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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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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探讨 公共资源中心如何定位 ?——对滨州公共资源中心主任的访谈节目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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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23:56 |只看该作者

回 面包大王 的帖子

面包大王:
想抢我们行业主管部门的饭碗就直说,犯得上废这劲吗?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人,不就是看我们得两好处你们红眼吗? 你们这么搞大家都没得捞
面包大王:
你的面包太大了,当然就会有人要抢。
你分一点给人家,也是应该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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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27:03 |只看该作者
二、我们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许多人可能对“招标中心”“公共资源中心”等新事物感到兴趣;而本人的愚见,这些“似曾相识”,不过是政府部门强力政策的体现罢了。

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早年,我们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1985年,以国务院(1985)年13号文为依据,我国开展了进口设备国内先行招标活动。那时,成立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下属8个地区性招标公司。

1987年初,我来到了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作为一名普通工作人员。

那是中国招标投标活动的起步,有着其历史意义。

但是,细想起来,也颇有特色: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与“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合署办公,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而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等三家地区性招标公司,也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比如,天津招标公司,叫做“公司”,可是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而且同时,我们还是进口审查办的“准官员”。这种结构,一时为减少扯皮现象,大大起了作用。记得,我们的总经理在1992年举办的南京世行培训班上,还专门做过经验介绍。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993年底,根据改革的要求,实行“政事分离”才结束。

我开始也觉得这种办法很好。后来,工作中逐渐发现问题:一身兼数职,很难照顾周全。

记得有一例:一次,天津经委“引进处”拟下文指令必须招标的项目。内部,先征求我们“审查办”的意见。我接到该文,看到很简单的叙述情况,没有仔细了解,就按照文件规定,挑选了某运动鞋厂引进50万美元模具的项目为招标项目。由于“模具”和金额都符合当时必须招标的规定。但是,计划下达后,厂方反映强烈:没法子办 !!

后来,领导要求我再去了解情况。这时才知,这个项目,是类似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情况。该厂与美国某贸易商谈判妥当,来料加工,包括模具,生产某个知名品牌的产品,包销和返销美国。这种情况,根本不适合招标。我们及时更改了错误,幸亏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我们是具体工作人员;而有关领导,也比较为难。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领导,自始至终坚持按照领导指示来办。天津市副市长(后来的市长书记,政治局委员)张立昌题词要求招标公司:“在服务中把关;在把关中服务”。领导一直以服务为宗旨。可是,招标公司是自收自支单位,没有收入不行。对进口设备先行招标,开始效果不错。但是,各个引进单位不久变的聪明起来:能够国内供应的,自己直接购买了,剩下要想进口的,总要比国内已经有的替代品高出一个层次。总不能为招标而招标吧!

一度,我们的总工想出一个变通的办法。对于国内明显招标不成的,采取“专家咨询”的办法,收取少量的咨询费。(一般是招标费用的三分之一或更少)。这样,渡过了一年多。……最后,找到了联合办法,实施“国内外联合招标”的办法,才算初步解决了问题。

回想起来,早期的招标公司,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主要还是社会公益性的比较多。

原因有三:

第一,从领导到工作人员,还都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下的服务为重,“为国家节约外汇,为业主节约资金”是最主要的口号;实现这一目的,是对工作的无形奖赏;就像我在《我的直觉感受 招标的“招标”的过去和现在》(2007),所说的那样,【过去,我们每顺利完成一个招标项目,总要计算为国家为企业节约了多少外汇,省了多少钱;心里自然的觉得“美滋滋的”。】

   【过去,我看到,由于采购招标节省了资金,工厂的厂长和技术人员心里高兴,脸上也带着笑容;不会喝酒的我也忍不住和大家干上一杯!】


第二,当时,社会上“两极分化”不突出,一般人的奖金不高;即使没有奖金刺激,也不觉什么;

记得,有一次,总工让我去帮助新同志完成一个国际招标项目,前前后后忙了一个月。最后,总工特地嘱咐:计算奖金,要有我一半,也就是10元的一半——5元钱 !我的同事,那位主要负责人,以为太“那个”了,气得不去领奖。我觉得,不要过于较真和为此生气。我领了奖,买了糖,大家一笑。事情就算过去了……

第三,当时,招标活动中的吃吃比较普遍,我们常说:干招标,辛苦,也挣不了多少钱;但是,捞“一肚子好下水”。


从自己的经验体会来看,《条例》规定的两条非常重要,值得人们认真思考,并贯彻执行。

回顾过去,我深感:早年,中国招标的先行者们为了开展招标投标,在没有法律,很少文件的情况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为国家为最终用户服务,这种精神是应该肯定的。对有关领导,我始终怀着敬意!

