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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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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又一个因密封原因,被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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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1-2 09:29:11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不是很好理解——人家摆明了就是不想让你参加。
想让你投/中,怎么密封都好说。不想让你参加投标,即使是一个单词拼写错误,也会被就出来废标……[s:58]
有些就是大家都晓得的打着招标的旗帜,做着不合理的事(挂羊头卖狗肉吧)!
不过,大多还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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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9:55:2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可否请楼主补充招标文件中对于密封提交方面的规定?
如能把招标文件中的原话复制上来,可能会有利于大家对该问题的讨论。
(2012-11-01 15:47)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已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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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1-2 10:18:2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补充的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文为: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该表述很清晰,不存在歧义。特对12楼、16楼的说法进行更正: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该份投标文件。
  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不作讨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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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1-2 14:28:5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准备些档案袋、封条等,如果来得及还可以提供。只是加盖的公章估计是不行了。

介个应该汲取教训,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描述,就是怎么简单怎么来,只写密封即可,免得节外生枝。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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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1-2 15:47:37 |只看该作者
一个投标人,连招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都不能响应,又如何响应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
不要说是一点疏忽就被拒绝,我还见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投标人投标函上直接改成60天的,难道不是疏忽吗?同样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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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9:51:18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一个投标人,连招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都不能响应,又如何响应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
不要说是一点疏忽就被拒绝,我还见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投标人投标函上直接改成60天的,难道不是疏忽吗?同样被拒绝。 (2012-11-02 15:47)
如果我们把好人的标准,定位心底善良,并用行动表达。(自定的)那么我们能因为一个人吐了一口谈,就说他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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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1-2 19:54:13 |只看该作者
1、如果投标人,用胶带把正副本整体封缠,能不能补救。
2、如果用刀把正本密封的背面,副本密封的正面,割去一小部分,然后,把多余的包装拆开,重叠粘在一起,能不能接收。因为外面有章,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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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1:11:48 |只看该作者
对“又一个密封问题被拒绝”的案例的再次跟帖

也许,网友们认为,既然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投标人没有做到,自然被拒绝。

我们论坛不是执行机构,只是网友的自由交流的平台;如果,我们论坛达成这样的普遍共识,那才是一种悲剧。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

《条例》有关条文,说的是密封问题;而正本和副本必须一起密封,分开密封就是实质性的错误——这样的说法,还是密封问题吗?

当然,此案例中的投标人没有事先对招标文件的该条款提出质疑,这是他们的失误。

但是,当我们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地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里,争议的问题在于,招标人的如此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著名专家赵勇发表过文章《密封检查重在保护招投标双方》,其中说道:

【厘清密封的含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一些概念与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彼此交叉并且容易混淆的,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印刷(如,正副本的份数)、装订、包装(如,正副本如何装袋)、标记、提交等等。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何为密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定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密封是指严密封闭 。而对于什么是严密封闭,显然在实践当中各方当事人由于认识和立场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导致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

【按照《辞海》,隐蔽保密的意思,这才是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密封检查的目的是而且仅仅是为了验证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被泄露。】


【招标人为了排除自身的责任,有必要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预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第一次)密封检查。这次检查,是为了分清责任,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降低开标时的风险,检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前很难单凭唱标价格的高低断定谁能中标。因此,现在开标活动的象征意义已经大于其实际意义。在我国,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习惯,多数投标人会在开标前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形下,当前很多招标活动中,第二次密封检查已经严重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不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异化为打击、排斥投标人,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按照30号令和27号令,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仅有两种情形,(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为严谨起见,九部委推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封套的标记也做出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同样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密封检查,指的显然是第一次密封检查。在开标前不受理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只是为了保护招标人自己,而不是给投标文件判死刑只要时间允许,投标人还有机会进行补救。在开标实践中,却常常有人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次密封检查。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应接收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引申为开标时判定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这在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授权。需要引申的是,即便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密封之外的不符点,如签署、盖章、印刷、装订、包装方面的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以及18号令,招标人同样无权宣布投标文件无效,这属于评标委员会的权力。】

