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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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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对《评标方法概论》品头评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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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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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8:08:51 |只看该作者
刚刚购买,准备认真阅读、学习
期间肯定会对遇到的疑惑及不同想法向您请教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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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2#
发表于 2014-8-11 09:09:15 |只看该作者
看你的发言估计水平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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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0:27:48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
看你的发言估计水平也有限!

其实,不用估计,我们每个人的水平都是有限的,尤其像老朽这样的“古来稀”老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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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4-8-11 16:14:24 |只看该作者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2)是否有缺漏项,如有,进行修正。“或否决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3)是否有多余项,如有,进行修正。“或不予核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4)是否有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如有,进行调整。“或不予认可/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7条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5)是否有不同的价格条件,如有,进行调整。“或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table]
[table=100%,#ffffff]   
另外我注意到钱老此处的措辞,想请教您关于“正”和“调整”的用词思路。 使用“
调整”投标报价一词,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之外的,会不会有实质性改变投标价格的意思。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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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7:59:14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

首先,老朽要感谢您提出问题!这是老朽一直期待的。
稍后,再与您讨论您所提出的具体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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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9:05:51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


一、您提的意见有道理。依据您的意见,《概论》再版时(如果有机会)第2页的有关内容将修改为(蓝色字部分):
   
(二)评标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会存在算术错误、缺漏项等问题,还有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对投标价值评价前,必须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获得真实无误的投标价。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是否有算术错误。
(2)是否有缺漏项。
(3)是否有多余项。
(4)是否有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
(5)是否有不同的价格条件。
(6)是否有多种货币。
(7)是否有不规范、不合理的报价。
(8)投标人就上述审核进行确认、澄清和补正。
笔者将评标的第二阶段称为投标报价审核

二、上述投标报价审核的8项内容,在第六章中均有阐述,您提到的有关规章规定基本上也都提到了。
三、关于“修正”与“调整”两词的考虑:“修正”一词用在有错误的情况,例如,对算术错误的修正;“调整”一词用在非错误的情况下,例如,依据投标报价变更声明对投标价进行调整。
四、关于价格条件,请见第87页。
五、再次感谢您对《概论》提出非常具体的意见!期待您继续提出意见!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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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9:20:43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2)是否有缺漏项,如有,进行修正。“或否决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3)是否有多余项,如有,进行修正。“或不予核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4)是否有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如有,进行调整。“或不予认可/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7条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5)是否有不同的价格条件,如有,进行调整。“或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table]
[table=100%,#ffffff]
另外我注意到钱老此处的措辞,想请教您关于“正”和“调整”的用词思路。 使用“
调整”投标报价一词,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之外的,会不会有实质性改变投标价格的意思。


.......

老朽将对你的意见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你阅读《概论》十分认真,而且有自己的想法,这让我非常感动。
二、关于缺漏项,《概论》的第83-85页做了具体的说明。商务部1号令第63条对于缺漏项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果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该投标不合格,将否决其投标。这属于评标第一阶段的范畴。
2.如果未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该投标人同意确认含在投标总价中,可视为零修正。
3.如果未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该投标人不同意确认含在投标总价中,该投标不合格,将否决该投标。这也属于第一阶段的评标范畴。
4.《概论》中关于缺漏项的修正,主要是指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多余项,《概论》第85-86页做了具体说明。
1.商务部1号令规定,“不予核减”,可视为零修正。
2.住建部明确规定予以修正:“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四、关于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的有效性,《概论》第86页已做了说明。给予认可的变更声明一定是有效的。依据你的提示,《概论》如果再版,此处将增加财政部18号令第40条的内容。
五、你的意见很好,原文中的“如果。。。”的确有考虑不周之处,如果《概论》再版,将作上面回帖中的修改,即删除“如果。。。”之内容。这样修改后,与第六章的节标题也保持一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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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0:28:49 |只看该作者
老实说,这也是我第一次有幸和原著作者进行专业方面的探讨

钱老如此谦虚严谨,晚辈倍感荣幸!继续研读中……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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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4:48:45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    第一节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的政策性规定   第23页  

        例3.3  建议添加“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出自18号令第52条)

        后半句可以理解为兜底条款,前半句:“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现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还是比较常见的。如:1999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33号文件提出启动北京市学校营养午餐计划,2001年城区学校全面实施学校营养午餐。至今,此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多是固定餐标。价格不作为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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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0:46:37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三章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    第一节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的政策性规定   第23页  

        例3.3 和  例3.5  建议添加“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出自18号令第52条)

.......
谢谢你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老朽前几天正在写一篇文章,与18号令第52条有点关系。
在这篇文章中,将用到这段规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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