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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ji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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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投标保证金80万限额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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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3-25 12:06:08 |只看该作者
上述19楼网友说的情况,参看截图:

23号令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jpg
而《条例》的原文规定是: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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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2#
发表于 2013-3-25 13:17:2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2013-03-25 11:21)
这个文件是法规吗?还没学习过呢。
不是法规,效力肯定比不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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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4:52:30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这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个人理解如下:
  《实施条例》较原30号令(非常别扭,我现在只能用原30号令来形容,发改委的本意就是通过32号令对原11、12、27、30等号令进行修订,这样貌似简单了,但实际少了征求意见环节,不单独进行修订,今后引用也非常麻烦。)
    就“投标保证金”方面“由投标总价的2%”改成了“项目估算价的2%”,但是不再强调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按照《实施条例释义》,就是我在6楼的观点。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考虑是,《条例》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千差万别(本人加:原30号令是针对施工招标),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限额,不利于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实施条例释义》的原话)。
      现在通过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还是保留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因为32号令是在《实施条例》之后制定施行,所以现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可以认为是32号令对《实施条例》就施工项目招标就进一步的细化保留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并未与上位法有冲突,在实际工作中,请大家遵守规定。(大家不要纠结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方面不存在时间前后的问题,就具体法条的修订和理解,这点上是存在的。)
    因为时间前后的问题,在具体理解和实操中,若30号令没有修订公布前,个人理解施工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要求100万元,超过了80万元,但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是合法。当然,30号令修订若也却消了80万元的上限,就更加没有争议了。
   个人理解,条理欠清晰,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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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4#
发表于 2013-3-25 15:05:1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个人理解如下:
  《实施条例》较原30号令(非常别扭,我现在只能用原30号令来形容,发改委的本意就是通过32号令对原11、12、27、30等号令进行修订,这样貌似简单了,但实际少了征求意见环节,不单独进行 .. (2013-03-25 14:52) 
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吧,这个是23号令。
保留了“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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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25 15:12:54 |只看该作者
     对于23号令,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好好学习。32号令对于30号令等是“修改”而不是“修订”,也就是说下一步还会对30号令就行“修订”?
  在我看来,有些的地方修改得不彻底。如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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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5:15:4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2013-03-25 11:21) 
   抱歉,是23号令,而不是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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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5:16:3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个人理解如下:
  《实施条例》较原30号令(非常别扭,我现在只能用原30号令来形容,发改委的本意就是通过32号令对原11、12、27、30等号令进行修订,这样貌似简单了,但实际少了征求意见环节,不单独进行 .. (2013-03-25 14:52) 
    抱歉,是23号令,而不是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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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5:17:16 |只看该作者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吧,这个是23号令。
保留了“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条款。 (2013-03-25 15:05) 
    对,您说对了,是23号令。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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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9#
发表于 2013-3-25 15:23:29 |只看该作者
请问哪里可以查到23号令,网上貌似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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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5:34:24 |只看该作者

回 ukukukuk 的帖子

ukukukuk:请问哪里可以查到23号令,网上貌似没有 (2013-03-25 15: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839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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