但是,毕竟那是感情的事情,只是一种过度的、临时的措施。而如今,我们有了法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继续前进!不能做人治的老路

我们应该认真厘清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各个有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等)法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以及相应的各个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进一步研究涉及的市场经济下的规律。我曾经做过试探:2009年,我和陈川生合作,写出了《关于《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梳理(特稿)》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3266467.html

遗憾的是,陈老师太忙,又是写书又要参加招标师考试培训;而我的身体不太好,心有余,力不足。没有继续下去。这个任务,就交给有志青年,交给第一代中国的招标师啦 !!

再也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者“身兼数职”——既是公务员,又是事业单位的,又是企业性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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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7:41:38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就应该定位为升级版的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平台服务,只不过工程交易的范围扩大了,大家说我比喻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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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1:17:42 |只看该作者
先看2篇参考文章。由于滨州的公共资源中心网站,联系有温州公共资源网和合肥招标中心网站等,可以理解它们有共同的特性,如何理解,这篇文章可供参考。


集中交易 规范运作 统一监管 打造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2-05-30

一、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的问题

1、机构定性不统一。有的地方将交易机构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的定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有的定为完全中介地位的企业。

2、机构名称不统一。众所周知,全国各地组建的交易中心名称五花八门,招标采购中心、招标投标中心、工程招标和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等,名字不尽相同。

3、交易范围不统一。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大部分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都包涵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四大块业务,但也有的交易中心只纳入了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而土地交易未能纳入进场,甚至有的政府采购业务也未能纳入,还有的交易范围大大超出了四大块业务等等。

4、管理机制不一样。大部分设置的是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即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监管,但也有很多是由政府直属管理、发改委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管理。

5、交易的运行和管理不一。各地的交易机构运行机制不同,导致交易规则的不一样,有的遵循建设部2003年印发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有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交易运行规则。

6、各监督机制运行不协调。各地的行政职能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关对交易市场监督职能划分不清,造成监督机制的混乱,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健康发展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的建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需要,是促进快速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它的产生、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将肩负重任,在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以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是地方政府的重任,也是人民群众的心愿。如何推进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本人对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调研,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准确定位、集中交易

1、职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源头防腐、节约政府投资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多重功能,带有强烈的行政和公益目的,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为中介机构或企业开设服务窗口提供场所;为交易活动提供签证服务;管理和维护交易活动的现场秩序;以及对进场交易的活动进行程序性的监督等。

2、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要求实现决策、监管和操作的三分离。由于公共资源涵盖的范围、职能部门众多,因此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更合理,要求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当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起着组织、协调、监管和决策作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具体的业务操作机构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3、范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矿权交易、产权交易、药品采购以及其他需要政府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等。这些项目大部分是公共资源类,因此必须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机构定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更为准确些。

(二)统一监管、阳光交易

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能够完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由分散腐败演变为集中腐败,并真正起到源头防腐的功效。设置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三层监督机制:本身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较多,设置协调一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监督机制非常重要,以下的三层监督机制是一种好的革新。第一层是职能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行使日常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批、备案,督促项目进场交易,具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处。第二层是市场监督。公共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交易市场和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是场内的面对面监督,把好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关。第三层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俗称上层监督或监督中的监督。在交易市场内设立监察室或监察点,重点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赋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一定的监管职能。对于场内的交易活动,交易机构应该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程序性的监管,有责任对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文件、答疑、开标、抽取专家,以及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进行程序性的监管,对于不符合程序性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责令重新交易等。

