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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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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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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0:35:16 |只看该作者
难以认定,并不影响给算术错误下定义。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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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1:19:5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难以认定,并不影响给算术错误下定义。
    10(综合单价)*10(数量)=80(合价),是投标人过意为之还是无意的呢?
      钱老,您认为此四则运算错误,是非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的。
  若是投标人故意为之,又如何呢?不给修正,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显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认定,在情况下,不妨碍我们进行下一步吧,修正就是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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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1:09:4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从去年9月21日至今,已近讨论了一年零三个月,至今仍未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可见国人对事物的认真的程度!因此本人也来瞅瞅热闹!

       作者提到的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规定,不再重复,并认为这些规定已经很明确和足够了,无需再有新的法律法规补充和细化了!本人也同意钱老师的意见,本人的具体看法如下:


       1、我国的法律法规地规定与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贷款项目的采购指南和国际惯例都是一致的。在国际上行的通,在我国也是行的通的。

       2、依据法律法规,只要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算术错误,就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1)只要是数量和单价乘积不等于合价时,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论是高还是低,都应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如10×10=80时,就应该为100;(2)有人说要就低不就高。10×10=120时,应就低,因改为100;如果10×10=80时,就不能改为100,就认为80。这样规定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原则的;(3)子项合价修正算术错误后,累计总价应按新合价累计值修正。有人说应就低不就高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地修正原则的!(4)如果文字与数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总价与累计价一致而与文字不一致时,按文字与数字相差的百分比,进行修正;只有修正后的累计价与数字总价不一致时,修正数字和文字总价。


       3、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这是符合上述规定,也即算术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算术错误修正过的中标候选人,应通过澄清告知他的算术错误,并经过他的确认。如果他不同意修正,发包人(也即评标委员会)有权淘汰其投标。但是不能因为这个问题,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因为这不是他放弃投标,而是发包人淘汰其投标!

       4、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理解。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即防止招标人压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增加工作量(包括提高项目的质量标准等)、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该规定是不包括算术错误修正的。


       5、对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是投标人的投标真实的反映,不会助长投标投机、围标或串标。如果修正错误后投标价格高了,他不易中标。如果高了还中标,说明他投标有较大的竞争力;如果修正后投标价格低了,中标几率加大。一旦中标,其中标价也降低了,对招标人也是有好处的。而且在合同执行期是按各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量(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所以不会带来任何不利于发包人负面影响。


       结论:我国有关算术错误修正的法律法规都是来源于国际惯例,这样的惯例是长期实施的总结,既适用于国际,也适用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是全面的,无需再细化或补充了!



      本人经历过的招标项目和投标项目,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都是这样规定的,从未发生任何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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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1:23:08 |只看该作者
完全赞同22楼唐老师的分析和看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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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5#
发表于 2013-1-17 11:36:23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这是我们的做法,不够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调整。设备招标都很明确,从来没见过哪个投标人算错的;工程现在是电子评标,商务报价、工程量清单审核都是电脑来做,究竟怎么调的咱不知道,反正电脑通过就行了,通不过就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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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2:20:00 |只看该作者
基本赞同22楼唐老师的观点!
   谈谈自己对唐老师第3点的思考。  
1、第3点中提到的: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
     我认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一般情况下就是评标价,但是不能完全画等号。
   2、第3点中提到的:经过算术错误修正过的中标候选人,应通过澄清告知他的算术错误,并经过他的确认。
     我认为:不仅仅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算术修正,而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应该。
    另:唐老师您在《招标采购管理》2012年第3期第38页回复读者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这个观点应该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3、第3点中提到的:如果他不同意修正,发包人(也即评标委员会)有权淘汰其投标。
     我认为:“淘汰”用词不是太合适。
    4、第3点中提到的:但是不能因为这个问题,扣留其投标保证金
     我认为:“扣留”用词不是太合适。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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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21:49:25 |只看该作者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谢谢钱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指正和支持!

      现补充几点说明:

      1、正如“学以致用”老师提到的,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是评标价,但不能划等号,你说的对。评标价是通过多种量化因素核定的,不仅只是算术错误修正。但是在这里只谈的是算术错误修正!

     2、本人未否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都应进行算术错误修正”,这条中我强调是“对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应通过澄清告知他,并经确认。”未选为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无需进行澄清而已!

     3、我在《招标采购管理》2012年第3期第38页回复《招标投标协会网站》论坛(是该杂志摘录的)网友的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因为评标委员会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后,他们是不能直接与中标候选人面对面或书面澄清的,都应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直接面对时则是违法的!

      4、“淘汰”这个词不合适,用《实施条例》中“否决其投标”好吧!谢谢你的指正。

      5、“扣留投标保证金”这个词不好,用《实施条例》中“不退还”好吧!谢谢你的指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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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2:03:34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谢谢钱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指正和支持!
  现补充几点说明:
  1、正如“学以致用”老师提到的,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是评标价,但不能划等号,你说的对。评标价是通过多种量 .. (2013-01-17 21:49)
我想请教下:
   单就算术错误修正后,里面第3条建议、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
   这里有提到做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和合同价,也就是说我中标通知书上写的是修正后的价格,但与开标记录表上的公开唱标价不一致,其它投标人知道后会不会有异议,我们解释上会不会存在鸭梨啊[s:125]
学习!学习!向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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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4:57:46 |只看该作者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一般均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或评标办法中明确,并声明修正后的投标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有约束力。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三章3.1.3款。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笔者认为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如果有的话)、价款(笔者认为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如果有的话)、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据上述规定笔者才认为:“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

       如果由此造成与开标记录表上的公开唱标价不一致,其它投标人知道后会不会有异议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解释,而且这种修正是对所有有算术错误的投标人。

       你说:“我们解释上会不会存在鸭梨啊!”何谓“鸭梨”?我不懂请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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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5:54:57 |只看该作者
"鸭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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