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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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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马正红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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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3:31:5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在法条中, ”单位“一词用的可恶、可笑。
    第39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若是采购人自行采购,第39条,你说有多么拗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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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3:34:46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这两项,我是百思不得其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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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3:37:29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业内行家发现的: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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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3:43:37 |只看该作者
  怎么理解第36条的”应当“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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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22:08:5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先提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按照法条表述的理解,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我们常说的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才 .. (2013-05-04 22:53) 
  “中标供应商”改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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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08:24: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很多名词都考虑兼顾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而且目前招标采购行业有关名词也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所以大家看法律尤其是一些规定、办法等,以不影响理解为限,如果发现有影响理解的情况请及时提出。
另外建议我们在编写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时,尽量保持一致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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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09:23:18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政府采购很多名词都考虑兼顾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而且目前招标采购行业有关名词也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所以大家看法律尤其是一些规定、办法等,以不影响理解为限,如果发现有影响理解的情况请及时提出。
另外建议我们在编写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时,尽量保持一致为好。
     在没有修订、修改前,也只能如此。
     另: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后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法条,具体规定。例如投标人、采购人等名词,都在法律中找到定义,不能说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我理解法律也属于规范的一种,而且是效力最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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