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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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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海南:电子招标系统出错? 工程“重标”遭质疑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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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6:56:17 |只看该作者
某省会城市12个字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名称中竟有2个错字
电子系统.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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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8:24:13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某省会城市12个字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名称中竟有2个错字



 (2013-03-13 06:56) 
正确的应该是什么,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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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9:29:57 |只看该作者
    在推行电子招标办法当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值得大家认真思考。这类问题发生不少,但主要是内部消化,很少见诸报端,所以外部人看到的不多。出错怎么办,有没有救济办法,特别是在电子招标评标开始在全国推行过程中,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当前就有许多部分采用电子招标评标环节的招标评标过程也急需这一救济法规条文,仔细看过电子招标评标办法只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由此,根据上述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事先想到电子招标评标程序出现失误或失败时的救济要求并把它写到招标文件上,这样在一旦出现问题时按约定处理,对于电子评标还是建议应当进行手工计算核对,并以手工核对为准。
      
       电子文件打不开是个容易发生的问题,似乎没有理想的解决方案,撤回也是无奈的办法,但总要有规定并让所有招标人投标人知悉这一问题的风险和处理办法,让大家尽最大努力避免此问题的发生。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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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0:35:04 |只看该作者
正确的应该是:
计项目招标网上报系统
截止今日(2013年3月13日这个错仍存在)
http://60.191.22.75/User/web_Log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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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7:03:47 |只看该作者
回23楼 何版主 :


关于 电子招标 办法的 一点 质疑

何版主所引用的那段话,我有一点看法。本来,是想在我写的“学习电子招标办法,思考研究若干问题”里面阐述的;现在,提前写出。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对于《电子招标办法》里面的这段规定,有些不同意见。

对于普通的“纸质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电子招标,只是一种新的形式;不应该,也无权改变《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

按照“电子招标办法”规定,如果不能解密,打开投标文件,则认为是“自动放弃”。那就相当于招标人可以自行拒绝已经投标的投标文件了。

电子招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当有自动回复,打给“收条”的功能。让投标人知道,已经确认其投标行为。

在此之后,因为某种原因,可能有第三方的原因,就又做出“视同放弃投标”的结论,不仅自相矛盾,而且,是严重的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怎么办?

本人建议:

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2天,向有关开标系统试发“试验文档”,加密方式与正式的投标文件相同,但是,密码不同;招标人试着看可否正常解开。

  2、正式投标时,投标人还备有预防万一情况的预备方案,比如,和招标人招标代理的电子邮箱保持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遇到投标文件电子版打不开的情况,可以暂停此项,先打开别的投标文件。然后,再处理之。

3、能够进行电子采购招标的交易系统平台的机构,应该具有处理有关紧急情况的能力,比如说,有计算机高手,或者能够聘请高手。就像,如果,在侦破案件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在,难道就不能打开房门,救出被害人吗?只不过,高手不能轻易出手;还要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的保密。必要时,有人对此进行监督。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投标人忽视了对投标文件的防毒问题;造成招标人在打开时,杀毒软件报警 !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其投标文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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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22:48:28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意见好是好,但这是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能否给投标人办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救济方法最好是法规有明确的条文相关各方才好执行。否则容易相互推诿,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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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07:15:25 |只看该作者
通知上说是评标计算方法不对。怎么体现招标系统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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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08:34:32 |只看该作者
有可能是计算机编制的评标计算程序与规定的评标计算方法不符。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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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09:23:51 |只看该作者
电子招标办法不应违背招标投标法,
我认为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
投标人也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相同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仅此一份就足矣。
可以解决解密等容易引起的问题,电子系统(信息化的高科技)毕竟是最复杂,最不稳定的一种辅助工具,切不可以过分依赖,造成华山一条路,否则会越搞越复杂,断了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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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09:58:59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回23楼 何版主 :


关于 电子招标 办法的 一点 质疑

....... (2013-03-13 17:03)
俺在发改委意见建议征集时曾提出问题:
征集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提示投标人;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影响开标的继续进行。

俺提出:这一条有些不公平,“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交后的所有劳动被判“视为被撤回”,有些不妥,容易造成有意作为。而且责任方赔偿没有标准,将来很有可能造成很大麻烦。这里应该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提一个高要求。应在第八章法律责任里规定出对其赔偿的比例。

修改后的发布稿: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改了一些内容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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