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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i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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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监理招标能不能要求监理单位有造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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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0:20:19 |只看该作者
选择招标代理单位能不能要求招标代理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
……又一朵实践的浮云……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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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0:33:29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实践中,如何设置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一个比较有技巧的活。项目需求,标段划分,监管要求,竞争态势,行业习惯……都要考虑。仅靠本本主义不行,仅用经验主义也未必能行,因此,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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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1:19:01 |只看该作者
资质设置关系到投标人"生死"问题,评分标准关系到投标人"排名"问题。前者是没半点含糊的、可耍小聪明的问题,原则性问题。后者,是可以展开思考的。一直手机上网,有机会再细说自己的观点的。我的观点是很明确的,但不一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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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1:31:4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下简称《规范》)前言的说明


....... (2012-04-30 10:18)
  大力版主说:“容易造成误导的是:由于常见的监理招标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监理’,以至于很多人认为:监理只能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是招设计监理、造价监理或者设备监造,则楼主在主题帖应该有相应的说明。
  从楼主提出的问题来看,该问题应该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招施工监理。
  把楼主的问题牵强地理解成“造价监理或设计监理”,不但不符合本意,反给人以混淆视听之嫌。
  答疑解惑,应该紧扣问题,而不要人为加上一些主观臆想。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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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5:01:1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1、楼主的问题“监理招标能不能要求监理单位有造价资质”, 我理解楼主的本意是:施工监理招标的时候,招标人能否要求投标人不单要有相应的监理资质,还要有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即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之一就是既要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也要有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若不具备,即投标主体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也即是不符合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其投标无效
       就这个决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即决定投标人“生死”的问题,所有的网友应该是先回答,行还是不行。很多网友都跟帖说不合理,不行。特别是5楼坚持梦想网友引用《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指出了此做法不合法合规,观点非常鲜明。
       本人在7楼的跟帖,赞同了5楼坚持梦想网友的观点,为了更加全面,我还加了一句“投标人合格条件肯定不能这样要求的”。(没有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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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5:31:48 |只看该作者
        2、本人在7楼的跟帖:招标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打比方:市政公用甲级的监理公司5分,同时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的,加2分。
       其实,这句话我是展开说说个人观点的(有好心办坏事的味道),这句话是针对投标人合格条件”之外提出的歪主意,即招标人仅仅是监理招标,但是也希望这个监理单位在造价控制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虽然说工程量的计量、工程结算的初审都是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的任务,但是若监理单位同时具备此资质,在招标人看来,他完成此项工作应该比没有此项资质的监理公司更具备优势,在此方面更值得信赖),出于这个目的。我提出了“合法”(我加了双引号,不是强调是合法,而是想说明:不合法,但是很多地方都允许这样做)途径进行处理。
      在评标标准和方法里面(注意,不是资格人合格条件),在企业资信可以这样设置: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甲级监理资质得5分,市政公用乙级监理资质得4分,同时具备甲级造价咨询加2分,具备乙级造价咨询的加1分。 (当然不能出现,喧宾夺主的设置,如:具备甲级造价咨询加5分  ,比市政公用乙级监理资质的得分还高)
      同时,也可以要求投标人要求派出的总监除了要求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若具备注册造价师加分,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同专业)的加分。也可以对投标人派出的计量工程师有要求,造价员的2分,注册造价师的得5分。
       这种与监理工作有点关联的设置,只会让投标人的“排名”有影响的,而不是对投标人的“生死”起决定作用的,在实际工作中,估计在全国各地的监理招标中随处可见(当然,存在的不一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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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5:45:24 |只看该作者
3、“合法”途径进行处理的观点提出后,有网友建议我编辑或者删除,并指出了不合法的理由。我回答说,我曾经向论坛建议个,所有帖子,一旦有人跟帖了,就算错了,发帖人(跟帖人)也不要再去编辑或者删除掉(当然,仅仅限于观点问题,若是隐私问题等就不硬性要求)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791&ds=1#tpc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106&ds=1&page=1#262489,以免后面看帖的人晕过去,原发帖人(跟帖人)可以通过再跟帖去说出自己新的观点。
      所以,我就没有修改或者删除这个。我说错就错了,你们可以引用或者回复指出。
      这也就是说,我在7楼的观点是明确的,但是不一定对的。恳请取消“观点不明确”的帽子。其实,就算观点不明确也是正常的,论坛就是让大家对不同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嘛,为何要加个“观点不明确”的帽子呢?
       题外话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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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6:00:17 |只看该作者
4、汉瓦总版主在6楼的跟帖,其实是另一种情况了,也是展开思考的问题。“如果说明了有造价咨询的任务和费用,为什么不可以有这个要求? ”这个表述如改成:“招标人同时也有造价咨询的任务,需要选定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在监理招标的时候能否提出这样的要求”的题干,这样网友的回答就有针对性了,更合适点。
     而不是“为什么不可以有这个要求”,这句“为什么不可以有这个要求”等同于:在监理招标的时候,招标人有造价咨询的任务,需要选定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中,要求有监理资质,同时要求有造价咨询资质。
     本人在8楼也进行了跟帖,国家允许监理和造价可以由同一个主体完成(当然,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前期工作的,就算是其有对应的监理资质,他是不允许投标的,其投标无效。),但就这个问题,道理真的很简单很简单了,真的没有必要在此争论了。
      以上是个人理解,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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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6:12:36 |只看该作者
许多地方不允许用企业的资质高低来打分,对人员到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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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1:30:16 |只看该作者
手机版,好别扭的操作,过两天再来,! a5]内容来自4f81bd][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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