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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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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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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16:51 |只看该作者
1、若对招投标一次性报价都怀疑,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话,我们天天都泡在这里就是退步了。所有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该都明白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若对此问题还清楚,打屁股都不过分!

     2、楼主提到释义中指出:“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使用标准文本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1)“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2)“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上述四种情况,都是有范围规定的,请看我在6楼的发言,这几种情况在法条的前面都有范围性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自愿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这些要求。这几种情况,都属于三类招标项目属性中的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zzj0102总版主在19楼的跟帖,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对招标投标项目不允许二次报价作出了最正确最直接的解读。
      请看清楚,法条并没有表述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言下之意就是,此法条对于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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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22:57 |只看该作者
漏了第五小点
“使用标准文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的标准文本
   同样的,此法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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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49:38 |只看该作者
这么明显的问题还有必要争论。自愿招标的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就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想二次报价有几个方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到火星去、到月球去、到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外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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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7:43: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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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16:41 |只看该作者
[s:115]二次报价,可以,但何必还成称招标呢?迷糊呢?非得搞乱市场,搞得一片混乱,不知所以然?
做个比喻:在广州,如果买东西到广百,不能讲价;到高地街,要降价。当您非得到广百,并且一定还要讲价,或者真的砍价得到点便宜,但如此如此,以后正规的广百这样的买卖市场还会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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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28:52 |只看该作者
既然想砍价,又是企业自己的资金,,那就走竞争性谈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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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45:1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可以,没有监管部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假如你买东西,你愿不愿意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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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56:53 |只看该作者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个人认为可以,没有监管部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假如你买东西,你愿不愿意二次报价? (2012-06-26 08:45)
[s:114]“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如此想法,悲哀!国内市场之混乱根源!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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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59:32 |只看该作者
再次看了楼主的问题:“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
我的理解是:
从法律的规定来说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是不可以二次报价的;但是楼主所提问题的前提是自愿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就缺少了监管方,招标人当然倾向于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招标项目开展的角度进行操作。我估计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投标人告到政府部门那边也是被当作皮球踢来提去,没人会愿意受理这种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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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35:19 |只看该作者
“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
针对楼主提出探讨的问题。个人的理解及建议如下:
1、招标人想砍价,为什么不走竞争性谈判呢?招标人是不懂还是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提醒到位呢?
2、即然走了招标,砍价肯定是不行的了,楼上的各位网友回答的够充分和到位的了。招标人想节省资金,达到最经济的效果,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选择更能够体现竞争的招标方式,编制更加能够显示竞争的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可以协助招标人签订更加适合招标项目情况的合理可行的合同条款等等。。
3、以“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还是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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