过程,从邀标的开始,迟到现在一审判决的结果,不难看出被告的小区绿化环境邀标和所谓委托设计协议,乃是被告精心策划所布下的重重圈局,有针对地选择对象,并对其进行一系列的诈骗行为。我们清晰地看到:被告向社会公开邀标,却隐瞒我方参标的个人身份,构成对其他参标单位的欺骗;招标结束后不履行招标书上的各项要约,公开继续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又再次欺骗参标单位;当被告在完成邀标工作后,不是依照法律规章,以优秀的中标方案以及设计对之进行具体的实施,而只是对原告我中标方案和我为其精心设计的实施图纸部分利用、部分乱加篡改,这是对购房用户的欺骗。被告公然向社会宣称:“环境艺术设计独家公开招标”,却只把新闻录象转做商业广告用途,不断向购房者大肆播放,这是对社会对购房客户的蓄意欺诈。被告以邀请参标、委托设计、委托监理,介绍施工队伍,实施精品环境园林艺术作品等一系列承诺为诱饵,达成目标后再签定所谓“无效”合同,假付一万元所谓“定金,”毁约又委托律师追回付款,最终就是想要达到“合法”占有原告的知识成果、设计成果和技术劳务而分文不付的目的。
固此,自始至终被告所注重的是招标过程中的售楼广告效应和对原告的知识产权、设计成果和技术劳务的无偿侵占。如一审判决生效,不仅是对原告的不公平,也是对像原告这样的诚实、信用、守法的公民大众不公,是对社会的不公,更是对像被告这样利用法律手段,钻法律空子,玩法律游戏的违法的、不道德的商人及其行为的支持与纵容,是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的无尽危害。至今为止,我方原告的中标奖金和为被告辛苦劳累所获得的报酬一万元,早已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公正合理解决这一事件而奉献给律师们和用于法庭诉讼。原告我在诉讼过程中所耗费的精力之巨大,更是无法用金钱来加以计算。
综上千言所述,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因此请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核诉讼材料,查明事实真相,期望人民法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
二审开庭过后白胖法官对该案件出乎异常地关心,他多次打电话去了妻子单位叫我妻子去法院商谈。劝说我们能庭外和解,白胖法官拿出了法官对一般当事人不常有的和善态度和耐心
有人说我是走入了官司诉讼的误区,认为民法的最高目标是求得民事调解。坦率地说我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过什么调解。我不想象那些商人什么都用金钱来作交换。再说真要挣几万元钱对我来说也不是什么难事。我对国家现在的司法确有一分好奇,我不大轻信人们对其一些夸大的传言,我想看看法官们对此事到底说的是黑还是白。
中国的人口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中国的法院办案之拖拉也是尽民皆知,好在中国人现在怕打官司。我这小小官司从最开始投状立案,历经撤诉,重新起诉,一审,上诉,再审,到最后二审判决时间用了是整整九个多月。难怪现在很多官司都是以年计算,当事人在法院的门庭进进出出,是从黑发打成了白发。
不知怎的,好象法官们都喜欢在作出判决后把写好的判决书放在自己的办公桌里自我赏读许久。二审判决作出后我差不多又迟二十几日才收到。中级法院其判决如下:
一.  维持市法院2000初字231号民判决第一第三判主文
二.  撤销市法院2000初字231号民判决第二判顶主文
三.  由x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00元
四.  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二审受理费3410由原告负担
判决书还指出被告反诉有理,由我返回顾某“定金”10000元。
白纸的判辞告诉我,事物无需任何逻辑法理从黑到白都可以左右逢圆。二审判词是重新把一审为顾某讲的道理修饰装璜得更加完美,想尽法子让人口服心服。为了不至于让我收到判决后太过怒发冲冠,白胖法官让顾某再付我二千五百元钱。其实这按他们的道理是画蛇添足,自相矛盾。因为按二审判决书上“对造成上诉人通过履行《委托设计协议书》首期南庭园设计可获得的收益25000元(这里包括‘定金’)应由双方各负担12500元”这句话实质上己肯定合同有效。而就这一条一审的判辞是“依此可酌情确定原告因合同无效而受的为20000元”这里算的是我的实际损失额。有数据说中国有二十三万法官,在这二十三万法官中只有十分之一有大专以上的文凭。我就不知道这白胖法官是否是在这十分之一内还是十分之一外。看起来他连起码的逻辑也搞不明白。
读二审判决书上的字字句句我才理解白胖法官为什么三番五次苦劝我们庭处和解,因为要写一份指鹿为马的判辞对一个法官来说的确是件难为情的事情。同时我也深深体会到他对我说过的忠告“很多原因可以使你输官司证据、程序………”当然还有更多…………更多。
