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分两次发表了这次座谈会上,专家们的发言(文字部分),转发如下:
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2011年11月04日 10:21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统稿/孙立群
理性看待“四合一”平台 深入探讨政采改革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政府采购专家座谈会内容纪要 (上)
与会嘉宾: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丹尼尔·米德夫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羌建新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苏建国 国家会计学院基建办副主任
张雷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王 军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律师
编者按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陆续将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放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合一”平台,实行统一平台操作、统一监督管理。这一做法对政府采购的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为解答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于2011年10月26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题座谈研讨。以下将专家们在会议上的发言纪要刊出,供广大读者参考借鉴。
不应切断公共财政管理链条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白景明
白景明:政府采购应自成体系
从便于政府分类管理有关公共交易活动来看,政府采购为单一体系,政府采购应通过单独一套制度、单独一套机构来进行,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不应该被替代。某一采购活动的集中与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作为一个单独机构,从研究的角度看,放在财政部门比较合适。
从管理角度而言,有利于节约资金、有利于反腐败是政府采购被提到的最重要的功能,但是,政府采购更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志,是国家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大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比如节能、节水产品的强制采购就是其中之一。政府采购可以有意识地刺激国家经济,刺激某一产业的发展,当然,这一政策功能如果落实得不好,也可能造成地方保护和地域封锁--“比如政府采购只购买本省、本地区的产品”,但实际上,在国际上,政府采购也是保护民族产业的一种手段。
政府采购应该是单独自成体系,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完成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上有诸多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政策制定,政策制定包括了制度设计。第二个环节是预算管理,第三个环节是具体操作等部分;而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部分又分为招投标、评标等具体内容。没有相对独立的体系运行,政府采购不可能在完整的链条下正常、顺利运行。
将相关领域全部纳入“四合一”平台会出现一个问题:政府预算管理如何进行?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均属于不同的预算管理范畴。土地的交易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范畴;政府采购属于公共预算管理的范畴;工程招投标包含了各种类型资金的招投标。如果几种模式归为一起,都由一个部门来管理,那么不同预算之间如何协调?各自的管理目标有别,政府采购也有侧重点,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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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1月第1244期3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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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羌建新
羌建新:统一平台令监管过程断裂
从监管平台本身来说,如何有效地实现其职能?在这里我不加区分地来使用监督、监管的概念,现在所说的监督(或监管)范围广泛,有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但这些不同方式的监督(或监管)是有着不同的功能的。仅仅从监管平台的角度来看,我个人理解它应是专业的监管或者监督,这种专业的监督和其他的监督之间是有分工的,专业监督应是一种效能的监督和管理,而不主要是其他的像反腐败这样的目标。
平台的监管应理解为效能的监管,一般来说,效能的监管是与全过程或全周期的监管连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的“四合一”平台制度可能会切割全过程的监督,这样就很难达到专业监督的目的。这个问题,是对监督监管怎么理解的问题。应该深入理解监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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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1月第1244期3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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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四合一”有一定合理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白景明
白景明:可优化资产管理
将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放入“四合一平台”(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有利于资产优化利用,特别是对各级财政推进资产管理优化方面来看,有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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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王丛虎
王丛虎:符合管理需要 适应GPA要求
个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原来分散的交易平台集中建成一个整合型平台,甚至涉及一些体制和机制的变动,从政府管理实践角度来看,具有其合理性。在现阶段,它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不管是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引发制度的变革、机构的整合,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制约与平衡”机制建设等,都是一个积极探索,也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目前还没有找到比这个更合理的方式。虽然“四合一”平台存在许多问题,许多关系没有理顺,但是在全国的快速发展,已经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下一步就是要理顺各种关系的问题。
从发达国家看,建立“四合一”平台也是必然要求。是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主导,还是以其他为主导,并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必须把WTO《政府采购协议》中的所有采购活动整合到公开、透明、公正、开放等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上来。从这个角度看,GPA当然应该欢迎“四合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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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国家会计学院基建办副主任 苏建国
苏建国:“三公”程序是共通之处
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这四个领域如同四个相交的圆圈,它们之间有相似相通的交集,如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但每个领域又各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点,包括各自的政策、制度。因此,很多地方推进这样的四合一平台,可能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
但目前必须深入考虑到,如果将四个领域纳入统一监管平台,能否能理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以及条条、块块之间的关系?该平台管理机构能否及时跟踪各领域的政策调整? 是否会挫伤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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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张雷锋
张雷锋:创新应依法进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工程招投标、采矿权出让、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领域中,监督管理、当事人救济途径等规定千差万别,确实存在一定的混乱,每一个领域有自己不同的监督管理程序,有的领域甚至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无法及时有效申诉控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能妥善、合法地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应该可以统一监管程序和责任部门,节约社会成本,因此,建立统一监管部门,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尝试。但这些探索应该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
我个人认为,建立统一监管平台的初衷无疑好的,也是一个有利的尝试和改革,但是必须依法进行,如果经过广泛论证,这一举措利大于弊,需要推广和建立,则先要修改相关法律,使之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毕竟在一个法制国家中,法律至上,任何机关、组织、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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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四合一”不能根治腐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丹尼尔·米德夫
米德夫:“四合一”未必不腐败
不知道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革?也不知道是什么部门在推这个事情。听说是为了反腐败,是为了便于监管。听说是监察部门在推。政府采购是一种很好的反腐。中国的《政府采购法》最大的贡献是它把管理与操作分开了。别的采购是自己管自己。中国的政府采购实现了管采分离,而其它的采购却没有。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不该设的问题,在我看来,应该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部门利益去争“这块蛋糕是我的,或是这部分应该属于我”,相关部门应该放开部门利益去考虑如何去做好采购这件事情。
从反腐败方面来看,是同种问题,不知该谁管。我来之前才看了一个腐败的案例,采购官员被判刑了,每辆车吃1000块的回扣。吃回扣是明规则。如果问题那么严重,可能应该让监察部门来试试。
有人建议应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来统一管理,这个我不赞成。法律制度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这样只能是增多一个“婆婆”。对于企业和其他从业者而言,管理者越多越麻烦,有8个老板就得听8个老板的规则,这样工作很难去做。分散管理的效果并不好。
但四合一平台进行的采购真的就不腐败了吗?《政府采购法》起草中采取了管采分离制度,是一种成功,但看起来还是有问题。应该从长远出发,考虑一点新的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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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上)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羌建新
羌建新:腐败有更深层原因
从监管职能设计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中含有反腐倡廉的目标,这肯定没问题。但我认为,政府采购的目标应是通过采购行为实现公众的利益,公众利益实际上就包括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这本身就包含了反腐倡廉的内在涵义。客观上,政府采购有反腐倡廉的功能,也是制度安排的要求,但是如果“四合一”监管平台的制度设计是把防止腐败作为首要目标,可能就会出现这个目标能否实现的问题。为什么?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只要存在监管,就会有规避监管的措施,如果把政府采购的最初目标看做就是防止腐败来设计的话,它能不能达到防止腐败的目的还是个问题。因为从制度设计而言,防止腐败的问题需要有一个基础的制度设计,这显然不是政府采购通过某一个具体操作流程及制度设计就能解决的。就现有的证据来说,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或支持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比工程领域甚至其他行政领域的腐败更多,至少我没有看到有哪一个国家能提供这样的证据。那就意味着,腐败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需要通过其他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对于“四合一平台”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方面,我个人提出以上这些问题。
从我个人来讲,并不看好“四合一平台”,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讲,可能它有反腐败的功能,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败的问题,反腐败需要更为基础的制度设计,这是监察部门、纪委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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