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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mf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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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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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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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6:38:27 |只看该作者
2012年重点推进五项政府采购工作
2012年03月19日 09: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大力推进服务类采购、扩大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开展《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等被提上财政部今年政府采购重点推进工作议程。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做好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库司于近日分别举办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和全国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司长翟钢结合财政部2月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就今年重点推进的上述5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强调和说明。
  在大力推进服务类采购的问题上,翟钢表示,国家“十二五”规划已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产品范围。为了加大服务类项目的推进力度,财政部在拟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目录中,结合国际有关分类标准,扩充了服务类项目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还将对服务采购开展较好的一些地区和部门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推进和规范服务采购的指导意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翟钢希望,中央单位和地方能根据部门和地区实际,结合基本公共提供方式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和实现方式,为推进服务类项目采购积累创造有利条件,积累可行经验。
  在扩大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问题上,翟钢谈道:“中央和地方的试点效果表明,批量集中采购是对现行协议供货模式的完善和发展,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是深化集中采购改革的方向。”目前,批量集中采购仍然存在着范围较窄、合同履约和产品配送不及时等问题。为了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今年财政部拟进一步扩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对笔记本电脑、复印纸、空调等实行批量采购,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改革试点工作,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计划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逐步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便于归集的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并逐步降低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所占的比重,将不适宜进行批量采购的品目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剔除,推动完善集中采购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这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建立产品参考配置的更新完善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合同履约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翟钢指出,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正在拟订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范围和采购政策执行等问题作了衔接,这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首先,明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工程的调整范围。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属于“不可分割”、“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的货物和服务,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在采购实践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与工程有关的采购项目,特别是对“信息工程”、“民心工程”等各种被冠之以“工程”名义的项目,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区分,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其次,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预算执行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提高预算和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同时,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第三,积极探索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采购政策的机制和措施。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希望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强化管理,推动采购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出落实政策功能的内容,在合同执行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采购政策的执行效果。
  去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对此,翟钢强调,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问题上,要把握3方面问题:一是积极落实好预留份额的有关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将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落到实处。二是积极落实好评审优惠的有关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不同产品采购情况,在采购文件中对价格扣除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积极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了推进这项政策的落实,今年下半年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把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检查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政策落实。
  此外,翟钢提到,为了回顾总结政府采购制度10年来的改革成效,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方向,财政部拟从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助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共同营造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良好环境。
  在全国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瑛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了分析。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的相关负责人在两个培训班上,就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及进口产品申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等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讲解。200余名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100余名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分别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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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12-6-25 16:42:48 |只看该作者
希望越理越顺,不是越来越乱哈[s:33]
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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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3#
发表于 2012-6-25 23:30:46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勘察、设计、监理,一般建设工程都有,而机电设备采购等等政府采购的一般就不会有,但是不排除有特殊的情况。
也就是说,勘察、设计、监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主体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前面有说按照管理部门的,也是很实际的做法。
即使是建设工程,也有走采购程序的,比如限额以下的项目,这种情况,建设单位想走招标程序,建设管理部门一般不受理。而政府采购办一般本身小项目多,对于百来万的项目,却不会拒绝。
电梯工程这种项目,又有采购又有安装的,由于一般是厂家自己安装,走采购一般都没问题,走招标,采购会有意见,虽然也讲得通。
把这一切串起来,融会贯通的话,要去看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类涉及三大许可,土地使用、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工程类涉及施工许可的,不按招标法,是拿不到许可和产权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或者说施工许可中不需要招标的(限额以下),走走采购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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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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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5:42:21 |只看该作者
[s:125] [s:125]
希望这个帖子不要沉下去,大家可以在13年,回头看看过去的跟帖。看有没有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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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5#
发表于 2013-5-13 15:58:3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从字面看,没有提到勘察、设计等与工程有 .. (2012-03-06 17:04)
     哈哈,这是我加入社区第一天的跟帖呢!
   一年过去了,今天有人跟帖了顶上来了。
   再严谨一点,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强调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举个例子,某事业单位适用财政预算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有采购配套家具的资金。个人认为,采购家具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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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26#
发表于 2013-5-13 21:26:42 |只看该作者

回 gmf600 的帖子

gmf600:
2012年重点推进五项政府采购工作
2012年03月19日 09: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属于“不可分割”、“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的货物和服务,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这段话好像有点问题。什么样的“装修、拆除、修缮”是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货物是否包含于工程中,标准是看其是否“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而不是看其在工程竣工前还是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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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7#
发表于 2013-5-30 09:33:16 |只看该作者
感觉上面这些帖子回答不完全,故此回答如下:

(1)勘察、设计、监理等属于工程范畴,见《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界定。

(2)如果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则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无需考虑政府采购规定,可以参照,也可以不执行。

(3)如果招标的工程是政府采购工程,则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既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又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不能单纯执行一部法律,比如监督,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就需要介入招标投标监督,再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服务,以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直接“废标”的规定等,其规定比《招标投标法》严格,就必须遵守而不能仅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外,《政府采购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应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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