二审结束,我对诉讼己失了已往的自信与乐观。也没有任何愤概。心情如一片淡淡的阴云。从招标到二审判决已整整一年零一个月,我开始有些厌倦,身心也很疲备。我知道事情必须划上句号。以后的生活工作和事业追求任重道远,人的生命必须去争取自已应该争取的价值。我的故事说到此处已是结局。但请各位继续关注尾声之一:我与法官们不期的午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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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8#
发表于 2004-5-13 13:50:03 |只看该作者
说无巧不成书,这书原本就是由一个个巧合的事情所组成的,否则章章节节味同嚼蜡。这就像一个人的生活,没有章章节节的故事也一定过得索然无味。这故事的最后一个巧遇好像就是为了这说书预设的结尾。应当说过去了的事情,谁也不会总是把它搬将出来回忆,尤其是那些不甚愉快经历。而生活却不会让它完全沉默,那曾经遗忘的人和事,冷不防又会走进你的视线,让你永远记住你昔日走过的每一个脚印。
我不知过了多久,顾某、张丽、E律师、记者、法官……已从我的脑海里走得无影无踪,我的生活变得闲适自在,不时地也做一点设计。我开始写作,更多的兴趣放在对设计理论的研究上,我常去街上找我思想的灵感。一日我又在街上悠悠地溜达,眼睛四处观望,当走到一个律师楼前,一时间又故事重现。我不知怎的抬脚就走了进去,坐台的小姐问我是否是找律师,我不答应,只顾往二楼上去。止步环顾,忽然一女子从办公室里迎了上来,我正眼看时,竟想不到却是那律师E。律师E这时也看见是我。这突兀其来,E某更是无尽的尴尬,脸上笑也不是,哭也不成,无奈又无法躲避,只得极不自然地向我打招呼说:“怎么是你?”我一时也反应不及,并无回言,等定神后,我对E某是一脸蔑视。E某毕竟是久经江湖,马上装出自若的样子,言不由衷地问道:“你那官司怎么样了?”“多亏了你,怎么你连良心道德都能出卖?你怎么是这样地做人……”我像泼水一样的斥责眼前的E某,声音高昂。E某见状有些慌张,因怕人听见,赶快把我让进她的办公室:“来这里说,里面坐。”一边又分辩道:“你怎么这么说?我可没有对你做过什么,我真的与顾老板没有什么关系。”我不客气地在E某对面作下:“你做了什么你知道,你是做律师的,应该知道事物有它的逻辑链。把你的律师信与顾某的律师信放在一起就知道你做过什么。”E某不做声了,面色有些泛白,右眼下有一丝肌肉在快速地抽动。我尖锐的言辞还在继续:“你太幼稚,法官也太幼稚,掩耳盗铃,你们的道理是说给自己听的。这么简单的事情,难道别人看不出来?有人叫我去告你,你可知道,你的每一步动作我都在监视?你在我的状纸上改的什么东西和你写的什么,一点一滴我全都保留了下来。”E某终于开口:“再看看,你的材料我这里可没有。”E某手脚无目的地忙乱了起来,详装着翻弄着桌上的材料卷宗。这E某,就要算她的办公室最没有内容,书柜里的法律书寥寥无几,桌上常常是只有几个卷宗袋,律师行中也算E某最没客户。以前她跟我议事时总是心不在焉,眼睛不时盯着门口,一有人过就探头招呼。前面说过,E某是个能耐的女子,但聪明过头。她从总部到分所,现在又离开她原来那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屈身这小小的律师行,是否是她的品行所致呢?以后我也从别人那里得知,E确有不好的口碑。这E装模作样了一阵后对我说:“你能不能把材料拿过来我再看看?”“给你拿回来?”我冷笑一声,E某就是这么天真,若是个老实没有文化的当事人,还真不知道被她怎么个折腾。
从E某对我的态度的反应,可以再次看到事情的真相:你想,一个人怎么能随便让人指责自己的良心道德呢?更何况E某是一个如此好斗好强的好胜的律师。
我好像听妻子说过,E就同住在我们的住宅小区,但以后我从来也没有再见过她,我也再不想见到她,而且我很害怕见到她,虽然E是一个很漂亮的女人。
这就是最后的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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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9#
发表于 2007-8-1 09:07:22 |只看该作者
人间正道是沧桑   我精神上支持你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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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0#
发表于 2007-8-5 09:11:12 |只看该作者
好长啊~问题真多,难以想象。
注意到其中的"全权代理",即使是这样,律师也无权代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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