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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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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沈德能: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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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09:47:34 |只看该作者
第六次 跟帖

说句心里话,我接触招标投标20多年了。常常拿今天的招标投标和过去的比。一方面,招标投标是大大发展了;而另一方面,我所不能理解的是,招标投标越来越像一种作秀。本来,密封问题很简单,明确的,可是,为什么变的那么复杂?

人们要求“密封投标”的含义,本意是:对投标的关键内容保密;即在开标前,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知道他的投标内容。大家在公平的条件下竞争;通过一次报价,选择最后的中标人。

现在的投标,明确规定了,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是一样的。这样,又没过去允许的邮寄方式,投标的时间段,实际也就1个来小时,投标地点,又多在建交中心(或其他招标中心),在众目睽睽之下,私自拆开别人的投标文件,导致泄露情况的情形,几乎不可能。

开标前对密封的检查,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但是,对于越来越多的“密封问题”并导致废标的现象,我却感觉:解决起来不那么容易。问题是多方面的原因。

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的招标过度化。

本来,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工程招标金额是200万,设备是100万。那是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统计数据依据的。可是,各地方执行的,是不断降低起点金额数,如今,几十万的工程招标,几万元的设备招标,常常可见。

本来,对于较小项目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可是,目前,几乎没有。……

再加上,有一个“定标权”的问题,采购人招标人处处受到“制约”,因此,巴不得有个机会,把那些自己“不满意的”或者认为“不了解”;“不如已知的某家投标人好”等诸多的理由,把它从中标候选人的名单中排除,以免少费或者不费功夫……

这种做法,也符合很多评标委员的想法。设想一下,面对几十家的投标文件,每一份投标文件要有上百页,光是技术部分,也有好几十……在短短的时间内,看完并做出评价,是何等困难!能少一家该有多好

我的思考与困惑系列文章里,有一篇是探讨“评标,是类似高考评卷,还是招聘副局长”?说的就是这方面的问题。……

所以,我实在是觉得为难:一方面,我以为,“密封问题”导致的废标,是不合理,和违法的;一方面,我又觉得,在这背后,有着多种合理和不合理的因素。看来,对这问题的争论和探讨也许还要继续下去…….看来,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有待于未来的招标师们啦 !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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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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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6-5 09:51:40 |只看该作者
开标前对密封的检查,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s:99] 对,就是这样!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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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6-5 10:46:33 |只看该作者
密封和定标权的归属,没有关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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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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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3:32:00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文章 我反对
http://www.jf-movie.com http://www.608w.com http://www.janfei2012.com http://www.su1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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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5#
发表于 2012-6-6 11:20:56 |只看该作者
密封完好的,就收,接标时,发现有没密封好的,告诉投标人,让他在规定的时间前密封好了再递交来,就行了.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处理的.
感谢你给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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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08:19:1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该规定易导致串标围标
  
  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不负法律责任,给招投标各方提供了串标机会、创造了腐败空间。
  
  拒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意味着招标人具有了评判从而否决某投标文件的权力。在工程招标腐败非常严重的当下,《实施条例》竟然赋予招标人拒绝投标文件的权力,招标人完全可能在接受某些不良投标人的行贿后,使用这个权力甚至扩大使用这个权力来拒绝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甚至可以拒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从而达到控制操纵招标项目的目的。
  
  而在《实施条例》中,对于招标人违规拒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并没有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仅处罚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而拒收应当接受的投标文件的行为未列入处罚之列。)
  
  掌握这个权力的招标人的负责人或者代表的信息是已经公开的,不良投标人当然会利用这样的机会来串通投标或者为围标提供方便,谋求中标。各方本来期望《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能遏制日益严重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腐败问题,但现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不但未堵住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而且还创造了腐败的机会和空间,实在是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
  

楼主的说法推理拟有点过,试想在开标现场,上有法律,下有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投标人,谁不会捍卫自已的权利?以密封情况进行围标串标的可能性不大吧?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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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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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08:51:5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分析条例的相关条文,不能断章取义、曲解法条本意:
  1、条例关于“招标人应当拒收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的规定,并不违背上位法;相反,是对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和补充,是对上位法立法精神的传承和细化。
  2、该规定和“导致串标围标”没有任何联系。
  3、该规定是在 .. (2012-05-29 17:23)
非常赞同这种说法。
不要什么东西都装入“招标人围标串标”,这是对招标人最大的不信任,也是很不自信的一种表现。
针对以下两种说法: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个人认为
说法一比较确切,操作相对简单。
说法二关键在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针对密封问题,相信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是一条两条这么简单,在开标前你不能也无法让收标人一一作出正确的判断,退一步说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应该是评标委员作出的判断,收标人开标人只要如实地作出记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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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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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1:51:17 |只看该作者
不出所料,本文会引起很多反对的声音。开始在学习《实施条例》时,看到这样的规定,就很自然认为:”招标人在开标前要拒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首先得评判某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无法认定该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此时招标人充当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角色,履行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典型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表现,结果导致招标人“自己招标、自己评标”,分不清到底是招标人还是评标委员会。“继而结合当前因为密封问题经常出现投标人不能投标的情况,投标人意见很大,搬出《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提出异议和投诉。感觉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在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中不应密封问题拒收投标文件基本原因吧。如果拒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在理论上和事务操作上都没有问题的话,财政部也不会弃之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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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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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1:56:56 |只看该作者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非常赞同这种说法。
不要什么东西都装入“招标人围标串标”,这是对招标人最大的不信任,也是很不自信的一种表现。
针对以下两种说法: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 (2012-06-07 08:51) 
事实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招标人就有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而作为一种权力来行使,在开标现场自己宣布废标,有时候故意找茬废标,而导致投诉。本人已经处理过几起这样的投诉案例了。
非常同意你的观点”针对密封问题,相信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是一条两条这么简单,在开标前你不能也无法让收标人一一作出正确的判断,退一步说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应该是评标委员作出的判断,收标人开标人只要如实地作出记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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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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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1:59:27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楼主说“该规定易导致串标围标
  
  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不负法律责任,给招投标各方提供了串标机会、创造了腐败空间。
  
  拒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意味着招标人具有了评判从而否决某投标文件的权力。在工程招标腐败非常严重的当下,《实施条例》 .. (2012-06-07 08:19) 
以我参加处理的异议和案例数据和经验来分析,这样的情况还是不少的。当然有证据的不多,但高度怀疑的案例很多。招标人就把这样权利当场权力来行使,现场就废标,与投标人当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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