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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zc_ztb:1、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做无效标处理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认为不应做无效标处理。 2、品牌厂家授权多家投标人,应视为一家。依据财政部对河北省的一个回复函,不记得具体名称了,不管如何,这也算是个依据吧??呵呵。 (2014-04-2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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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汪才华: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就河北省财政厅反映的这一问题,下发过《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写到: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 .. (2014-04-30 11:28)
一剑封侯:谢谢您的回答! 我想问的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不是没有这种限制性规定,可以做为不同供应商投标? (2014-04-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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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汪才华:根据我个人的了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没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限制性投标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算一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最多算两家,往往以低价优先算。 (2014-04-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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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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