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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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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建议社区和版主们认真考虑ylsft网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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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09:50:24 |只看该作者
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第一,本社区、论坛是北京必联公司提供的一个平台,是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业交流平台。

第二,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前来自愿参加其活动的网友,无论来的早晚,参加活动的多少,都是平等的。

第三,作为社区论坛的总版主,各个版块的分版主,不是一种“职位”,而是代表着对论坛的贡献的一种“岗位”,一种责任,为网友们服务,带领大家更好的学习、进步的一种称呼。

论坛没有“权威”,也不会设置“权威”;真正的权威,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第四,论坛以学习、宣传有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各个部委的政令为主,包括有关信息,学习体会和经验;

第五,论坛应该适合各种人员的需要,包括初学者,也包括有一定经验的人们;既包括从事招标人,投标人工作的,也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和有关媒体……

第六,论坛有必要对一些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展开讨论,乃至争论。

这种讨论或者争论,一定要心平气和地进行,对事不对人。

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更重要是按照萧伯纳的观点去理解问题:

"你我是朋友,各拿一个苹果,彼此交换,交换后 ... 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彼此交流,那么,我们每个人就有两种
   
争论的问题,有的是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尽管可能比较原则;但是,有许多是比较超前的;这时候,没有明确的结果;各人应该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对大家而言,它给了人们提示和启发,有什么不好的呢?

版主不可能给这样的问题下结论。但是,如果有条件,可以归纳争论的要点,留给实践去检验。

我特别赞成如下网友的说法:

【建议的是: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在现行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答案是很清晰很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做法。让每位网友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4、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若本来就是非常清晰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引导,可能就会让很多网友开始怀疑开始动摇,何来转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呢?】

    为使我们的论坛发展,更加提高水平,还需要各位版主的实践和不断的努力;也希望广大网友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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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0:10:5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 (2012-10-06 09:50)
支持!
社区这个平台仅仅为提供学习交流,传播法规知识提供方便,不必看成万能的“门诊”,版主承担“医生”的义务也不现实。
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是基本的要求,还必须努力追求做得更好!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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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0-6 10:24:55 |只看该作者
保持现有的状况不变,也不影响我尽自己的最大的努力,苦口婆心跟帖说出现行法律法规下的个人理解做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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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0-6 10:41:45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第一,本社区、论坛是北京必联公司提供的一个平台,是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业交流平台。

第二,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前来自愿参加其活动的网友,无论来的早晚,参加活动的多少,都是平等的。

第三,作为社区论坛的总版主,各个版块的分版主,不是一种“职位”,而是代表着对论坛的贡献的一种“岗位”,一种责任,为网友们服务,带领大家更好的学习、进步的一种称呼。

论坛没有“权威”,也不会设置“权威”;真正的权威,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第四,论坛以学习、宣传有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各个部委的政令为主,包括有关信息,学习体会和经验;

第五,论坛应该适合各种人员的需要,包括初学者,也包括有一定经验的人们;既包括从事招标人,投标人工作的,也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和有关媒体……

第六,论坛有必要对一些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展开讨论,乃至争论。

这种讨论或者争论,一定要心平气和地进行,对事不对人。

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更重要是按照萧伯纳的观点去理解问题:

"你我是朋友,各拿一个苹果,彼此交换,交换后 ... 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彼此交流,那么,我们每个人就有两种
   
争论的问题,有的是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尽管可能比较原则;但是,有许多是比较超前的;这时候,没有明确的结果;各人应该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对大家而言,它给了人们提示和启发,有什么不好的呢?

版主不可能给这样的问题下结论。但是,如果有条件,可以归纳争论的要点,留给实践去检验。

我特别赞成如下网友的说法:

【建议的是: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在现行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答案是很清晰很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做法。让每位网友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4、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若本来就是非常清晰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引导,可能就会让很多网友开始怀疑开始动摇,何来转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呢?】

    为使我们的论坛发展,更加提高水平,还需要各位版主的实践和不断的努力;也希望广大网友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赞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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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1:14:10 |只看该作者
高老师说得很对,很好,支持。通过交流,可以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全面手,在这里总会找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的专家。所以社区这么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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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1:21:58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高老师说得很对,很好,支持。通过交流,可以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全面手,在这里总会找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的专家。所以社区这么吸引人。 (2012-10-06 11:14)
     貌似都认为我是个“不支持交流、信息资不共享”的网友了?晕啊!
     我拿苹果出来的次数应该不少吧!
     郁闷啊!黄河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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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4:26:1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貌似都认为我是个“不支持交流、信息资不共享”的网友了?晕啊!
     我拿苹果出来的次数应该不少吧!
     郁闷啊!黄河

....... (2012-10-06 11:21)
我没有这个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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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4:27:22 |只看该作者
前面的帖子我没有看,只是对高老师帖子的回复。前面你说什么我还真没有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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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4:29:3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 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 .. (2012-10-04 09:36)
钱老的观点今天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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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4:31:3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没有人提到需要权威;没有人强调不听方方面面的意见;更加没有人说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而是很多情况下需要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去理解和处理问题,特别是法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情况下,这观点是 .. (2012-10-04 15:34)
学以致用说得很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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