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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l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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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的推迟,应该是完全属于业主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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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9:13:03 |只看该作者
晕了,手机上网,发了n 次,抱歉了。回16楼的。推迟开标无须征求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意见(若是邀请招标,存在"沟通"说法)。但要注意"书面形式通知......。"还有"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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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0:27:18 |只看该作者
回16楼的。在日常工作中,招标人应制定周密的招标计划,减少推迟开标时间的可能,若需推迟,招标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尽早开标,不要无期限。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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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3#
发表于 2012-7-29 11:48:47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这个条款有前提,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文件编制才需要遵守3日、15日的规定,只是推迟开标时间,不影响文件编制,可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不过应该合理时间前通知。若投标人都到了再延期,那么招标人应对差旅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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