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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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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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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1#
发表于 2010-5-5 14:16:30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下  时下的工程挂靠居多, 我们浙江采用三种方法,网上发招标文件,无记名购买文件和光盘,开标时交席位费和文件费,   200万以上上公告就报名5天,再买招标文件,   先上公告到第5个工作日报名,在卖标书,这三种方法有利有弊,无记名是推广方法,开标时到家数市政标往往100多家,我们监管部门手忙搅乱,第二和第三有资格预审嫌疑,但能很好完成开标,对于我们来说第三种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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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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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5-6 20:42:46 |只看该作者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6年第7号)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交通部早已作出明确,而问题在地方执行中,更多是都按投标文件20日的编制时间来约束,招标几乎没有不紧急的,上了马了领导就有政绩。
    问题是在地方操作中,大部分要求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按上述规定,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必须安排一个人工作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呆在交易中心等待投标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这样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就必须至少有一个人力在交易中心守5个工作日,个人认为很不合理,浪费招标人的人力资源,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办公处发售也未有不同,不知为何监管部门考虑问题总那么局限性。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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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0:50:04 |只看该作者
从大家对张栋天原创的文章的反应来看,此“小小的问题”,至少包括了对不同的项目(比如,交通的高速公路项目很大,一个标段一公里估算就可能是1个亿元;而对于政府采购中目录下限的,也许只有数十万或者100多万)。是否采用不同的时限规定。

这么大的差距,能否只用一个标准来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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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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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5-6 20:51: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更多的是采用资格后审的情况下存在这样的矛盾。一般操作均是在公告阶段即同时发售招标文件,造成了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准备时间有限,造成有些项目因行业潜在投标人少而容易产生投标人数量过少或不足,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
    个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较公告发布时间延迟2~5天,才能让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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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5-6 21:53:38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法》体系中,这不是一个问题。
  1、工程施工招标: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工程货物招标: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中明文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勘察设计招标:八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我一直纳闷的是:为什么在《采购法》体系中,就没有相应的规定呢?现在看来《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者也已经发现了这个缺漏,因而在《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加了一条:“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购法》体系和《招标法》体系虽然很多地方有打架,但在这点上却是取得了共识。呵呵。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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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5-20 10:29:46 |只看该作者
诶。。我是进来学习的。。。。。。。。。。。[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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