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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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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兼对《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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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2:43:11 |只看该作者
深圳的实行三个分离的定标办法第一个和第三个最好,完全由招标人定夺,而且给予了第二次投标报价的竞争机会,这是真正的招标,这也是真正的体现了竞争。
定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好,这个定标权给予到了行政部门,这实际是行政部门参与到招标领域权利分配上来,这个定标委员会应该完全由招标人组成,由招标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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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2:46:07 |只看该作者
老钱的所谓的想法,还是不彻底,还是被招投标法里面的评标委员会捆住了手脚,深圳的办法好,比较的彻底,可以很好的解决目前招标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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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1-8 22:48:13 |只看该作者
招标就是要把权利给到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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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2:52:44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招标制度是把招标人的权利都剥夺到裸体的地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最后完成中标人,这个过程应该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充分协商,讨价还价的一个过程,而且是相互熟悉的一个过程,我跟你定不定合同,应该是双方互相满意的结果,但现在的招标投标不是。现在的招标投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根本与招标人没有任何的关系了,直到这个人成了你的老婆了你才知道这个人是个啥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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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8:45:56 |只看该作者

回 咬玩 的帖子

咬玩:现在的招标制度是把招标人的权利都剥夺到裸体的地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最后完成中标人,这个过程应该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充分协商,讨价还价的一个过程,而且是相互熟悉的一个过程,我跟你定不定合同,应该是双方互相满意的结果,但现在的招标投 .. (2012-11-08 22:52)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要求是不是与招标人的项目有关系?

      评标标准和方法是不是招标人确定的?
     
      怎么能说现在的招投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根本与招标人没有任何的关系呢?
   
      订立合同的前提当然是少不了“自愿”,招投标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招投标制度有其特殊性,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招法属于特别法,所以凡是招标项目,在缔约合同这个阶段,适用招法,受招法调整。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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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9:03:12 |只看该作者

回 咬玩 的帖子

咬玩:
现在的招标制度是把招标人的权利都剥夺到裸体的地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最后完成中标人,这个过程应该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充分协商,讨价还价的一个过程,而且是相互熟悉的一个过程,我跟你定不定合同,应该是双方互相满意的结果,但现在的招标投标不是。现在的招标投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根本与招标人没有任何的关系了,直到这个人成了你的老婆了你才知道这个人是个啥模样。
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的一次性、不可更改性,是招投标制度的鲜明特点之一。
招投标制度有如比武招亲,规则和标准事先都已公布,不可随意更改,否则招标人自己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讨价还价,充分协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那是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投标。

个人观点,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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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9:16:44 |只看该作者
  我曾经提出如下观点:实际上,招标法体系的现行规定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的原则。
  
  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制定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只不过是这个评审规则的执行者。
  如果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人制定的评审规则办事,按照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不采纳这个评审结果,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如果评标委员会是严格按照招标人制定的规则办事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这个评审结果,这是招标人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不得以所谓的“定标权被剥夺为由”自行定标,因为招标人有义务遵守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

  依我个人的看法,法律如此规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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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9:20:30 |只看该作者
  当然,现行的专家评审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但我个人不赞同架空或否定专家评审制度的做法,这会给招投标制度带来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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