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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awaii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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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邀请招标要中标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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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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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08:37:1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束后进行的应该是公示,即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作用是让大家对评标结果提异议。
  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两者不能混淆。

.......
    认同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谢谢总版主再次给大家厘清“公示”和“公告”的概念和区别。
    对于在什么地方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问题,个人补充一下,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信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已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并要求“入场'”交易,这个时候,可以在交易中心的网站进行公示,没有统一交易场所的,按照《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个人建议招标人参考《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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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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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09:54:41 |只看该作者
通俗的理解,公示是向公众展示结果,可以投诉和质疑;公告是向公众说,这个事情定掉了。
所以我们在工程施工招标时,要求投标建造师可以没拿到证书原件,但一定要有建设部的公告,而公示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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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1:33:1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束后 .. (2012-09-18 17:28)
zzj0102总版主很有水平!小弟很崇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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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7:05:22 |只看该作者
再次跟帖 谈及 邀请招标问题

赞同zzj0102 总版主对于公示和公告的区别的精彩分析

不过,对于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发布有关公示,我仍然有异议:

这里,问题不在是否“法定招标项目”,而在于是否正确的确定适合“邀请招标”;它到底和公开招标的方式有什么不用

释义说,主要是:公开招标,要发招标公告;而邀请招标,是向邀请对象发出招标邀请书;

这种方式,是对招标人比较方便的方式。但是,如果选择不当,应该公开招标的,选择了邀请招标,则会有潜在的投标人提出异议。如果,选择比较准确,而且满足三家以上,就会尊重招标人的选择。……

因此,不发招标公告,不意味着没有监督;实际上,这里对于招标人的要求更高,你的说出确切的理由,才会被认可选择这种方式。对于监督部门,也是要求更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种方式用的极少。

而如果最后发出公示,是不是意味着可以质疑投诉?程序怎样?和公开招标还有什么不同?

如果是发出公告,等于仅仅告之,不允许质疑投诉,那有什么意义?

实际上,目前政府采购的某些实践做法,为了表示公开公平公正,为了反腐败,一律都要求公示或者公告,是混淆了多种采购方式的区别。

所以,我以为,对这种方式的监督,应该采取其他方式。等到这种方式采用多了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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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2:48:1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再次跟帖 谈及 邀请招标问题

赞同zzj0102 总版主对于公示和公告的区别的精彩分析 !

....... (2012-09-19 17:05)
我觉得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就是竞争范围上的区别,其他应该大同小异。
而且一个招标项目关系到很多人,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可以让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了解项目情况、提出异议,可给招标项目一个圆满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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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6:39:06 |只看该作者
向投标人公示就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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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6:55:00 |只看该作者
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三次跟帖

赞扬楼主认真的态度

这个问题,已经从原始的发不发中标公告(公示)问题,引申到对公共采购招标方式和含义、作用的理解问题。

对于有关的采购与招标,比如世界银行的采购与招标来说,强调的也是“公开公平公正”,但是,有多种方式: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后改称“有限国际招标;”)国际货比三家;(后改称“询价采购”。);直接采购;自营工程等方式。

例如,在《采购指南》2006年版中,这样讲的:


【有限国际招标



3.2 有限国际招标(简称LIB)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作为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适用于(a) 供货商数量有限, (b)有其他作为例外的理由,说明不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程序进行采购是正当的。采用有限国际招标(LIB)时,借款人应从一份列有足够广泛的潜在供货商的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当供货商为数不多时,该名单应该包括所有供货商。国内优惠不适用于有限国际招标的评标。除了刊登广告和国内优惠两条之外,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程序,包括第2.60段要求的公布合同授予情况的要求均适用于有限国际招标(LIB)。】

2.60


【公布合同授予的情况



2.60 在收到世行对合同授予建议的“不反对”意见后两周内,借款人应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发展门户网上在线公布评标结果,列明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及以下信息:(a)提交了投标书的每个投标人的名称,(b)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c)经过评审的每一投标人的名称及其评标价,(d)投标书被拒绝的投标人的名称和拒绝的理由,(e)中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中标价以及所授予合同的期限和范围。】

