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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讨论 :《条例》是否支持了招投标的“合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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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9:46:57 |只看该作者
参考文章:


招投标“合肥模式”投石问路

来源:安徽经营网  时间: 2012-01-09 11:32   作者:  

合肥市将构建区域一流、全国领先、世界知名的区域性的公共资源和要素交易大市场,到2015年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外来项目进场交易总额达到1500多亿,累计实现交易额达到5000亿。  “‘十二五’期间,合肥市招投标工作将立足于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致力于构建区域一流、全国领先、世界知名的区域性的公共资源和要素交易大市场,到2015年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外来项目进场交易总额达到1500多亿,累计实现交易额达到5000亿。”

在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耿延强描述合肥招投标工作的宏伟蓝图的同一周,201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在千呼万唤中也正式对外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招投标矛盾凸显期、制度建设的关键期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孕育期出台的一部重要招投标立法。”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张治峰说,“在这样一个时期出台《条例》,我们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为一些生动活泼的改革探索,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

与此同时,业内专家也注意到了包括招投标法在内的公共采购法的瓶颈问题。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分析,在未来十年中,中国公共采购法需要进行一场二次革命,要解决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公共采购法的强监管与弱职能、公共采购现代化等的问题。他认为,一个公共采购制度要实现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尤其在招标投标法作用这个领域,但是这些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没有体现出来,大家仅仅是给招标贴了一个最低投标价,纯经济的决策模式。


制度之惑:规则采购还是价值采购?

《招标投标法》从正式颁布实施,已经走过了整整十二个年头。

“《招标投标法》根本颠覆了以前的确定中标人的标准,确立的是完全是市场说了算的机制,这个改变是对中国的招标投标是根本性的、革命性的。” 曹富国 这样评价道。

毫无疑问,经过多年的发展,招投标确立了高度透明的程序,在规则上越来越完备,但在体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招投标法许多关键设计都是为了似是而非的监管目标而设计的,而且其综合作用的结果是政府根本没有或者仅有非常有限的弱的采购职能,这样弱的采购职能是制度失灵的结构性问题。”曹富国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腐败问题上确实不断加强监管,但是在加强监管和更多的监管之后,采购问题仍然是屡屡发生。

在应对复杂采购上缺乏较为灵活地采购方式也饱受诟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小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许多行业和地方政府部门习惯通过制定和强制推行简单化、格式化、绝对化的规定,解决招标投标某些形式公平问题,从而又往往造成招投标市场的另一些弊端。

“市场主体本身的治理问题,应该通过主体治理结构和内外的监督机制来解决,而不应该过度依赖招投标的程序来解决,否则它的后果是善举与恶性将同时给予遏制,这样保证了形式公平,却忽视了内容的科学,坚持了程序的规范,却失去了实质的竞争,这将导致招投标制度的形式化。

除此之外,当前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围标串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的履行评标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等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

“一个公共采购制度是为规则而采购,还是为价值而采购?我们现在已经过分的强调透明度,强调程序规则,导致的一个采购行为是,我能把规则做得很好,你找不到问题,但是采购的结果是什么?” 曹富国担忧地告诉记者,我们的招投标缺乏灵活性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的不足可能在实践中造成合理违法的情况,“为招标投标法增加新的采购方法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模式之考:开放还是封闭?


“合肥招投标模式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在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吕成博士看来,合肥招投标模式最本质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自行代理、统一中标规则”。“虽然这几条分开看都并非独创,但将四条统一结合起来,却是合肥模式的唯一,是合肥模式的精髓。”

保存时间:2012/5/3
原标题:招投标“合肥模式”投石问路_安徽经营网_中国经营网_中国经营报
http://anhui.cb.com.cn/1636384/20120109/322556.html

招投标“合肥模式”投石问路 2


合肥市将构建区域一流、全国领先、世界知名的区域性的公共资源和要素交易大市场,到2015年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外来项目进场交易总额达到1500多亿,累计实现交易额达到5000亿。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底到2011年底,合肥通过招标的政府工程和公共资源项目,总共达到15032个,交易金额已突破2040亿元,累计为政府节约资金和增值效益达到620亿元。

“最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建立统一的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大多数内容都是吸收和借鉴合肥模式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省内外的同行大批的到合肥进行交流和学习。”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耿延强对此颇为得意。

据公开资料显示,湖北、浙江、辽宁、北京、广州等省市先后有近200批次去合肥考察学习“合肥模式”,南昌、武汉、长沙、无锡等城市在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市场建设、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克隆”或借鉴“合肥模式”,黑龙江的鹤岗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市甚至还派专人驻点全程跟踪学习。

