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Laocha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简析张氏雇用关系论(特稿)

[复制链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21#
发表于 2010-12-23 12:26: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余以军于2010-12-21 22:39发表的 :
这个探讨意义重大!


余会长所言极是!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

积分

侠客

希望就在你冲破将要失望的那一刻

22#
发表于 2010-12-23 14:00:31 |只看该作者
想起了一个小时听过的一个故事:一个木匠想做一个板凳,但他觉得只有斧头还不够,还需要找个刨子。等刨子找来时,他发现它不够锋利,得找个砺石磨一下。等油石找来后,他发现这个砺石被用得太旧,于是想找来锤子、錾要到山上现采一个……就这样一路折腾下去,后来他竟忘了自己本来是想要干什么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23#
发表于 2010-12-23 14:24: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Laochan于2010-12-23 12:18发表的 :

我再重复一遍:
张志军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用另一种法律术语来说,隶属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法定代理关系和雇用关系是横向法律关系
.......


  钱老师:我已经把两个课题的区别讲清楚了,您如果还是没有理解其中的区别,我只能表示遗憾。
  还有,看一篇文章在讨论什么问题,不能只挑文章中的一两句话拿出来辩论,而要联系上下文来看,只挑其中的一两句纠缠个不休,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你所说的“隶属关系”,严格意义上,不是能算是一种法律关系,因为“隶属关系”包括人身方面的隶属关系、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机构方面的隶属关系、组织方面的隶属关系……等等,上述这些隶属关系,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把这些分属于不同法律范畴的关系,以“隶属关系”这样一个概念来统称,是不严谨的。
  钱老师所说的“隶属关系”,应该是指“机构属性关系”,请钱老师再仔细思考一下!

  钱老师:我如果按照您的思维方式进行理解和思考,我会觉得钱老师您的这个帖子也有很多缺陷和纰漏。比如说,光是您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我就可以提出如下一些质疑:
  其一:法律上有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一说吗?“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的说法是否严谨?其确切的定义是什么?钱老师可否说说?
  其二:退一万步讲,既然连您自己都认为这是一个“纵向”和“横向”的问题,那么,很显然已经是两个范畴的议题了。
  其三:“纵向”研究的标准和“横向”研究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怎么可以放在一起讨论?是不是驴唇不对马嘴?
  其四:“纵向研究和比较”得出的结论,怎么可以拿来和“横向比较与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同日而语呢?
  其五:“纵向研究”得出的结果,和“横向研究”得出的结果,对研究某一件事物来说,应该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
  …………
  但是,我觉得这种辩论只是在打口水仗,对于研究问题的本质特征没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不打算对您的观点提出如上这些质疑。我想表达的,是这样一层意思:应该用联系的观点去看待他人文章中的观点,而不能只挑出其中的一两句话纠缠不休。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24#
发表于 2010-12-23 15:52:0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赞同余会长的意见 ;

但是,觉得大家都是从事招标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的人士,最好结合法律法规和实践体会多谈谈如何认识,可以分析“词语”,但是不要拘泥于汉语词汇的研讨,那样容易偏离主题。……

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25#
发表于 2010-12-30 19:56: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雇佣关系”的两点说明

  一、有学者指出: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评标时,招标人雇佣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而不是评标委员会本身。评标委员会是无法被雇用的。
  个人认为:这个观点很有深度,但有一定误区。先来看几个实例。
  例一:雇佣家政公司负责自家居舍的清洁工作。实际上我们雇佣的是家政公司里的员工,而不是家政公司本身。但人们习惯上认为是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发生了雇佣关系,而不是和家政公司的员工发生了雇佣关系。
  例二:某企业雇佣一运输公司负责本企业产品的对外运输工作。实际上雇佣的是运输公司的车队和司机,而不是运输公司本身。但人们习惯上称企业和运输公司发生雇佣关系,而不认为企业和车队、司机发生雇佣了关系。
  例三:某施工企业雇佣某劳务公司完成土方开挖工作。实际上雇佣的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而不是劳务公司这个机构。但人们习惯上仍称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产生了雇佣关系,而不称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员工是雇佣关系。
  …………
  类似的例子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很多。在这些例子中,实际上雇佣的都是某组织的成员,但人们习惯上仍认为是雇主和组织之间发生雇佣法律关系。


  二、有些学者指出:被雇用的是评标委员会中的部分成员,而不是全部成员。因为招标人的代表不是被雇佣的。
  这个看法也有可商榷之处。从雇佣的广义涵义上去理解,招标人的代表一直就是被招标人雇佣着,他在参加评标之前就被招标人所雇用了。从雇佣的狭义涵义上去理解:在日常评审实践时,评标结束时,招标人的代表和其他专家一样,也是领取评审报酬的。他们之间存在“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雇佣关系仍是现实存在的。那种认为“部分雇佣、2/3雇佣”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因此,不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理解,招标人和招标人代表之间的“雇佣”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招标人雇佣的是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部分成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8 20:47 , Processed in 0.07229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