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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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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这样的“视为”有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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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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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1:22: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假如5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1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而不肯签字(只是口头说不服),请问楼主,评标该如何进行下去呢?怎样提交评标报告、发布评标结果?我理解《条例》制定者的良苦用心,他们认为有了这条规定,评标可以轻易地继续下去,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提交评标报告……但是让我们设想一种极端情况:5名成员看法都不相同,对于前三名得排序更无法达成一致,这样再讨论一个月也没有结果,此时,评标委员会的组长是否可以自行拟定一份排序,自己先签上大名,哪怕其他4名成员都不签字(只要他们不书面提出不同意见),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那么可以不可以任意一位专家都拟定一份排序,然后自己签名呢(我是举例,极端情况)?答案是显然的——《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重点不在楼主的问题,而在于这一条其实是存在漏洞的条款,可以被滥用。在即将出台的《释义》中,必须明确将各种情况考虑进去,并规定操作指南,否则在实践中,难保不出现我说的情况。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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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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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1:27:57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真的绝……(^o^)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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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1:40:45 |只看该作者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
楼上的真的绝……(^o^)
绝吗?比下面这些还绝吗?

1 -Sears吹风机:“睡眠时请勿使用。”(废话,睡着了怎么用!)

2 -Dial香皂:“使用说明:如一般香皂使用。”(那到底是怎么用呢?)

3 -S wa nson冷冻食品:“食用方法:建议先解冻。”(只是建议而已喔!)

4-某饭店提供的浴帽外盒写着:“适用于一颗头。”(废话,难道一次能塞进去两颗头吗?)

5 -Tesco‘ s Tiramisu点心:(印在盒子底部)“请勿倒置。”(可是当你看到这行字时,你已经将它倒置了。) 

6 -Ma r ks&Spencer面包布丁:“本产品加热后会变热。”(喔!这不是废话吗?不然会变冷喔?)

7 -Boots儿童咳嗽药(2~4岁儿童专用):“服用后请勿开车或操作机械。”(2~4岁儿童会开车或操作机械吗﹖就算他们清醒、活蹦乱跳时,他们也不会开车和操作机械吧!)

8 -Nytol安眠药:“服用后的症状———可能会引起嗜睡。”(可能,只是可能喔!难道安眠药吃了会精神好吗?) 

9-某中国制圣诞节灯泡:“限室内或室外使用。”(那到底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使用呢?)

10 -Sains-bury‘ s罐装花生:“警告———内含花生。”(哇!里面有花生,还要警告我们一下喔!)  

11-某美国航空公司的坚果点心包装上(飞机上常会发的点心,内含花生、豆子、榛果等坚果):“使用说明:打开包装,吃坚果。”(废话!废话!不然连袋子一起吃吗?)

12-某儿童穿的玩具超人服:“警告:此服装无法让你飞起来。”(这还不算太白痴啦!)


