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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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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工期缩短多少天不会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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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9-3 13:28:38 |只看该作者
对于工期的评审是按照其施工组织中的进度计划安排,如果认为其所报工期和进度计划不一致或不合理可以进行澄清。直到一致、合理。工期废标的条件是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
所以本案例中如果澄清后是180天以内,那么工期就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澄清后超出了180天,则可以按照废标处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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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9-3 14:24:24 |只看该作者
修改工期是绝对不行的,因为这是实质性条款  工期在180天就符合  当来1天师不可能的   土地整理180dao110 完全可以,不能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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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9-3 14:38:16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主动缩短工期从情理上讲,应该是可以的。也不能废。
但缩短到多少是合理的呢?
缩短工期在超出多少额度范围内,可以废标呢?


就比如这个项目:如果认为110天是合理的、可行的,那109天合理吗?100天合理吗?

主动压缩工期时,压缩多少天才是合理范围?
是否有何法律、规范或者文件方面的规定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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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9-3 14:45: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讨论到这里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而是:
1、评标委员会依据什么来确定合理的工期提前量?
2、工期的正偏离改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是否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做废标处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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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9-3 14:55:40 |只看该作者
同意毅青老师的看法!

实际上变成了两个问题:
1、“合理的工期提前量”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2、修改工期的正偏离,是否可以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做废标处理?

关于第二点:个人倾向于不允许修改工期。
关于第一点:我找不出比较合适的答案。

这是一个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请大家继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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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01: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如果投标人提出缩减工期,应审查其技术标中进度计划、工期保证措施是否能够满足投标人所投报工期,若与工期不配套,应按废标处理;若配套,则可继续评审!

评标委员会不应允许投标人澄清其投保工期以使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那样就算修改实质性条款了!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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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0-9-3 15:03:2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澄清此问题,投标人若能书面解释110天可以完成次项目,并承诺若中标,则以110天签订合同,在没有明确废标的规定下,最好不废;若投标人解释不清,110天又不能承诺完成此项目,则以重大偏差,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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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9-3 15:05: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5楼bbbylkwhm于2010-09-03 15:01发表的 :
个人认为
如果投标人提出缩减工期,应审查其技术标中进度计划、工期保证措施是否能够满足投标人所投报工期,若与工期不配套,应按废标处理;若配套,则可继续评审!

评标委员会不应允许投标人澄清其投保工期以使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那样就算修改实质性条款了!


理解25楼网友说的处理方法。
问题是施工方案和工期是否配套、是否合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啊。
令人犯难的,就在这里。

请大家继续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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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0-9-3 16:50:0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如果可以让投标人纠正修改工期,那么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是不是也可以修改呢?

如果允许其他投标人修改,是不是会发生扯皮现象呢?如果不允许修改是不是会造成不平等现象而引起其它的投标人质疑呢?

请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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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0-9-3 17:10:31 |只看该作者
同意二楼斑竹的说法。补充两点

1、楼主的题目,是投标人是套用其他投标文件所以为110天,按正常有技术标,施工组织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肯定是画清楚实际多少天的,不可能连图也套用吧,所以可以从这两个方面的前后不一致出发,也就是从从投标人的实施方案、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等,评定其是否是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
2、还有一个也可以让投标人提出合理解释。
提前70天,做不到的话,处罚措施是相当重的,赚的钱根本不够工期延误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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