“我们按照集中进场、统一监管、委托执法、管办分离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对公共资源的交易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耿延强介绍说,以前招投标执法主体和交易市场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于是合肥将涉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11大类120项内容,全部纳入合肥市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实行集中交易,并撤销原住建部门、交通、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招标办和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将机构职能人员和主管部门脱离,整建制划建到组建的统一招投标中心,对全市的公共资源实行统一的监管。

除此之外,合肥还组建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机构,构建了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监管模式,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由管办合一向管办分离、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分散监督向综合监督的三大转变,形成了统一、透明、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

“在招投标法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也多次来到合肥进行调研和学习,合肥的经验应该说对完善我们招投标制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张治峰介绍说,比如合肥通过招投标交易中心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产权交易等等这些都实现了统一,在《条例》中也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在曹富国看来,“合肥模式最明显的就是在职能建设上,无论是在监管职能,还是在采购职能上,这种创新恰恰是补充了中国在公共采购法下所确立的缺陷。”

“合肥模式的理念就在于我们始终追求公共资源效率的最大化。”吕成认为,合肥模式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但是仍有很多地方需加强防范。

“合肥模式在招投标过程当中,标中我认为我们做得是非常完善的。但是标前、标后两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他看来,采购方或者是招标方在标前要对项目本身的需求需要加以论证,如果不需要的话,在这个问题上节约多少资金都是不能实现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

除了标前制度的建设以外,吕成认为标后监管的建设也比较重要。“低价中标本身不是错,错在中标以后后续的监管情况。”吕成分析,虽然“合肥模式”已经做了包括中标企业的约谈制度、调查跟踪制度等的大量探讨,但仍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应当监管哪些内容?是监管产品质量还是监管安全问题,还是监管用工问题,还是监管诚信履约的问题等等,这些应当是我们标后监管制度建设必须思考和回答的课题。”

不过,对此张治峰并不担忧。他表示,《条例》为地方政府加快推进招投标的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但是还需要我们进一步丰富实践经验的制度创新,需要各地进一步的去大胆探索、丰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去抓紧研究建立相关的制度,《条例》的制度创新能够落实下来。”


保存时间:2012/5/3
原标题:招投标“合肥模式”投石问路_安徽经营网_中国经营网_中国经营报
http://anhui.cb.com.cn/1636384/20120109/322556_2.html

【转载者注:色彩是转载者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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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9:49:47 |只看该作者
参考文章:


合肥首度召开招投标专题论坛

    来自 发改委 法规司

    25日上午,2011中国(合肥)招投标管理创新论坛在合肥召开。此次论坛由合肥招投标中心和决策杂志社联合主办,来自湖北、济南、青岛以及全省16个地市招投标领域的管理者共同参会。此次论坛是合肥市首次召开的招投标专题论坛。

  合肥模式在全国声名鹊起

  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市场交易方式,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被称为是“阳光下的交易”,已经广泛应用到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要素市场领域。“十一五”以来,合肥市委、市政府果断决策,大刀阔斧地开展了招投标体制改革。从2006年12月开始,建立起全新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经过5年来的努力探索和大胆实践,合肥招投标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被誉为“合肥模式”。招投标的“合肥样本”也在全国声名鹊起,已有200多批次来自全国各地的考察团前来合肥学习,成为合肥市改革创新和城市形象的一张靓丽名片。

  市招管局局长耿延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我市通过招投标项目15032个,交易金额2040亿元,累计节约资金和增值资金620亿元,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投资综合效益、打造良好政务环境、预防遏制腐败和商业贿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

  会上,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张治峰介绍,国务院刚刚通过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预计条例将在近期正式出台,这为招投标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条例》细化完善了各项规定。如: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条例》还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如: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张治峰表示,全国各地在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要求。比如合肥的招投标改革,把分散的监执法权、分散的交易统一起来。这些举措在湖南、湖北、浙江等省份都在积极实施之中。

  全国专家为招投标“把脉问诊”

  在此次论坛上,围绕招投标领域的最新政策、发展思路、模式借鉴和问题解析等方面,来自国家发改委、中国招投标协会、中央财经大学以及安徽省社科院的专家学者,展开了一场“头脑激荡”式的深度研讨,同时也是为招投标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把脉问诊”。

  此次论坛在合肥招投标抢抓机遇、高点定位,培育发展要素交易市场、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和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何进一步发挥招投标领域各方的优势和资源,推动招投标市场联网、信息联网、诚信联网和统一、有序、开放、高效的招投标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各地招投标机构的管理者、企业家与专家学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合肥将建中部第一“要素大市场”

