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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z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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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这种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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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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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8:30:03 |只看该作者
要是正规的,不用说,肯定拒绝。要是非正规的,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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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4-20 09:14:07 |只看该作者
[s:90] 此例无关操作正规与否。
理由如下:1)40楼的电梯坏了,无疑属于不可抗力。(出乎所有正常人的意料之外)
          2)电梯坏了的事实,招标方代理没有预案妥善处理,责任无端推给投标人。
          3)招标方代理的责任也是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人有权宣布因不可抗力和自己的过错取消开标,和监管方,投标方等协商解决方案。

举一个反例:同一件事,如果不是电梯出事,而是其他原因,那天早上酒店管理方拒绝外来人员进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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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4-20 09:26:11 |只看该作者
40 投标 问题的看法

同意大家的意见,这种迟到的投标文件,不能接收。人们不能由于一次值得同情的招标投标,就破坏了一部法律。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只收到了两份投标文件,不足法定人数;这次招标活动失败,已经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能开封;只能另择时间,重新招标。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分析失败的原因。

似乎,高楼电梯临时维修事件,是外界原因。

但是,仔细分析,其主要原因,还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身上:

你们为什么要在高楼的40层的会议室投标开标

我还不清楚,这到底是楼主设想的情况,还是真实案例

假如,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就在该高楼的40层;那么,也应该可以租一个低层的会议室,减少投标人可能的麻烦;那是费不了什么事情的,总比重新招标要好得多。……

记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我们招标公司曾经在经委招待所的6楼办公。一次投标,老外和中方代理的小伙子,在电梯故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拉着34个拉杆箱和纸箱,从楼梯爬上六楼,气喘吁吁的赶到投标现场。

此外,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也很重要。如果,只按照常规的做法,随便规定8点半……届时,正是交通上班高峰,很容易堵车,影响投标人的行动;电梯也是上班高峰,及时投标人到了楼下,干着急,上不去……

完全可以,把投标截止时间改为930;那样,大家都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

我再次感到:招标投标中的问题,不能仅仅从招标投标的某一时刻起分析;要思考起全过程,思考其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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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9:32:09 |只看该作者
21楼网友提出:【其他原因,那天早上酒店管理方拒绝外来人员进入,怎办?】

在这种高级写字楼或者宾馆开标,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其它问题。

比如,写字楼的保安,要求严格办理登记,方可准入——这样,耽误了时间——怎么办 ?

我建议: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和保安联系,并派人在保安登记处协助;必要时,只登记投标单位,其他手续后补;以便早早到现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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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9:32:39 |只看该作者
还是那个观点,招标文件中对于接收投标文件以及开标环节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投标人能否运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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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9:56:30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看法:1)本案属于“不可抗力”;2)本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应在招标方;3)本案中出现的问题,投标方不应负任何责任;4)如果废标,投标方可以投诉,甚至起诉。
    由于指定酒店40楼某室接受投标文件,在酒店内发生的事情,属于(等同于)招标方私人办公性质,发生任何事情,招标方应负有责任。不能解释为投标方没有正确安排路途到达的时间的错误。(这种错误应发生在公共属性的范畴,是常识性的错误)。
    [s:103] 其他,请参见本人20楼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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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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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12:4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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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4-20 10:34:36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个人理解:1、不存在责任的说法。2、"不可拒力"不要滥用,在理解上要把握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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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1:03:01 |只看该作者
1)不可抗力与责任有关; 2)属于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引用此文“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如何界定” http://www.ccgp.gov.cn/llsj/cglt/201009/t20100929_1291499.shtml
“对于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影响,特别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投标延误这一情况,我们应该参照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国际通行的招投标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标延误,投标人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可以酌情决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或者接受投标人以传真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这样,对于投标人来说既不失公平,对招标人来说,又可以避免潜在的有重要竞争力的投标被拒绝,可谓是两全其美。当然,在承认不可抗力影响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防止不可抗力被滥用。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且不可抗力因素和投标延误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防借不可抗力之名而行串通投标之实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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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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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1:16:03 |只看该作者
有童鞋说存在不可抗力

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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