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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也说两句.
国家为什么要推行招投标制呢?现行的招投标机制是否合理呢?是否适用存在就是合理的解释呢?
我想,任何法规与规章制度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当然也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的生命周期,现阶段招投标大体制下存在的问题,其利与弊,众说纷纭,我认为是合理的,至少现在百分之八十是合理的.
任何事情的合理性与必然性都必须从我们的国情作为出发点来考量.离开具体的国情来谈机制本身的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
说实话,定标权,其本质本应该赋与招标人,这是应该的,也是必然的,只是现在不行.
我们国家,在从漫长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背景下,不但是定标权,几乎是一切权力,都高度集中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的手中,不加限制的权力或几乎形同虚设的监管体制,让权力变成了领导者腐败的根源.
国家为了约束个人滥用权力的弊端,节约资金,提升供应商的竞争力而引入招投标机制,无疑是进步的探索.
国家为什么将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加以约束呢?当然是出于现阶段国情的考虑,将定标权全部交给招标人无疑是应该的,也是招标制本身应有的含义,而且以前也是这么做的,但是,不行,至少现在不合时宜,这个时间节点会在何时出现,是一年,十年,一百年,一代人,十代人,还是百代人,相信大家都想知道答案.
现阶段招标人就没有定标权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招标人在信息掌控方面,一直是强势的.他们的意愿很少不被满足,就比如打蓝球,以前是需要自已将球投入蓝网,现在是别人帮着投入蓝网而已,省力又省心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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