3、面向社会开放监督权利。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本来就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普通民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政府部门和交易机构应该为民众参与监督创造条件、给予方便。有的地方面向社会聘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员或在招投标场所内设立公众监督席等做法都是比较好的尝试。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1、建立健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制度。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积极谋划、多方协调,制定出更具本地特色和针对性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交易薄弱环节更应及时制定文件,采取应对措施和办法,切实为规范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交易工作业务流程、开标评标程序、开标评标纪律、评委守则、专家抽取细则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使得进场交易的业务有章可循,做到各类进场交易活动规范有序。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内部管理上,应建立和完善考勤考核制度、学习教育制度、服务时限及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达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的目标。

(四)搭好平台、提升服务

1、做强硬件平台。交易中心要求合理设置办公区、报名窗口区、候标休息区和相对封闭独立的开标评标区。开评标场所内应具备电子监控及录音录像设备、投影设备、手机屏蔽器、电子评标辅助设备等设施;办公报名区要求配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话等设施。一个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场所是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顺利开展的前提。

2、做大信息平台。为做到公开透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及时发布显得尤为重要,可采取多种途径,全方位发布信息,比如网站信息的发布在当今显得非常重要,既可在中央、省、市的综合网站或专业网站上发布,也可在当地或自己的网站发布,具体视项目情况而定,还可通过电视、报刊、发手机短信息、邮政广告等方式发布信息,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3、做优资源平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工程建设投标企业库、土地产权交易竞买人资料库等资源库。形成以四库建设为重点的资源库,并定期进行资料补充和更新。竭力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强大的信息储备服务,既节约交易成本费用,又能提高交易效率。

4、做实监督平台。交易中心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和本着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监督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市民参与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并为监督部门的进场监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竭力打造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平台,做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五)开拓创新、有所作为

要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健康发展和更加有所作为,就应该不断的开拓创新,革新思想和理念,革新制度和规则,坚持与时俱进,创造出更优的服务、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益。比如实行电子化采购、电子竞拍、电子化开评标,实行统一报名、统一收费、统一代收代付保证金等等。俗话说一张白纸好作画,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应该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在交易信息及资源方面可以逐步实现中央、省、市、县的信息对接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是电子化辅助交易系统的研发和推广运用,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电子化采购和网上竞拍等,这将是一种发展趋势;

三是交易范围可以多方位拓宽延伸,比如BOT项目法人招标、公用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融资招标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特殊资产的交易;

四是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中介机构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更好的引导作用,比如对招标代理及咨询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行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等等。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温小荣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存时间:2012/6/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75383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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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1:18:3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几点思考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2-08-28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是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目前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的规模不断扩大。有资料显示,一些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场外交易使得虚假和串通招标投标依然普遍存在。统一交易场所的建立对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2002年3月8日)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2009年7月9日)规定,“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上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几点要求: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和“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目前很多行业和地区,招标办、招标协会、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在职能、人员、场所等方面没有实现严格区分。

招标办应该定位于《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所述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是很多招标办并没有列入行政机关序列,往往是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也没有列入公务员,为事业编制或聘用人员。关于此的改革,还涉及到广受关注的事业单位改革,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2011年3月23日)提出的“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进行改革,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同时,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确定审批、备案事项,依法行政,减少对具体事务的干预,重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

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协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从业队伍建设、行业制度建设、行业信息体系建设、为会员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招标协会应立足于行业服务功能,各级招标协会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下共同工作,建立协作联动工作关系。

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就涉及到交易场所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划分,目前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场所提供服务的范围有很大区别。例如某省级行业交易中心,只是单纯的提供场所、电子设备等会议服务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相当于网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文件备案、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都由招标办负责;但更多的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合署办公,交易中心参与了上述全部工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范围主要应是提供会议服务,包括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设施、多功能开标厅、多功能评标室、商务中心等;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也即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是强调交易场所的独立性,按制度设计应直属与同级人民政府,实现“管办分离”, 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统一交易场所的建立要与正在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紧密联系,毕竟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经成为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其本质上与有形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和“统一”

设立的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前县(区)一级大多设有有形建筑市场或分中心,该级别的交易场所要与市级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实现有效整合,推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统一地点办公、统一收费标准。如所管辖市级已设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原则上不应再设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避免重复投资和管辖权的冲突。

