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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lu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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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是“预中标公示”还是“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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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0:47:01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预中标公示”。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定标权的行使主体是两个:一是招标人;二是受招标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
  一、当招标人自己定标时,在公示阶段,公示的是“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被公示的对象在公示期间,还不是中标人,这三名候选人中都有可能成为中标人,但最终到底是谁中标,要看异议、投诉情况而定。即在公示期间中标人还没产生。因此,称“预中标公示”比“中标公示”更为妥当。
  此外,个人认为在该阶段公示所有的中标候选人比较合适。这样,万一有异议、投诉,处理完毕后就可以直接确定第二或第三名中标,免去第二次公示的麻烦。
  二、当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时,由于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公示,那么此时的被公示对象还是没有成为真正的中标人,依然是“拟中标人”或“预中标人”。只有经历了公示阶段,而且没有异议时,才自然成为中标人(这里省去的只是再经招标人定标这一环节)。因此,在公示阶段,被公示对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标人,故不宜称 “中标人公示”。
  三、条例中统一使用了“中标候选人”一词,但个人认为,不可把条例中的“中标候选人”作狭义的理解,它应该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评标委员会“拟确定的中标人”(即“预中标人”)。
  四、何为“中标人”,“中标人”何时才正式产生?个人的理解是:当定标完成以后,即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对象以后,中标人才正式产生。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后,才可称相对人为“中标人”。
  五、此外,个人认为:按照条例的规定,公示是招标过程中一个必经的环节,不得省略。条例作为招标法的下位法,对招标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不违背上位法。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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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27:51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认为最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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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34:2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方式,大家能否知道:招标人是否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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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36:38 |只看该作者
看看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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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42:17 |只看该作者
看看天津的,直接叫“中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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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52:44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把自己所在地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样式帖上来看看,估计真的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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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1:38: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推荐的前两名预中标单位(已公示)都存在问题,是重新招标啊?还是三四名递补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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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2:46:34 |只看该作者
实际操作中第四名顶上的做法应该没用。
是否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还是重新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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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4:31: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6楼dzy5658于2012-03-31 11:38发表的 :
如果推荐的前两名预中标单位(已公示)都存在问题,是重新招标啊?还是三四名递补 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是可以从余下的投标人中重新推荐并公示,也可以重新招标。理由见《招标法》64条: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新进行招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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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45:17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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