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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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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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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9-7-29 08:00:19 |只看该作者
本文从文化的角度分析招标滥用的根源。应当列为精华。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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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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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9-7-30 09:50:2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二)
  

      
二、招标主义的表现
   
招标主义的表现主要有:
      
1. 招标主义随意扩大招标适用范围,认为,招标采购“适用一切采购项目”。
     
2. 招标主义滥用公开招标,几乎禁用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只追求形式,不考虑实际效果。招标主义凡采购必招标,凡招标必公开招标。
      
3. 招标主义混淆概念,买卖不分,将卖方行为的“拍卖”也称为“招标”。正如社会上流传的一句话:“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
      
4. 招标主义认为,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招标可以防止腐败,是“防治腐败的利器”。但实际情况是,与招标主义的愿望相反,招标成了腐败的保护伞。
   
5. 招标主义在招标立法及法规、规章的制订上渗透着各部门的利益。在有《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实在是一部多余的法律。不但多余,而且引发两法之战,导致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两法战火中求生存。
  
6. 招标主义在招标投标的监管上,是“部委割据”,虽有“部委协调机制”,但总是“协而不调”。××委与××部总是玩不到一起。
   
7. 招标主义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主义违背《民法通则》,将定标权交给一个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8. 招标主义将招标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也同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9. 招标主义认为,招投标当事人都可能是腐败分子,请来的评标专家也不例外。于是,收缴评标专家的手机,立下不腐败、不通风报信的保证书,不得交头接耳。评标现场白色恐怖,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10. 招标主义对“博彩”、“碰运气”和“随机”情有独钟。于是,随机抽取中标人、随机抽取招标代理、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数,等等,等等。
      
有关上述招标主义表现的具体论述详见老朽的有关博文。
      
  
(未完,待续)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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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09-7-30 10:09:2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就是拜金主义的衍生品
招标主义就是官僚体制下走狗的叫声
招标主义就是高喊共同富裕口号下的利己主义
招标主义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天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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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9-7-30 17:56:03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的表现也许远远不止21楼老朽列举的10条。
请各位补充、完善。


同时,请各位注意:紧扣主题,用词准确、把握分寸。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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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20:09:1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三)
  
  
      
三、招标主义的危害
   
招标主义的危害极大,有目共睹,毋须老朽在此多费口舌,浪费笔墨。
      
在此,老朽只想借用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的一段极其精辟的话来阐述招标主义的危害——招标主义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正是招标主义,造就了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

     

老朽从1992年初开始从事招标工作,已有1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前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后10年。
       
凭老朽的直觉和体会:前10年(19922001年),基本上都是真招标。近8年(2001年~现在),真招标比例与年俱减。
       
为什么呢?老朽将在下一节分析。
      
(未完,待续)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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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7-31 11:19:4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问题的跟帖



楼主的文章,比较深刻的揭露了目前在招标投标领域里的种种奇谈怪论。


本人提出一点不同意见和两点补充:


不同意见:



对于楼主提出的第5条,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不应该归为“招标主义”。它是涉及到理论与学术深刻问题的争论,当然其中也还牵涉到部门利益;涉及到实践。这个问题,今后还会争论,讨论和研究。




补充两点:



第一,“招标主义”不愿谈及有关的“概念”、“定义”,而是笼统的一概称之为“招标”。对于其中的发生具体问题,也一概称之为“废标”;他们不愿意再细致研究和划分:什么是有效投标和无效投标;合格的投标与没有实质响应的投标(不合格的投标);什么是“流标”……




第二,“招标主义”不愿意也不主张讨论和争论,不希望人们“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他们希望:“我的地盘我做主”。强调执行“文件”,不管这个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也不管是否有道理。等于实际主张对他们的文件“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权力胜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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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4:53:31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在形式上也有如下表现:
投标人追求制作投标文件越来越漂亮,施工质量却越来越下降;
投标人追求投标报价技巧越来越重要,而施工技术成了投标单位次要;
投标人只要中标了,一切都好了。

中国这种招标形式,靠机器来摇号而决定入围队伍或中标人的做法,要不了多时,必然会出现职业投标公司。这些公司只去参加投标,一旦入围或者中标,只要把标卖了,就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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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9-7-31 16:15:27 |只看该作者
都是高人!!!
怎么改变现状呢?????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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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7:27: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5楼gzztitc于2009-07-31 11:19发表的 :
“招标主义”问题的跟帖  

不同意见:

对于楼主提出的第5条,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不应该归为“招标主义”。它是涉及到理论与学术深刻问题的争论,当然其中也还牵涉到部门利益;涉及到实践。这个问题,今后还会争论,讨论和研究。
  
.......



《政府采购法》的招标主义集中表现在第四条款,规定《招标投标法》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而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从而为财政部《18号令》的出台作了铺垫,使《招标投标法》丧失半壁江山,并点燃两法战火。

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52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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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0:10:3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四)
  
  
四、招标主义的起源
老朽以为,招标主义的核心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的那一天就是招标主义的诞生日。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招标的历程,看看招标人的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我们就可以发现招标主义的诞生日。请见下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部门和时间
关于评标、定标的规定
1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1年4月9日
  四、招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主要投资方主持。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
经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2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3号令
1992年12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
国务院经贸办1993年3月26日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标求进行评标,
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4
《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1996年12月16日



二、项目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要坚持慎重稳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的投资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5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6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1999年4月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1999年6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1999年8月30日

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年令1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2001年7月5日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1. 从最早的有关招投标文件到《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都有定标权,有的文件还特别规定,项目招标要“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原则。
2. 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令12号)。从此,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详细的论述,请见笔者的多篇有关博文。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招标主义的诞生日定在公元2001年7月5日,以七部委的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标志。
笔者在上一节中曾写道:
老朽从1992年初开始从事招标工作,已有1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前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后10年。
凭老朽的直觉和体会:前10年(1992~2001年),基本上都是真招标。近8年(2001年~现在),真招标比例与年俱减。
看来,老朽的直觉和体会不是没有道理的。
      
让我们以伟大的导师列宁同志的一段经典语录作为本节的结束语:
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列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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