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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lu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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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最大问题是招投标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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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1:57:42 |只看该作者
     摘录3年前的一个帖子《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47)中的一节:

    六、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招标人是否享有定标权没有太多联系
      钱老在研究了我国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后认为:由于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标的物。于是,在招标实施前就依据项目的情况和已掌握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与潜在投标人的交流洽谈,基本确定了“意向中标人”。于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通过走过场的招标程序,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由于招标人的定标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在招标启动前就确定“意向中标人”,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为此而努力是在情理之中的。由此而导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

  …………多年来,标界业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引起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承认定标权的归属恐怕会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是,把虚假招标的原因统统归咎到一点,即定标权的归属上,恐怕有失偏颇。而且这样的结论,标界很多同仁恐怕也很难认同。

  那么,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本人也试着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完善;2、评标办法不科学;3、监督机制不到位;4、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5、依法行政的观点亟待加强;6、标前准备的粗糙;7、标后监管的缺位;…………等等等等。我想,本人例举的上述这些原因,恐怕业内很多同仁都会赞同。而上述原因中的3、4、5、6、7点,应该与定标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联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把招标流于形式的原因都归咎到定标权的归属上,恐怕是不太全面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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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5:15:4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据老朽最近的调查表明,走形式的招投标活动相当的多(占85%),以工程施工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为主。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逻辑大错特错了!怎么能这样推理呢!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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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08:22:5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逻辑大错特错了!怎么能这样推理呢!晕

请问学以致用坛友:
一、“大错特错”在哪里?正确的逻辑是什么?
二、为什么不能这样推理?
请赐教!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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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08:40:56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请问学以致用坛友:
一、“大错特错”在哪里?正确的逻辑是什么?
二、为什么不能这样推理?
.......
    谁能唤醒装睡的人?!
       先去处理这个吧,总版主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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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08:51:56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归属”这问题上,我已解释了n次为何不是公权力在定标!我本以为您清楚了!
      谁能唤醒装睡的人?!
           再装睡,也先去处理这两个帖子吧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00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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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09:36:09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请问学以致用坛友:
一、“大错特错”在哪里?正确的逻辑是什么?
二、为什么不能这样推理?
....... (2013-06-14 08:22) 
在并不遥远的十几年前,没有招标采购制度前,我们的定标(当时还没标是定供应商)就是明定,据我了解,也是有开会研究和领导研究等程序。违法都不知道哪里违法了,除非贪腐被抓,不然怎么定都不违规。

有了招投标制度了,甲方单位就改明定为暗定了。偶尔定不成功还投诉,拒签合同,还抱怨定标权被剥夺。                        

铁道部就是最典型的自己招自己定。定标权用的炉火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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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09:51:33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在并不遥远的十几年前,没有招标采购制度前,我们的定标(当时还没标是定供应商)就是明定,据我了解,也是有开会研究和领导研究等程序。违法都不知道哪里违法了,除非贪腐被抓,不然怎么定都不违规。

有了招投标制度了,甲方单位就改明定为暗定了。偶尔定不成功还投诉,拒签合 .. (2013-06-14 09:36) 
   嗯,记住一点:没有招标制度,即不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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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0:16:09 |只看该作者

回 yang503503 的帖子

yang503503:不知各位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业主在招标前先找好单位或“老板”,而招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最终确保这些单位中标,这种项目通过招标最终拥有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这就是我所说的形式化招标。这种情况在我这里很普遍,不知各位是否经常会遇到? (2013-06-13 11:12)
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即是招标之前,业主心中已经有了“中意的人选”,这本也正常,方案起草过程已经接触各种潜在投标人,但是,千方百计地钻空子让某个投标人中标,就是说让招标走形式,这就不妥。本人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由于强制性规定使用公共资源和关乎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导致了一些本可以操纵项目的有关利益人不得不规避招标,设法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有一些客观的原因,造成公开招标不那么尽善尽美,但如果说与不经过招标,由业主自定比较,孰优孰劣,还是公开招标比较公正,更符合国人的期待。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一些本可以操纵项目的有关利益人规避招标的做法,就是私心,掺杂个人利益的私心。至于,定标权的说法,还不如彻底点说招标权,或者干脆免于招标,业主就自己定吧!您说行不行?起码,中国的现实就是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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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0:28:1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不知你的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问题。
似乎:你首先应该假设,我的房子是国家的,装修款也是国家的。并且,有关法规规定,我必须对房子的增值保值负责。

那么,我很介意!
....... (2013-06-12 15:08)
你来定中标人,还用得着招标吗?你直接定不就完了吗?你这才叫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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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0:52:12 |只看该作者
改变  评标办法,是关键,打破地方和行业垄断 ,给企业大诚信分,鼓励大家诚信招投标,加强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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