  “十二五”时期,合肥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迈向区域性特大城市,这为招投标市场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未来几年,利用省会中心城市的有利资源,合肥市将逐步整合全省及合肥、芜湖、蚌埠等市的要素交易载体,并实时连接上海、天津等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努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大幅度提升合肥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力,建成中部第一、全国领先、世界知名的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大市场。预计到2015年,全市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总额达到1500亿元,累计交易额5000亿元。

  据悉,今天下午还将召开全省16地市招投标机构联谊会,将围绕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招投标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展开深入交流。

    保存时间:2012/5/3
    原标题:合肥首度召开招投标专题论坛 - 法规司
http://fgs.ndrc.gov.cn/zbtb/t20120228_464301.htm

来自国家发改委、中国招投标协会、中央财经大学以及安徽省社科院的专家学者,展开了一场“头脑激荡”式的深度研讨,同时也是为招投标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把脉问诊”。】——可惜,没有详细的介绍;一般,这里有争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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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9:52:03 |只看该作者
接着,再继续发表个人参考意见:


招投标“合肥模式”的进一步思考和质疑 (连载)

特别提示和说明:本人对“合肥模式”的质疑,不等同对合肥招标投标人员的否定;在我看到的资料里,合肥通过“招标师”考试的,至少有14人,他们是我们的希望 !在合肥的评标专家里,也有着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赵国先那样的高水平负责任的专家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但是,对于部分赞成本人意见的合肥网友,需要注意保护自己。我们社区论坛上,可以公开争论;但是,我不敢说,在当地,公开批评领导,不会遭遇不公正的待遇 ?……



前面,张版主发表的,是不错的文章,是一个从比较客观的角度看待合肥模式的思路。

但是,我以为,他在分析合肥模式的时候,有一定的主观意愿。

到底什么是招投标的合肥模式

从合肥有关研讨会的消息和发表的报道来看,主要是两句话:

一个是“一委;一办;一中心”——这是说的其组织形式的特点;

另一个是,在《招投标“合肥模式”投石问路》一文中,提到的一段话:

“合肥招投标模式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在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吕成博士看来,合肥招投标模式最本质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自行代理、统一中标规则”。“虽然这几条分开看都并非独创,但将四条统一结合起来,却是合肥模式的唯一,是合肥模式的精髓。”】

     本人看来,“所谓统一监管”,指的是针对以往由财政局;发改委;建委等等各部门的“同体监督”,转变为由市里统一的招管局实施监管。

     这是把分散的部门监管,变成集中监管的一种方式。他并没有解决“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实施的是“条条块快”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一方面,从国务院到各个部委,再到各个省级的厅局,再到各个地市的地县的局、委、办——这是一条“业务指导性”的管理。另一个是,各个地方的省市人大,到省市政府,再到各个厅局委办的管理,那是一种所谓快快的管理。

而利用市政府的权力,把有关部门的“监管”权利实施统一,不再考虑“条条”线上的问题,就容易导致各个部委的垂直指导意见被人为的中断。

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9年编辑出版的《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一书中,收录了274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以及规范性文件。但是,合肥模式很多并不采用,而是自己另外制定一套规则。

   统一交易平台”问题。本人以为,无需多言,看看现在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便知:

http://www.hfztb.cn/hfzbtb/default.aspx


它,既是合肥招管局的对外公开网站,也是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还是合肥“四合一”交易的工作平台。

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服务性的”交易场所“,而是首先被指定为合肥地区唯一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他的下属各个部,大都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比如:政府采购部,也是市政府采购中心。……

它的自我介绍有这么一段话: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是我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市招管局领导。主要职责:承办招投标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的具体业务。


     
而这里的“承办招投标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的具体业务。”实际上就是具体的招标代理。而通常各个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由各个主管部委负责审批的,一般的,都是“企业”性质。


统一自行代理】的意思是什么?

业内知名专家陈川生曾经归纳招标人有三大“自主权”,其中之一,就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在合肥,有这种可能吗 ?合肥招标中心是唯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我不知道,在“统一”之前,合肥还有没有其他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他们后来到哪了去了?他们所属的人员都到哪里去了?