“统一”应指建立跨行业的交易场所,按《条例》第四条,应整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业,但目前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还没有设立交易场所,铁道行业由铁道部垂直管理,商务行业主要由商务部、各省商务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监管,未设立有形交易场所。2011年,住建部《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大纲)》已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行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创造条件”;2012年1月,有关媒体报道,铁路专业工程项目全面进入北京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此前园林绿化、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也已进入该市场开展招投标。现有的各市级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主要整合了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探索性的工作,整合了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行业。其已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范畴,这也为今后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融合,推进招标与拍卖的关系研究提供了“体制改革”的试验田。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整合”,通过置换、合并现有资源实现,而不单是新建,要减少财政支出和重复建设,避免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认为其潜台词是“允许收费的”,收费的性质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按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批,收费内容应与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致。

目前,交易场所一般会收取“综合服务费”,包括了对提供会议服务支付的费用、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也即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支付的费用。

信息发布的费用应是免费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2000年7月1日)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由于中标公示、招标文件等信息一般也由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网站发布,作为“指定媒体”也不应该收取相关费用。目前,一些指定媒体往往与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系统联动,通过年费、CA证书、电子签章等形式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认为是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支付的费用。

上述费用应当按照场所和电子系统使用成本(非建设成本)核算,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不应以行业、中标金额作为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买单,以保持交易场所的中立性。上述某省级行业交易中心,其场所由该省级机关调配划拨而来,电子系统由该省级机关通过财政资金立项建设,场所的日常维护、电子系统的技术支持由该省级机关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产生两家单位,参加招标投标的各参与方无需再支付费用,较好地保持了交易场所的中立性。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程庆庆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保存时间:2012/8/28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7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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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1:22:17 |只看该作者
三、简单分析 “一委,一办,一中心”




31 一委:

所谓一委(或者叫做一组):实际上,指的是在当地市长为主任的,包括各个主管局局长在内的一个解决采购与招标问题的专门委员会。

我奇怪:本来,市长就是主管全面工作的,干什么强调非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呢?

我猜测:成立这个委员会,一是更好的强调领导的意图;

二是,可以借此发文,以领导的名义,不是一市长个人的名义,出台具体的措施。

32 “一办”

具体的组织执行机构。是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

其负责人,必然是政府官员,即:公务员。

以合肥为例。原先曾任的“一办”主任耿延强,是市政府的副秘书长,兼任招管局前身是招管办(事业单位)的局长;又是招标中心(事业单位)的总负责人。

这种“办公室”为领导使用年轻人,新人提供了机会。但是,也为莫名其妙的任命,提供了某种机遇。以合肥为例。合肥的招管办主任,耿延强同志的简历情况如下:

20068月之前 耿延强同志任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室主任职务   

20068月至20091 耿延强同志任中共长丰县委委员、常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免去其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室主任职务唐如祥同志任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91月至20113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耿延强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合[2008]294号),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耿延强同志任市招管办主任、党组书记唐如祥同志不再担任市招管办主任职务。   

20103月起 耿延强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MPA中心学习,并任09MPA周末班班长。   

20113 按照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合编【20114号文件的通知,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现更名为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为主管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市政府直属部门。   

20113月至20117 耿延强任合肥市招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17月起 耿延强同志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招管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招管局全面工作  

201112月任合肥市包河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现任任合肥市包河区区委副书记、区 。(以上,据百度的消息)

也许,是本人老年痴呆的缘故,我怎么也不理解:为什么第一届“招标办主任”唐如祥同志稀里糊涂就不干了。有消息说,唐如祥同志任合肥市机械电子行业办公室党委书记;(?)

第二届招管局的主任耿延强同志,曾经任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室主任】和【中共长丰县委委员、常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是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人。除了观点不同以外,我觉得这个青年人还是很热爱学习的,很注意钻研采购招标投标知识。

但是,如果只有秘书和纪委书记的工作经历,一般的话,会任命他担任发改委或者建设工程局或者财政局的一把手吗?可是,在纪检部门的支持下,他顺利地被任命为招管办主任,负责统一的工作以及监管。

而【20117月起 耿延强同志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招管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招管局全面工作】,不到5个月,又变了,他被任命为:合肥市包河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如果说,他犯了某种错误,被调走,似乎没有根据,也许,当了区长,是晋升。

但是,主要负责人5个月就要变动,如果是为了培养干部,也太那个了……而且,管理招标投标的岗位,不是专门适合培养干部的阶梯的吧 ?!

