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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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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思考 “废标权”是“权利”还是“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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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9:45:48 |只看该作者
关于 废标权的跟帖 3

    按说,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包括了评标工作的各个方面,也包含了“废标”在内,不应该单独提出“废标权”的问题。可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令,多次单独提出了有关“废标”的问题,人们不得不思考一下。

评标委员实际拥有一定的“权力”。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出:

1、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第一条指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其中,顺序是“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而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把社会上的知识分子,称为技术、经济。法律之家,赋予重任,含有代表“公权力”的意义。与此同时,也对招标人咨询帮助。——这是本人“法定咨询说”的理解。

第二,评标委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应该属于“权力”,而不是“权利”。特别是在废标问题上。

例如,对于不符合资格资质要求的问题,显然,需要评标委员去判断。有案例,投标人出具的是过期的资质文件,并附有主管部门“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说明;怎么办?有的评标专家就认为不合格,“废标”。实际上,这是正常情况。

再比如,李小林同志的讲课里提到,有家投标人的保证金,为了凑整,把应交的9万多,的小数部分省了。专家一看,不足2%,“废标”。第二次,他们多交的一些钱,另一位专家一算,超过2%,“废标”。投标人说,我是怎么都不行,里外没活路……(大意)

专家不认真学习掌握“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要求,自由的随意处理,造成“废标”。

所以,对于评标专家而言,必须有“自由裁量权”,否则,请专家来做什么 ? 但是,对此,也应该有相应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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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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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5:24:00 |只看该作者

回 dj月光 的帖子

dj月光:中国人善于研究,什么情况都可以搞文字功夫,将其做到极致,做到变味。因为密封而废标,这不是扯么?密封的本意是什么?总得来说搞招标的这一帮人,势利、无知、愚昧、阿谀……把一个好好的密封搞的这么神秘,其实这和中不中标有什么关系?现交现开,哪来的泄密?还要求密封那么不 .. (2012-06-29 15:07)
非常、非常、非常赞同您的观点 一个密封 可以搞出许多花头来 而且废起标来都是合理合法的 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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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5:08: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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