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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40楼 投标 问题的看法
同意大家的意见,这种迟到的投标文件,不能接收。人们不能由于一次值得同情的招标投标,就破坏了一部法律。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只收到了两份投标文件,不足法定人数;这次招标活动失败,已经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能开封;只能另择时间,重新招标。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分析失败的原因。
似乎,高楼电梯临时维修事件,是外界原因。
但是,仔细分析,其主要原因,还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身上:
你们为什么要在高楼的40层的会议室投标开标 ?
我还不清楚,这到底是楼主设想的情况,还是真实案例 ?
假如,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就在该高楼的40层;那么,也应该可以租一个低层的会议室,减少投标人可能的麻烦;那是费不了什么事情的,总比重新招标要好得多。……
记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我们招标公司曾经在经委招待所的6楼办公。一次投标,老外和中方代理的小伙子,在电梯故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拉着3、4个拉杆箱和纸箱,从楼梯爬上六楼,气喘吁吁的赶到投标现场。
此外,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也很重要。如果,只按照常规的做法,随便规定8点半……届时,正是交通上班高峰,很容易堵车,影响投标人的行动;电梯也是上班高峰,及时投标人到了楼下,干着急,上不去……
完全可以,把投标截止时间改为9:30;那样,大家都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
我再次感到:招标投标中的问题,不能仅仅从招标投标的某一时刻起分析;要思考起全过程,思考其前因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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