接替耿局长的叫黄卫东局长。黄卫东,男,汉族,1969年9月生,安徽长丰人,中共党员。1990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室、四室主任,中共肥西县委常委、桃花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兼桃花镇第一书记,中共庐阳区委副书记、党校校长,省青联九届常委。现任合肥市招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据合肥招标中心网站)

还是以往的工作经历与采购招标无关。

3.3 “一中心” 是关键

所谓“公共资源中心”即“招标中心”,实质的、最为关键的在于一个“招标中心”,垄断当地有关招标业务。

“四合一”平台,特别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中心。在当地行政区属的范围内,所有的法定招标项目,都必须由这个统一的招标中心来负责执行。

再看看《条例》是怎么说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我没有看见过 ,对与“招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中心”有上述资质;相反,有真正的其他招标公司,却没有可能从事当地的招标代理工作。是不是这样 ??

我也没有看到过,财政部门的“招标中心”以及下属的“政府采购部”有授予政府采购基集中采购单位资格的说法;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外,依然是合肥政府采购中心;而对内,是招标中心的“政府采购部”。

由于资格无需主管部门审批和考察,合肥的招标投标“模式”才可能有自己的特点:实行统一交由“合肥招标中心代理”;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实行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直接公布;……等等独特的交易运行规则。

所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要求实现决策、监管和操作的三分离”的要求,只能是人们的善良愿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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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1:23:26 |只看该作者
参考文章

   “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是怎么回事


天津网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吴铭    2011-05-09 00:24

关键字: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经验;裁判员;运动员   

  2009年以来,湖北省在招投标管理体制上,独创了一套怪异的管理模式,成立了一个叫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机构,把招投标过程中的决策、监督、操作都集中在这个机构,实行高度集中的封闭运行。这种权利集中、缺乏监督、更易滋生犯罪的模式非常令人担忧。

  湖北省从前的招投标管理和全国一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决策和监管的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监督,进入独立的综合服务机构(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运作。基本上是三权分离,相互监督2009年后,湖北省热衷于在管理方面出经验,在国内搞个一鸣惊人。不经过论证和调研,就成立了一个招投标管理局,把以前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模式,改为全部集中在招标局,实行高度集中的封闭运行。

  我们认为,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理念就是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制度,限制权力过度集中,制约滥用权力,防止腐败行为产生。人出问题有个暴露过程,不能及时发现、制止,而文件、制度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目前招标局这种高度集权、缺乏制约的体制,实际上存在着极大的管理漏洞和犯罪隐患。

  任何事物可能都存在着利、弊两个方面。也许以前的管理模式存在需要改进、健全的地方,成立招标局如果能加强监管,本应是一个积极的尝试。但把操作机构(招标中心)划归他们直属,事情的性质就变了,成了运动员兼裁判员,自己监管自己。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监督缺失的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不是更加严重、危害性更大吗?

  运动员、裁判员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会计、出纳不能同一人担任,公、检、法不能合并为一个单位,这个道理世人皆知,原因很简单。但湖北省成立招标局这种缺乏制约、权利集中的荒唐作法,竟然作为经验,硬性要求全省统一这种模式,并力争影响全国,实在令人担忧和不安。

  如果对以上荒唐作为不予以制止,将会对预防腐败和犯罪工作带来更大挑战,对社会造成更加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责任编辑: 天海川  

     保存时间:2011/11/6
     原标题:“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是怎么回事
     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105/t20110509_3739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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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9:12:35 |只看该作者
有理,思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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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09:50:38 |只看该作者

、零零星星看滨州 正说反说滨州的招标

我不了解滨州,这次,也是零零星星的了解一点皮毛。

41

滨州曾经重视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这是有关消息:

山东省滨州市首期综合性评标专家培训班圆满结束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06-11


             山东省滨州市首期综合性评标专家培训班0906.jpg

    64日至5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与山东省滨州市发改委共同举办了滨州市首期综合性评标专家培训班。来自滨州市各个行业的评标专家近200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邢丽华主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霍春林、滨州市发改委主任路军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培训班上,授课专家紧紧围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以及评标操作实务等内容作了深入的讲解。培训班课程安排科学合理,学习气氛浓厚活跃。各位评标专家通过认真学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最后,滨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尚长江对培训作了总结。

