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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过水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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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总承包模式下招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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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3-26 09:33:57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为了变更,而是为了走合理合法的程序。
既要满足业主的要求,在既定的分包上商短名单内采购设备。又要走合法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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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3-26 09:54:48 |只看该作者
前面两位前辈仔细分析了这个案例,我仍有疑惑,项目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分包设备在限额以上的条件下,招标方式为什么就可以改变了:
1、国企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国企总承包(公开招标)——>私企分包(不招标)——>部件制造商。
2、私企投资项目(不招标或邀请招标)——>国企总承包(公开招标)——>私企分包(不招标)——>部件制造商。
3、私企投资项目(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私企总承包(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私企分包(不招标)——>部件制造商。
在这些流程中什么变化了导致采购方式在变化?是资金来源吧。每一级发包前提都在必招范围,不用国资就可以不招标,也没人去监管。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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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0:10:01 |只看该作者

回 21楼(风过水无痕) 的帖子

对于您举出的这个案例,由于资金来源的不同,就必然导致采购方式的变化,是根据那些规定、或者什么性质的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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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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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3-26 10:16:54 |只看该作者
重新浏览了gudongyisheng在3楼的帖子,他讲明了招标的依据还是个人对于规章理解, 与本次讨论的案例有直接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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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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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3-26 10:34:41 |只看该作者
21楼说的问题,我也很纠结,除了第1种模式以外,是不是还存在第四种:
1、国企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国企总承包(公开招标)——>私企分包(不招标)——>部件制造商。
4、国企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私企总承包(自行招标)——>私企分包(不招标)——>部件制造商。
类似的项目,是不是对于专项设备,材料等投资额度大于法规要求的,需不需要由投资方(国企)进行公开招标,还是私企可以自行组织,这样投资方如何控制质量、投资。
投资方是不是可以讲总包中的相关设备材料自行组织公开招标,但是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例如:配合费用的约定、搭接工作的处理、现场的管理等。
针对此类招标,一直存在着疑惑,还行专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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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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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3-26 15:22: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3楼大力于2012-03-26 10:16发表的 :
重新浏览了gudongyisheng在3楼的帖子,他讲明了招标的依据还是个人对于规章理解, 与本次讨论的案例有直接关系吗?

楼主讲的项目是“现有一个供水项目,国有企业投资,总承包方为国企,某货物分包商为私企,该货物中本体为自有产品,配套电机为需要采购且已在合同中指定了电机品牌。”并引申了“短名单”的问题。
我所引用的是计委(现发改委)在2000年出台的3号令,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就是具体范围和标准。我根据3号令的具体规定告诉楼主,他所提到的项目(不论整体还是后续的内容)只要达到规模标准的应该需要招标,并且3号令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我认为是否招标或是公开招标或是邀请招标或是不招标等等,主要还是要看项目的资金性质。
楼主后续提到,非公的不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总承包后的分包工程是否招标的问题,原因在于3号令第四条第三项对于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时是这样规定的“(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我认为非公的不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资金性质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改变,其分包工程的资金来源仍然是非公性质的资金,并没有使用国有总包企业的自有资金(国家明令禁止垫资承包工程),因此,非公的不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总承包后的分包工程可不招标。反之项目资金为国有的,那么只要达到规模标准(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就必须公开招标,没达到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

这里再谈一下BOT之类的招投资人的项目,我认为,这类项目就是通过程序改变未来某个时间段内的资金性质,那么在这个时间段内,项目是否招标或分包工程是否招标参照上述关于非公项目的论述。

最后强调一点,分包工程不论招不招标,都应告知或征得招标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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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3-26 21:52:56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切题!!
资金性质一直是某纠结的问题之一,因其改变实际实施方法也改变。
但就计委3号令来说,只要是在范围和标准内的都应招标,至于公开还是不公开倒可商议。
国资招标设置有必须选择评标结果第一排序为中标人,其他资金来源到没有这么规定。
由此我想到,是不是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序前三,取其中价最低者为中标人”这样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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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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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2:08:37 |只看该作者
首先,明确一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自身已明确: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的第三条,而不是其它的直接条款。碰到不是3号令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还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它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其次,该案例的总承包的施工招标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楼主讲的项目是“现有一个供水项目,国有企业投资,总承包方为国企,某货物分包商为私企,该货物中本体为自有产品,配套电机为需要采购且已在合同中指定了电机品牌。”并引申了“短名单”的问题。

通过案例介绍,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公开招标,从程序到做法都没有违反3号令第九条规定,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引申出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从案例介绍,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明确要求将“货物”包括施工标段里面,也没有提到第一次的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或要求中标人进行招标确定供应商或产品,已经将相应的权力和义务通过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了中标人。

项目的整体施工,是原来的招标人,把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的,并提供了某货物的“短名单”;这个短名单是规定的供应商还是具体的设备型号?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还是不能确定!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而知。


通过案例介绍,个人理解为该标段的施工合同已经双方同意,并已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同意。该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很郁闷的是,从楼主的介绍情况分析:不知道这次招标是否什么招标文本和合同文本,总承包的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到底还有什么“待定”的意图?)


作为中标人,通过案例介绍,又是响应这些“技术要求”的,并得到了国资招标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或审查;即使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与部门法规的规定从理解上有冲突,也不会必然造成违法的后果。即使是在招标阶段考虑不周到,也是由于招标人或监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毕竟-----不是中标人的过错。

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本项目的上级部门、招标投标监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该要求项目中的某一部分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造成的后果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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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0:17: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解答,补充下:
1。本项目总承包是EPC模式。
2。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既约定了主要设备供货商的名称,又在合同的附件技术规范书中约定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大致参数。
3。使用的合同文本是施工标准文件和菲迪克条款夹杂的异形。
4。业主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约定了供货商短名单,目的可能还是为了防止总承包商用不知名厂家的设备。或者有自己考察的关系成分。
5。总承包招标是否备案到不一定,因为项目改没批先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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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3:12:27 |只看该作者
施工标准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附带的合同文本-----的其他称呼?



国内外的通用的合同条款,对于承包商供应的设备、材料,规定,都是比较详细,并且双方通常还在合同的专用条件
加以明确。合同自然是一般都授予甲方比较大的“变更”的权力;解决变更时,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的话,一般都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5条 提到了项目还没有报批就先建设了,这就意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基本建设的程序,当初的招标基本条件是不具备的。

本来,大家要在共同的、规范的招标、投标及监管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个话题;现在看来,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了。至于监管部门是否处罚和如何处罚,以后自然会有公论。

回到咱们的话题,您想讨论的“资金性质”对总承包招标的影响,是本来不存在的、是一个“伪命题”。您能认同这一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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