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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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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政府“公权力”干涉的是招标人的“私权力”吗 ?—读“定标权”问题的疑问和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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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6:26:55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7年1月31日就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须报告事项不只财产方面,涉及八个方面(范围涵盖不可谓不广):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
    我浅薄地认为,中美制度、机制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无视这样的差异而只单移植采购官制度的话,恐对解决相关问题并不益处。[s:93][s: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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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6:37:25 |只看该作者
  粗浅地学习了美国采购制度以后,我惊讶地发现:
  在美国,招标人(或称采购人)是没有定标权的。定标权,居然被联邦政府任命的采购官剥夺殆尽,联邦政府居然用“公权力”肆无忌惮地剥夺采购人的“私权利”,居然敢让采购官定标而不让采购人自己定标,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不违反项目法人负责制吗???
  咳,这个联邦政府有些不太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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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6:39:2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粗浅地学习了美国采购制度以后,我惊讶地发现:
在美国,招标人(或称采购人)是没有定标权的。定标权,居然被联邦政府任命的采购官剥夺殆尽,这个联邦政府有些不像话,居然用公权力肆无忌惮地剥夺采购人的私权利。
(2013-02-17 16:37)
      哈哈[s:112],可怜的美国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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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6:46:1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哈哈[s:112],可怜的美国采购人! (2013-02-17 16:39)
楼上的跟帖好快哦,我稍作了修改,发现已经被引用了,呵呵。
不过表达的原意没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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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7:02:48 |只看该作者
  几年来论坛上的“定标权归属”之争中,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现行招标采购制度下,评标定标是合二为一的,这种评定合一的制度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因此,持“定标权被剥夺论”者,推崇“评定分离”,呐喊“让定标权回归招标人”,以此“拯救中国招标”。

  粗浅地学习了美国采购制度以后,我又惊讶地发现:
  美国的政府采购官制度下的法律制度,恰恰是评标定标相对合一的制度。这种制度下采购人基本没有评标权和定标权,评定合一以后,这些权利基本上直接赋予了采购官,让联邦政府任命的采购官给生生剥夺了!!

  咳,可恶的美国联邦政府,可怜的美国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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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20:35:4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几年来论坛上的“定标权归属”之争中,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现行招标采购制度下,评标定标是合二为一的,这种评定合一的制度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因此,持“定标权被剥夺论”者,推崇“评定分离”,呐喊“让定标权回归招标人”, .. (2013-02-17 17:02)
原来外国的月亮未必就更圆更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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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1:56:4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一、前3点赞同。
二、第4点不明白“唯一属性”是何意,请明示。
.......
   以下摘抄于2012年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项目:为创建一个独特产品、服务或任务所做出的一种临时性的努力。是“由一系列具有开始和结束日期、相互协调和控制的活动组成的、通过实践活动而达到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等约束条件和实现项目目标的独特过程”。
项目的属性:1、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项目的过程与可交付成果是唯一的。2、3、4(省略了)

招标采购项目是为了实现招标采购目标,通过实践满足质量、时间、费用和资源等约束条件的一系列措施所做出的一次性努力,是一个具有鲜明项目特点的独特服务过程。

招标采购工作本身就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

    但愿社区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都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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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3:02: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以下摘抄于2012年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项目:为创建一个独特产品、服务或任务所做出的一种临时性的努力。是“由一系列具有开始和结束日期、相互协调和控制的活动组成的、通过实践活动而达到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等约束条件和实现项目目标的独特过程”。
项目的属性:1、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项目的过程与可交付成果是唯一的。2、3、4(省略了)

.......
     招标采购是一个项目,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的项目属性,《招标投标法》第41条就是对此论断的最好佐证,即最佳方案、中标人是特定的,唯一的。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时,除发生招标失败情形外,本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人已经存在,对于招标人而言也是确定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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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3:12:0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招标采购是一个项目,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的项目属性,《招标投标法》第41条就是对此论断的最好佐证,即最佳方案、中标人是特定的,唯一的。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时,除发生招标失败情形外,本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人已经存在,对于招标人而言也是确定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招标采购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zzj0102总版主结合《招标投标法》第41条,对此的总结就是:中标人的条件都是唯一的:即综合评分最高或者投标报价最低。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而言,中标人应当就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言,中标人应当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个人认为,搞明白上述几点,所谓的“定标权归属”辩论绝对可以结束了!
      让我们齐唱《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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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6:12:28 |只看该作者
怎么能简单移植呢?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内的财产申报制度内容与效果一样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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