目前,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国共有各种招标代理机构6000多个;有政府采购集采机构 2353个。

如果,全国推广合肥模式的话,也许,上述6000多个招标代理不再需要,2300多个集采机构,也显得多余。也许,全国只需不到100个招标中心就可以了——那会是怎样的变化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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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0:13:37 |只看该作者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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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0:17:56 |只看该作者
4年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始终坚持以构建“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为目标,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形成了“统一平台、集中进场,委托执法、综合授权,管办分离、联动监管,有效低价、自行代理,政策制度、电子信息”的“合肥模式”,充分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合肥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被誉为“阳光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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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0:35:00 |只看该作者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政〔2012〕47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主要细化了126号令中的条款,重点是对管理和操作层面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细则》共分八章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市招管局的工作职责和合肥招投标中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职责;在《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126号令)确立的招投标范围基础上,将三县3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文化产权、农村综合产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公共交通广告设置权、环境能源交易等纳入招投标市场公开交易,同时鼓励非市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确立了有效最低价中标和有效最高价中标方法,积极实行电子化、网上招投标;规定了资格条件设置、资格后审;对招标文件的制订、开评标程序、评标办法、标后联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操作性和针对性。

  《细则》是我市招投标体制改革中又一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其将取代原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合政〔2009〕42号)继续在招投标工作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巩固我市招投标体制、机制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开拓交易领域和范围,提升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从而促进我市招投标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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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7#
发表于 2012-5-4 10:48:29 |只看该作者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政〔2012〕47号)(以下简称《细则》)

   第四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

关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的代理资质问题应该是通过政府文件形式给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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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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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7:07:24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用简单的句子把所谓的合肥模式的具体操作(特别是创新的,或者与现行法规不符的)罗列出来,而不是看他们自己的宣传稿,或抽象的解读。比如,中心就是代理机构……
然后再分析其利弊。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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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32:26 |只看该作者
赞成汉瓦总版主在27楼的建议 !

我将逐步列出主要条款的对比;请看:


《招标投标法》《条例》和合肥规定的对比


选择主要条款对比

《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招投标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市招投标市场实施监管。  

(三)建设并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建立各类招投标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  

(四)监督指导县(市、区)和开发区招标(采购)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合肥招标中心的情况: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是我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市招管局领导。主要职责:承办招投标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的具体业务。

看不出有“中介组织”的含义。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合肥的体制情况,查看其网站上的图表:(可放大到200%观看)

合肥体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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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0:08:13 |只看该作者
合肥模式 与其他部委政令的对比  信息发布等方面

选择主要部分进行对比

★ 招标信息 发布媒体:

原国家计委(2000)868号文件规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合肥招标中心:

126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发布。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转让(租赁)公告等信息除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发布外,同时应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

由于不是有关网站的收费会员,本人无法查寻到准确的信息。

但是,可以参考合肥招标中心网站上的“友情链接”:

合肥 友情链接导航.jpg



在“招标投标网站导航”一栏的下拉菜单中,除了地方网站,涉及到的是“中国采购招标导航网”;

本人无法确认:合肥有关招标信息是否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布?

在“工程建设网站导航”一栏的下拉菜单中,涉及到的是“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这是对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财政部(2004)19号文;(2000)28号文,规定了细节。其中提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其指定媒体。

合肥招标中心情况:

在其政府采购导航一栏的下拉菜单中,有“中国政府采购网”;笔者查询过,也看到有关消息。符合规定。


★ 关于出售招标文件:

七部委30号令(2003年)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合肥方面,126号文件和最新的实施办法,都没有说的很具体;在20114月的合肥电视台访谈节目中,耿延强局长,介绍说了有关合肥目前实施的“网上报名”情况。

查询各个招标公告,大体情况是这样的:

【本项目只接受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会员库中已审核通过会员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会员办理网址请参见(http://www.hfztb.cn/hfzbtb/hyzq/)栏目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会员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2692111,联系人:杨工),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会员报名程序请登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www.hfztb.cn)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办事指南栏目--“会员报名操作手册);

(3)会员报名成功后直接采用网上支付系统支付标书费用,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如无网上银行帐号,请及时前往银行办理(本系统目前支持以下银行网上支付服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徽商银行);】

本人点评: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报名”这个程序。这个说法,是法律以外的通俗说法。看来,它是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的一个初步的资格审查。而这种审查,无事先规定完整准确的公正客观的标准,大大的增加了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诚然,对于开展“电子招标”,也即网上招标投标而言,必须有一定的规则,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实施某种注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应该和可能的。为了保证做到《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还应该有更明确的相应规定。

而合肥方面另外一则招标公告则提示:

4、图纸、光盘等资料按成本费收取,该项资料接通知后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缴纳费用后现场领取。】

点评:这就很含糊了:什么时间再发出通知,有关图纸,光盘,是招标文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何保证潜在的投标人及时得到 ?其每个项目的图纸和光盘的收费可能不一样,到底是多少?

在纸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下,那些内容是必须在招标公告里面交代清楚的。

此情况和时间不定,则意味着给投标人的“等标期”时间也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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