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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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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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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0:46: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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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zgb:该项目在浙江省,结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 .. (2014-01-27 10:22)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的主体到底是谁啊?第一项,从字面理解应该是针对“评标委员会”。第二项,从字面理解应该是针对“招标人”。整条规定,是针对不同主体的,所以在表述上,不能片面理解针对第一项,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而且法条也没有写死只规定“重新招标”。
     对于第一项,其处理方式是”重新进行评标“。针对您提到的情形,我实在想不到您所在地方的行政监督部门为何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决定。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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