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招标的历程,看看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又如何被剥夺的。请见下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颁布部门 和时间 | 关于评标、定标的规定 | 1 |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 国家计委1991年4月9日 | 四、招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主要投资方主持。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 2 |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23号令 1992年12月30日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 3 |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 | 国务院经贸办1993年3月26日 |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标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 4 | 《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1996年12月16日 | 二、项目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要坚持慎重稳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的投资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 5 |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 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 6 |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1999年4月 |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7 |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1999年6月24日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
1999年8月30日2000年1月1日施行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9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年令12号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2001年7月5日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1. 从早期的有关招投标法规到《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都有定标权,有的文件还特别规定,“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原则。” 2. 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令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从此,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上述《12号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1.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一至三人”。当候选人推荐为一人时,招标人还有选择吗?还算是“候选人”吗?显然已经是中标人了。 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颁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请注意, 这里是“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可到了《12号令》,就变成“一至三人”了! 2.《12号令》规定对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规定,即使候选人为“二至三人”时,招标人也依然无选择权,也依然无定标权。 更令人担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基本上复制了上述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含有上述条款内容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极其深远的窒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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