最后,赵勇说,

【在立法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一方面规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另一方面又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在实践中如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确认有误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很容易产生歧义和困惑,有必要补充完善如果第二次密封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内容。如果原先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第二次密封检查中发现曾被私自拆封,相关内容可能外泄,则应追究招标人的责任,并判定本次招标活动失败。如果已经被接收的投标文件,在第二次密封检查中发现瑕疵,但属于投标人密封时原有的问题(是不是原有的问题,要结合投标文件的提交、保管情况进行判别,并以投标人自己的解释为主要参考),则整个开标过程的合法性不受影响,需要判别的只是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赵勇文章引文完)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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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1:14:53 |只看该作者
在过去的跟帖中我写道:

“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更是一句很含糊的语言。显然,这里强调的主要不是“密封”,而是招标文件里的其他要求——招标人自然不会放过给他们的权力,尽量发挥作用的。

于是,各种个样的“拒绝投标”或者“废标”层出不穷:

国信公司总工程师靳贵锁在第六届全国政府采购年会的讲座里提到,一次,国信公司参加对招标代理的“招标”。由于投标文件只在密封处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不是“密封章”,而被认为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拒绝投标。……

还有的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或者项目经理,需凭身份证明,才能办理受理投标文件……

还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密封处,加上胶纸带,再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密封才算是合格。(也就是说,少了一法定代表人的私人章,也会死是合格)……

凡此种种,这是招标投标的国际惯例,还是中国特色?!】

在一次内部审查意见中,本人写道: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问题的审查意见

本文主要是针对这一事实分析的:

工程项目招标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合并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认为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本人以为,这里说的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的要求),是不妥当的;应该进一步明确,是“封装”不符合要求。而后者,不应该是被“拒绝投标”或者“废标”的合理合法的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结果证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招标人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重新组织评标。重新评标结果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为废标,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至此,投诉双方均无异议。】

对此处理的结果和意见,如果作为经验发表和推广,将使得中国的招标投标,更加偏离原先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和国际惯例,本人表示坚决的反对。

招标投标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方式,公共采购采用这种方式,兼顾达到效益与节约,同时,避免了诸多的腐败问题。所以,人们称之为:“阳光招标”。

那么,在投标人亲自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其他人如何在众目睽睽时,能够偷看到其内容?过分的追求“密封”、“保密”等等有何实际的意义?反而,更容易给那些内定现象的招标人提供一个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冠冕堂皇的借口罢了。

法律法规强调的基本原则是投标文件应当密封递交,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双方确认无误后,当场完成交接手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此时,该投标人或许尚可补救,在截止时间前再次递交,合法获得竞标的机会,也使招标人多一份可选择的投标。投标文件一旦被接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从接收到开标这段时间,招标人要对投标文件负保管责任。】

这一段话,有对有不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此时,该投标人或许尚可补救,在截止时间前再次递交,合法获得竞标的机会,也使招标人多一份可选择的投标。】是有道理的。


但是,“招标人受理”的权利,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对投标人来说,是“送达”(即方式由他选择确定,风险也由他承担——这和国际惯例是一样的);对招标人来说,是“接受”,不涉及“权利”(即决定是否接受的问题)。

有的部委政令的规定,等于否定了招标投标法的条款,自行给了招标人“权利”或者说“权力”,在实践中,由于个别密封或者封装问题,判定“废标”的比比皆是。

中国的招标投标,真应该学学世界银行。在招标师培训教材里面,介绍了世界银行的做法:对密封不合格的是投标人承担风险。

许多情况,投标人不是没有密封,而是密封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说是有”瑕疵“。

参看《实物》那一册,p280。】(引文完)

如果不能及时纠正这种错误,下一次,招标人可以写明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单独密封,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再在下一次,有的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的正本,必须和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否则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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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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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0:32:44 |只看该作者
那个招标代理机构也是没办法,要求是交通部09范本中的正文内容,还规定不许修改!但是我觉得代理机构应该变通一下,不要对分开包封,加贴密封条限制的这么死,修改一下招标文件,什么都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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