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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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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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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2:58:32 |只看该作者
新《食品安全法》:看上去很美0

       过去两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为世人所知,而中国消费者自己更是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Sanlu Group Co.)生产的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则是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最新例证,这起事件导致至少六名婴儿夭折,30万儿童患病。但是在发生这些灾难之后,北京方面至今仍没有拿出一份经得起考验的解决方案,甚至连朝向这个方向有所前进都谈不上。看看中国人大常委会上周六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吧,它清楚地表明中国政府徒有加强监管的意愿,却根本选错了下手的目标。

       北京方面似乎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因中央监控不足、缺乏明晰的标准及流程所致。因此这部新法在北京设立了一个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National Food Safety Commission),以协调五大相关部委的工作,而后者将继续负责食品生产流程中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该法案还要求大举制定规章政策,对食品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加以规范。中国将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针对食品添加剂以及杀虫剂、除草剂、重金属等相关物质的安全剂量加以规范。最后,这份法律要求中央部委研究出一套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法案,以防范类似三鹿奶粉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所有这一切从理论上讲很不错,但可能未必能起到效果。即便有人认为中国的问题是缺乏中央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仅靠这些措施恐怕也难以解决实际上述问题。新法的条文几乎根本没有谈及如果具体实施这些措施。这部法律没有提供标准、日程安排、支出预算、从被监管方获得数据的流程以及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在中国,用于解决争议性问题的法律模糊不清,总是把所有细节都留待日后监管。往往是这样的监管根本就不会出现,法律也会变成一纸空文。这部新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和流程很可能也会遭遇同样的下场。

        然而,这部新法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这样的监管缺失从本质上并不是北京方面的问题。总体上条文当中已经有综合监管流程了。但就像多数国家那样,资金和专业经验的缺乏使得中国无法聘请到合格的检查及监督人员。中国有2亿多农民以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系统太过庞大,以致于无法对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检查。

        这里有个更好的办法,就是中国政府对农民和企业推出激励措施,要求他们加强质量自律,这样做的效果要好过只是弄出些听上去不错的法律条文。

       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允许现行的私人民法诉讼及破产体系真正地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受害方将能在政府之外独立采取行动。唯有在公民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获得赔偿的情况下食品安全体制才会真正影响食品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此外,食品生产商必须知道,如果这种诉讼过于频繁或范围太广,它最后只能沦落到破产的地步。

       三鹿案件极其清晰地说明,在今日中国,来自公民个人的制裁要求根本没有作用。法庭拒绝受理受害者家长提出的诉讼。总体来看,中国有关民事侵权的法律系统很不完善,而且监管当局很不鼓励在安全、健康领域出现问题时诉诸法律。中国的破产制度更是不完善,现行体系根本不能对企业业主构成威慑。中国的破产案都是政府促成的,为的是避免私人染指当事公司资产。三鹿的破产就是这样一个例证。在中国,旨在保护独立债权人、不受政府控制的破产闻所未闻。由于没有来自私人领域的有效惩戒,新《食品安全法》主张的行业标准可能难以收到实效。

       另一个能真正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是承认中国的农业领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的经济问题。中国的农、牧民都很贫穷而且受教育水平低下。他们当中大多数人仅靠务农入不敷出、只能靠一些非农业劳动勉强补贴度日。这种情况对许多初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同样适用,在中国市场上,许多产品的价格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这使得许多食品企业无法通过调整价格来弥补生产成本,因而经常在停业边缘徘徊。这些个人和企业没有能力再去考虑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和流程的问题。过去的事例表明,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当中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不惜触犯法律。这就是为什么即便是死刑判决也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由于这些问题在中国的经济现状下愈演愈烈,无论那部新法、抑或更详尽的规章都难以产生影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真正的解决之道是对农业领域进行广泛改革,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并允许食品价格随行就市。在这种改革的起步阶段,要给予食品生产商更大激励措施,让他们关注食品质量,而且还要允许那些安全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能从他们的优质产品上赚取足够高的回报。

       近年来,随着宠物食品受三聚氰胺污染、鱼类产品细菌超标以及加工食品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等问题不断曝光,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罕见的例子:外国和中国的利益在共同面对一个属于中国体制内的重大问题。但是首要的一点是,北京方面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本质,并相应地推行改革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的《食品安全法》使中国政府再次错失良机。

(编者按:本文作者Steven M. Dickinson是Harris Moure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家事务所在西雅图和青岛设有办事机构。)
引文见:http://www.nfzmbbs.cn/read.php?tid-824.html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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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4:20:45 |只看该作者
长知识啊!学习了!!!
腐败是通病,不止招标领域,所以不可能只干净招标行业,社会干净了,招标行业也就干净了!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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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33:09 |只看该作者
看了19、20楼的二篇文章,似乎也暗合了我的另一个主张,即,强制招标的范围应该调整:强制招标应该从资金角度考虑,而不是从质量角度或公共安全角度考虑。招标法的第三条应该修改。质量和公共安全,自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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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00: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问题,请见老朽的旧帖《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6487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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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25: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3楼Laochan于2009-03-23 17:00发表的 :
关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问题,请见老朽的旧帖《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6487


如果把“定标权”列入“私法”调整范围,那么如何真正动员“全民”或“全社会”的监督呢?也仿照食品生产的“索赔机制”来监督吗?
这些问题貌似又是个新的麻烦了,容我想想,,,对了,或许可以参照就象政府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让全民监督一样!但,,,全民对财产的监督是比较直观的,也是相对容易的,而对“定标”的监督,恐怕不会那么专业了吧,个人感觉这个“定标权”的问题,如果不怕麻烦,还是钱老的“三权鼎立”方案相对比较容易实施,但这还不能说是“私法”管辖的范围。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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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35:18 |只看该作者
heluhua 版主转的二个贴子还给了我另一个启示:

目前中国的国有投资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或许还得改革。
国有投资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要建立,否则咱们长篇讨论来讨论去,什么好办法都是不是办法。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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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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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21:54:03 |只看该作者
学生以为现在主要的现状主要是由于招标人对招标投标认识有所欠缺,所以就让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做些手脚,让其他投标人也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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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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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08:04:43 |只看该作者
③招标人也可以要求在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是,要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说明充分的理由。

    ④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申请后,作出是否允许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裁决。

请问钱先生:③④方案中的定标权属于谁?是招标人还是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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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08:20:25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帖子中的最后一句话:

“3.上述5条是一个完整的方案。该方案使定标权“三足鼎立”,三方相互制约,三方的定标权都是相对有限的。”

“三足鼎立”方案也是在现有背景条件下的一种折衷方案。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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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0:21:20 |只看该作者
祝贺楼主的这篇文章,被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发!

本人正在思考,争取下周写出由此受到启发的赞同和不太一致的意见,届时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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