    滨州市发改委领导表示,为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滨州市评标专家培训班还将定期举办下去。


    保存时间:2009/6/1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09103

看图,参加培训讲课的是陈川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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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09:53:02 |只看该作者
42 滨州曾经重视有关“招标专业”大学生的招生工作。有关报道:

全国招标投标专业招生工作在山东滨州等地全面展开

北京卓达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 招标投标 北京卓达大学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全国招标投标专业招生工作在山东滨州等地全面展开

记者:王明

本网讯,暨20096月全国首期综合性评标专家培训班在山东滨州召开之际,全国首次招标投标专业招生工作在滨州、东营、济南、泰安等地全面展开,旨在为我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紧缺人才开辟一条我国自己正规培养采购招标大学生的通道。2009730日至85日,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招标投标专业学科教育负责人吴恒明教授专程来山东滨州等地做巡回演讲报告,获得了在校师生及报考学生的广泛共鸣。

吴教授重点指出招标投标专业教育已获得社会各界的整体认可,无论是行业专家还是从业人员无不对招标投标专业学科教育有着急切的心情和需求。招标投标专业面向2009届毕业生招收学历考试教育在全国还是首次,很多考生还很陌生,还很不了解,认为招标投标行业仅仅局限于建筑行业领域的活动,制约了学生对行业的普遍认识,对全面开展学科教育有着极大地阻碍作用,一定要破除这一偏见的、狭隘的认识思想。吴教授指出,按照中国现行的行业分类方法,我国目前分为300多个行业,建筑行业为其中之一,占总行业的比例为1/300,鉴于建筑行业有较突出的地位和作用,放大10倍也是只能占到行业比重的1/30,仅此而已。因此,招标采购行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应用十分广泛,包含了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农业、电子、化工、建材,各行各业无不列为其中,无一例外。按行业最著名采购招标专家高子正教授的话说,我国能源、交通、市政实施等其他国民经济领域以及电信、石化、建材、基建、设备等300多个行业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物资采购、项目服务的100种招标投标经营管理,每年需求各类专业人才约100万名。是广大立志于行业发展的学生非常理想的选择。

吴教授指出招标投标学科建设更加注重实用性、应用性,暂不追求理论上的突破,重在实践应用。本次专科段课程不考英语数学科目,更便于大家学习和掌握专业课程。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上,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率先在全国第一个提出,把专业教育和非专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培养模式,保证把学生培养成实践动手能力强,社会欢迎程度高,能适应社会的实用人才。

吴教授指出,招标采购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还有相当的差距和道路要走,我们要奋力追赶。经济越发达,越要形成一套良好的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招标采购机制的建立是反腐倡廉治标治本的最有效机制,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有力证明。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准备利用510年时间大力推广招标采购制度,国家以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作支撑,构建庞大的招标采购组织机构体系,成为我国招标采购行业取得飞速发展的强有力支柱。同学们需要一手托住国家两部法律,替国家办事执法,一手为国家理财,管好国家钱财,实施公平、公正、公开,任重而道远。

吴教授指出,同学们当务之急是努力学习招标投标专业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学有所长。国家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招标投标行业机构等待着学有所成的大学生们的加入!不怕没岗位,只怕你没才,不怕你现在没才华,只要你肯学习,努力吧!同学们,共同为中国崭新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的法制化,正规化,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机制,共创美好明天!

学校郑重承诺,对学有所成的学生实行三包政策即:包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文凭,包就业,包底薪,为学生学习就业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最后吴教授代表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招标与投标专业的所有老师及工作人员向学生们发出邀请:欢迎来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招标投标专业学习。北京欢迎你,welcome to beijing

版权所有  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行业委托培养

保存时间:2009/10/25
原标题:北京卓达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 招标投标 北京卓达大学_全国招标投标专业招生工作在山东滨州等地全面展开
http://www.ztbedu.com/news/html/?48.html

只是,不知道这个“北京卓达国际商务学院招标投标专业”到底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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