法律的规定不可谓不细,都会被人钻空子,更不要说这些由非法学专业人士草草拟定的《条例》了,法制办的人我也很清楚……我表示油绿啊……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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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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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4-23 22:04:05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楼主,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假如5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1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而不肯签字(只是口头说不服),请问楼主,评标该如何进行下去呢?怎样提交评标报告、发布评标结果?我理解《条例》制定者的良苦用心,他们认为有了这条规定,评标可以轻易地继续下去,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提交评标报告……但是让我们设想一种极端情况:5名成员看法都不相同,对于前三名得排序更无法达成一致,这样再讨论一个月也没有结果,此时,评标委员会的组长是否可以自行拟定一份排序,自己先签上大名,哪怕其他4名成员都不签字(只要他们不书面提出不同意见),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那么可以不可以任意一位专家都拟定一份排序,然后自己签名呢(我是举例,极端情况)?答案是显然的——《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重点不在楼主的问题,而在于这一条其实是存在漏洞的条款,可以被滥用。在即将出台的《释义》中,必须明确将各种情况考虑进去,并规定操作指南,否则在实践中,难保不出现我说的情况。
         您提到的极端情况下,每位评标委员会出各自的评标报告,请问这种前提下,还叫评标报告吗?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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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0:52:30 |只看该作者
口头?你咋不口头打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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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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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1:01:37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有水平的人,不应该说出这样没水平的话。我认为楼主最近有点儿刻意跟国家某委过不去的劲头儿。评标委员会作为临时组成的机构,监督机构也好招标人也好不能也无法对评委做出更多的要求。如果有评委就是不签字咋办?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啊。既然当评委就得遵守评标的纪律、就得做好评标过程中会遇到种种情况的准备。因为你选择的当评委,你就得担当评委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也许会有风险(这也许就是楼主说的苦衷)。拿了劳务费,没有评审意见,真是来打酱油的吗?好像规定里还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少数服从多数吧。评委有不同意见可以表达,既不表达又不同意,你让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如何进行?不视为同意咋整,因为一个评委不签字就招标失败?未免太儿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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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2:13:39 |只看该作者
ysupippen:
作为一个有水平的人,不应该说出这样没水平的话。我认为楼主最近有点儿刻意跟国家某委过不去的劲头儿。评标委员会作为临时组成的机构,监督机构也好招标人也好不能也无法对评委做出更多的要求。如果有评委就是不签字咋办?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啊。既然当评委就得遵守评标的纪律、就得做好评标过程中会遇到种种情况的准备。因为你选择的当评委,你就得担当评委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也许会有风险(这也许就是楼主说的苦衷)。拿了劳务费,没有评审意见,真是来打酱油的吗?好像规定里还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少数服从多数吧。评委有不同意见可以表达,既不表达又不同意,你让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如何进行?不视为同意咋整,因为一个评委不签字就招标失败?未免太儿戏了吧。

一、谢谢你的想象,把老朽想象成“有水平的人”。“说出这样没水平的话”,应该是没有水平的人。
二、你上纲上线还没有到位。《条例》可是国务院令。
三、你怎么断定评委“既不表达又不同意”,只是不愿意书面表达而已。
四、“因为一个评委不签字就招标失败”?谁规定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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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3:09:34 |只看该作者
就事论事,建议不要涉及个人。
理论探讨,都是为了更好的依法办事。
招投标不依法不行啊!呵呵,这么大的利益在里面。

楼主,个人认为,我从法律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对您的回复尽力回答:
     1、评委不同意评标结果,我们视为同意,有什么作用和价值?
      回答:第一,评委不同意评标结果是评委的评标权利,当然可以有个人意见,但必须书面。如果不能书面,评委必须给出理由——任何合法的异议意见都可以书面呀,除非评委有某些难以启齿或者非法理由。我不认为要求评委给出书面意见侵犯了评委任何合法权利。
            第二,“视为同意”我前面已经说了,是在评委不能书面给出异议意见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其作用和价值就是防止评委利用评标权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全国爆出的评标专家违法犯罪案例想必楼主有所耳闻?
     2、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作恶,如果真是这样,我们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吗?为什么不反省我们自己?
      回答:哭笑不得。人非圣贤,这个问题我感觉您在偷换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专家库就必须赋予专家超越法律的特权?您要求反省我们自己是指什么意思?还是定标权吗?
     3、“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如果极端情况是,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还“视为”吗?
      回答:是的,您提出的极端情况就是视为全体评委都同意,因为《条例》规定了。
      至于口头说明前面的同志已经说了,就不多讲。评委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口头说明算不得数,须知招投标是很严肃的事情,您到法庭作证能给法官说“我口头作证,请书记员不要记录”吗?证人作证有义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认可。这是义务!

      说这么多,是敬佩楼主作为招投标老前辈“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以。”      
      说得不对,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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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3:47:53 |只看该作者
歌者乐山:
就事论事,建议不要涉及个人。
理论探讨,都是为了更好的依法办事。
招投标不依法不行啊!呵呵,这么大的利益在里面。

楼主,个人认为,我从法律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对您的回复尽力回答:
.......

一、非常赞同和赞赏你的讨论问题的态度!老朽就希望大家都像你这样就问题讨论问题或争论问题。
二、《条例》是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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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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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3:59:39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就事论事,建议不要涉及个人。
理论探讨,都是为了更好的依法办事。
招投标不依法不行啊!呵呵,这么大的利益在里面。

楼主,个人认为,我从法律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对您的回复尽力回答:
.......
赞同您的观点
至于第三点:“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您可以参考我在19楼和25楼的跟帖,以及法定评标报告如何形成的原则结合一起理解,应该有点帮助。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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