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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丁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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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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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31#
发表于 2015-8-20 17:33: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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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报到:你就是一个杯具!! (2015-08-18 18:25) 
就事论事。有事说理,你这算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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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5-8-20 20:55:39 |只看该作者
政策立意难道不是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取代集采机构吗?莫非阁下认为不是?极其奇怪的钻空子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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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5-8-21 10:03: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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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oupeng:其实中心肩负集采职能有何不可?或者集采机构肩负交易中心职能有何不可?只是一个名字罢了。法律说执行监督或者场所监督不能是一家,并没说场所和执行不能是一家啊。说白了,还是部委利益。 (2015-08-21 00:3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说"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其实是唯一的依据,但现实情况怎么样?
《方案》指出: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什么叫市场职能定位不准?什么叫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什么叫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
就是让你提供服务,你去把自己当成亲自办理业务的机构;让你做好服务工作,你把自己当成监管机构,认为自己对交易可以进行监督管理。
打个比喻,公安局法定职能跟工商局法定职能不一样,法律也没说工商局不能做公安局做的事,但你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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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8-21 12:11: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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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oupeng: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四川省敢下设;再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安徽紧接着出台了“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在国家方案正式出台之钱,授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从事省本级集中采购业务。如果你们说写两个地方连基本的政治素养和敏感性都没有,反正我是不信。 (2015-08-21 12:05)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方案为何出台?为何对着这些做法明确批评?你所说这两个地方,就是《方案》所针对的典型现象。如不整治清理,则全国没有哪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清理,《方案》也无需发布。
君不见,蚌埠直接被焦点访谈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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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5-8-21 13:05: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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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oupeng:我的意思是方案出台前,内部早已经知道有关定稿。如此设置是向有关部门沟通请示过的 懂? (2015-08-21 12:37)
如有沟通请示,方案征求意见稿里至于用如此严重语气批评么?懂?
当官的不至于没有政治敏感性,但违法的屡见不鲜。为何?最关键一点,有一个观点说对了,是争权夺利的工具,但争权夺利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一委一办一中心。剥夺法定监管、法定代理智能,实行备案、准入、审核,这才是是抢吧?总之有权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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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5-8-21 16:29: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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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oupeng:法律法规明确写了,设区的市以上建立交易平台,或集采机构。为啥,方案里不说撤销县一级交易平台而说变分支机构,为啥,因为全国各地县一级都有,没办法处理了,这样叫不叫打插边球。同理,目前有三种占主导的模式:一是撤销集采,成编制纳入中心(财政部最反对的);二是一个机构 .. (2015-08-21 14:15)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叫符合政策吗?阁下就是这样去理解中央文件的么?
我们来理解一下,《方案》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A)不得取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B)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也不得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B)的工作,有几层隐含的含义:
1、A不能是B。
2、A不得取代B。
3、A不得做B所做的工作。
从1、2、3点中推出B可以是A吗?推不出吧?
A既然不能是B,那为何B可以是A?B既然是A,那是否等同于A做了B的法定职能规定的工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跟两者合并并无区别。既然明确A不是B,那一套机构同是挂AB的牌子,是否等同于A就是B?无论怎么理解,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跟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无区别。
我们来看另外一种做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置集采机构为二层机构的做法。既然规定A不得做B的工作,那我成立个C作为A的下属机构来办理C的职能。乍一看似乎没在字面上违反,其实也背离了《方案》的初衷。作为A的下属机构的C,在人员编制、业务管理上都从属于A,直接为A管辖,跟A直接从事并无区别,明显是在玩文字游戏。作为下属二层机构,难道不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部分么?法律规定阁下不许违法,于是生个儿子就可以违法?
为什么会有人打擦边球来理解,总而言之还是没有理解《方案》所强调的平台的“服务”职能。
日前,8月21日《发改委和财政部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答记者问 实录》发改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发言中提到:
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
工作方案要求转变政府一手包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传统做法和思路,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交易系统等建设和运营,减少政府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对那些已经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鼓励进行跨区域的整合。

也就是说,以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的 服务 可以通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请问,市场可以做集采机构的事情么?坚持现行做法的几位,要领会《方案》的精神,不是这样玩文字游戏可以安慰自己的吧。
另外,“因为现在很多集中采购机构不做项目主动或被动的转委托给社会机构”这句话是绝对不对的,集采机构职能就是做项目。敢于转委托给社会中介的,必然是违法。

另外提一点,《方案》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两层含义:
1、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根据断句应该解读为:不得违法从事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也不得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服务职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存在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的可能性。凡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都是违法的。
无论怎么说,集采代理、招标之类的业务,目前均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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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5-8-21 17:50:01 |只看该作者
我拜托你了,别整天在这臆想然后发表言论了,相关政策国家已经下文明确了,你在这说有啥用呀?能改变现实吗?哪个交易中心敢不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办理,就跳出来试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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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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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5-9-2 19:04:09 |只看该作者
地方政府确实需要花费大力气用以整合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能阻力也不小。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必定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
《方案》的第十二项,执行起来就成了一个系统工程了。很多简政放权后,用不着的臃肿机构是否要精简?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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