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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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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法第28条和42条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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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1:53:10 |只看该作者
纯粹理论探讨,在实际操作中,请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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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5:22:51 |只看该作者
     9部委23号令,对30号令进行了修改。
    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法第28条)
    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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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5:24:1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的理解是: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如:自愿招标项目 .. (2012-07-30 12:00) 
    [s:125][s: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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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5:33:0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9部委23号令,对30号令进行了修改。
    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法第28条)
    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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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部委23号令,对30号令进行了修改。
    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法第28条的本意)
    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哈哈,太开心了,后面的都没有改完,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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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00:23:43 |只看该作者
温故而知新!
   回头看看一些自己发过的主题帖,跟过的帖子,总结下,这样对自己的成长很有帮助![s:64]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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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0:51:54 |只看该作者
     再认真看看原七部委27号令、8部委2号令,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即招标失败的时候,其规定大意是: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23号令相应改为(大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强调了描红部分)
         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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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0:58:45 |只看该作者
     遗憾的是12号令对应的规定没有进行修改。
     第27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23号令相应修改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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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1:10:3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的理解是: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如:自愿招标项目,开标时,只有投标人A和B,按照上述要求,不能开标,招标失败(流标)。这个时候,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邀请A、B单位进行比选等方式。但法律却强制了采购人必须重新招标。貌似不合理,立法的强制规定有点过了。
     纯粹理论探讨,在实际操作中,请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办事!
.......
     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是否应该改为: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行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修订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现通过规章进行强调和细化同样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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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1:31: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总版主加精!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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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2:06:24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招标项目被分为“戴帽子项目”和“光头项目”。因而,中国的招投标施行“双轨制。
中国的监管部门也被自己制定的法规弄糊涂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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