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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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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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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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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04:0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目前两法绝对没有协调好!

就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来看,这两法规范的范围如用圆表示,是两相交圆。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而不仅仅是工程类!同样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所有这些都应该上层去规范、协调、整合。

我仍奇怪,法都没协调整合好,先整合市场,搞得大家无所适从、吵吵闹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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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07:51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其实我们应该就现状有责任心的完成好各自工作,虽然大家在同一个论坛讨论同一个话题,但毕竟彼此的工作环境不尽相同,自然会带着在各自工作环境中形成的观点去发表观点,就如同你以为我没看懂你的话一样,我也没觉得你能完全理解我文字后附带的涵和意。显然就表面来看:你的劣币良币之说指事,而我的良劣指人。
镇采:
…………
3、劣币良币不知何意,我只知道在纸质货币上只有真假之分,没有优劣之说,没听过用旧票面质感差的钞票就比新钞价值低。某些可以称之为劣币(印制时有错误的)流通到市场立马身价百倍。这里用来比喻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似乎不当。。

       1、正因为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面都是受环境限制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平心静气地探讨问题,取长补短,最后求得真解。

     2、不是我以为你没看懂我的话,而是您在15楼明白无误地告诉我:“劣币良币不知何意”,你只知道纸币“只有真假之分,没有优劣之说”。
     所以,我才有“如果您不懂‘劣币驱逐良币’这句话的涵义,我丝毫不会觉得意外”一说。从您在15楼的发言来看,您此时的良劣之说也是在指事。至于您在17楼的发言把良劣之说隐喻到人身上了,个人认为那似乎不太恰当,弄不好让人联想到人身攻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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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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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09:08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目前两法绝对没有协调好!

就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来看,这两法规范的范围如用圆表示,是两相 .. (2013-06-01 22:04)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而不仅仅是工程类!同样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这儿没说清楚,当然要说清楚得长篇大论了,简单应说成“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在程序上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而不仅仅是工程类!同样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这些项目应该除招投标过程仍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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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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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14:3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正因为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面都是受环境限制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平心静气地探讨问题,取长补短,最后求得真解。
     2、不是我以为你没看懂我的话,而是您在15楼明白无误地告诉我:“劣币良币不知何意”,你只知道 .. (2013-06-01 22:07)
呵呵 因我本人是金融行业调入政府采购的,所以看到谈到老本行,耍耍贫说着玩玩儿的。别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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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5#
发表于 2013-6-1 22:17:4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正因为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面都是受环境限制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平心静气地探讨问题,取长补短,最后求得真解。
     2、不是我以为你没看懂我的话,而是您在15楼明白无误地告诉我:“劣币良币不知何意”,你只知道 .. (2013-06-01 22:07)
我确指人,指我所在环境的人,我个人觉得在这个行业想严谨认真工作,何其之难!?。。

个人最近一直在想有机会就脱离这个行业!脱离是非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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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20:14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目前两法绝对没有协调好!

就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来看,这两法规范的范围如用圆表示,是两相交圆。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而不仅仅是工程类!同样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所有这些都应该上层去规范、协调、整合。
.......
       我非常相信您在16楼的发言,即虽然您从事的是政府采购工作,但您会经常去翻翻招标投标法。

     我更欣慰的是能看到您在学习“两法”后的心得:从“两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而不仅仅是工程类!”————难得您在学习两法的相关规定中,有如此深刻的认识!

    但是,您忽略了一点:正因为您的心得是从学习“两法”以后获得的,因此正如您所说的一样,“两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是很明确的,不存在需要协调的问题。

    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上,不存在着您所说的“两法绝对没有协调好”的现象。不知道您注意到自己前后发言中的矛盾没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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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28:1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我非常相信您在16楼的发言,即虽然您从事的是政府采购工作,但您会经常去翻翻招标投标法。

     我更欣慰的是能看到您在学习“两法”后的心得:从“两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 .. (2013-06-01 22:20)
呵呵 请再帮我解释解释“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这些项目应该除招投标过程仍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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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32:27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呵呵 请再帮我解释解释“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这些项目应该除招投标过程仍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2013-06-01 22:28)
这一块不要太大,但政府采购压根管不到,管不到也就罢了,出了事,政府采购却要帮这些项目担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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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33:34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呵呵 请再帮我解释解释“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这些项目应该除招投标过程仍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2013-06-01 22:28)
那也是您在学习两法之后的心得体会。
这些体会正好说明两法的规定是已经协调好了的,否则您就得不出这么深刻的心得体会。
这点,我非常欣慰,因为您已经回答了您自己提出的疑虑,无须任何人再作补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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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2:41:2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我非常相信您在16楼的发言,即虽然您从事的是政府采购工作,但您会经常去翻翻招标投标法。

     我更欣慰的是能看到您在学习“两法”后的心得:从“两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 .. (2013-06-01 22:20)
我没觉得我自己有矛盾之处,两法规范的范围都很广,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因我的工作内容,我自然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看得更多一点,更会不由自主的偏向政府采购。我知道我说出来要挨骂,但就工作实际: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行业也就被等同看作18号令,因这两。。里有很多内容相似。这也是为什么有人会用18号令来解决楼主文章里的问题之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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