这相当于告之情况。也意味着可以提出异议。

所以,严格的讲,对于社会公众,是要有所告之的。世界银行的公开告之,与国内不同的地方还在于:有一个总的项目的“采购公告”。

但是,目前国内的招标,几乎不见邀请招标的踪影,也没有发布邀请招标信息的有关细节和发布地方。因此,这个问题的讨论,显得格外困难。不信,你拿出具体项目试试?也可能大部分被要求做“公开招标”。而具体的邀请招标的实施细则,我没有见到过……

而邀请招标的公告(公示)以后,遇到问题,如何处理?更没有见到有关法律法规。

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规定的做法,有其一些列措施保证兑现。而国内要看主管部门的实施细则……


采购指南说到:

1.3 公开竞争是有效公共采购的基础。借款人应为具体采购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得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向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适当时向国内工程承包商提供[1]优惠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简称ICB)是最合适的采购方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世行要求借款人通过向合格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2]。本指南第二章阐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合适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本指南第三章描述了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最适合采用这些方式的情况。贷款协定规定了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项目中的具体合同及其与贷款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采购方式,由本指南第1.16段中提及的采购计划确定】

怎么理解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

我们曾经反复讨论过。以上个世纪90年代天津市工业发展1亿美元项目为例,有4个子项目,大约7000万美元,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而不少子项目,大约2800万美元,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

而我们目前,邀请招标有几个项目

建议:如果说是为了学习和理解,也就讨论到此了。待邀请招标的项目多起来后,再研讨更多的细节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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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33:50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三次跟帖

赞扬楼主认真的态度 !

....... (2012-09-20 16:55)
gzztitc总版主,小弟在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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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0:11:35 |只看该作者
貌似没有法律法规作支持吧。我认为可公示可不公示。
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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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6:42:14 |只看该作者
   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4次跟帖


有的网友会说,既然,连世界银行都明确规定了,邀请招标(有限国际招标)除了不发招标公告以外,也要发有关中标公告。那么,还有什么可说的?

我以为,关键在于:中国目前实施的“招标投标”,和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有着许许多多的不同。以本人经历过的世界银行项目(上个世纪90年代)的体会,初步归纳如下:

第一,世界银行有一个总的采购公告。中国没有。

世界银行,自项目批准后,要在联合国《发展论坛.》的杂志上,发布总的采购公告。这样,潜在的供应商和投标人,就会产生兴趣,就会主动和子项目的招标人取得联系,进行技术交流……这样,到了真正招标的时候,有几个月的交往,比较熟悉了。真正的邀请对象,也已经初步了解了。最长的时间,是45年;缺点是时间过长。

我们这里,没有总的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是第一次对公众发出信息,留给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时间,也就是20天左右(除了那些关系户),所以,不熟悉的投标人是可能的。

第二,我们常常被告之,要反对“倾向性”;而世界银行不是这样,它反对的是“歧视性”。所以,它采取“邀请招标”的办法,是很容易被理解的。

第三,世界银行的项目,只要是认真执行“采购指南”,实行竞争,哪怕最后只有2家投标,甚至只有一家,它也是认可的;我们这里,处于种种考虑,规定:必须投标人在3家及以上。

在向 只有4家发出邀请情况下,如果有两家不来,我们的招标,就是失败;而世界银行的项目,还有可能成功。……

第四,我们的招标,严格注意“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不合格的,会被拒绝“废标”,导致投标人家数的不足;而世界银行则规定:

参看“招标师考试培训教材中”的《实务》p280

1)投标文件没有密封不能成为废标的条件,但投标人自己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

所以,邀请招标,本来是一项相对简化的招标(针对“公开招标”而言),但是,目前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细则情况下,不一定简化,甚至更为复杂。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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