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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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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后多长时间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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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1#
发表于 2013-8-18 12:27:05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楼主说的情况还可再进一步设想一下,在场两个投标人同意了迟到的第三投标人的延迟开标的请求,等第三投标人到场后再开标,这时又有第四投标人到场,那第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收不收?再来了第五个、第六个……收不收?

虽是老帖,反映的问题应深思:到底应依法办事,还是事事都可 .. (2013-08-17 15:22) 
赞!契约精神,是资本主义文化精髓之一,很值得我们学习。大家在面对规矩的时候,多点敬畏,少点蔑视,对人对己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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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32#
发表于 2013-8-18 12:29:07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按照合同法,违反法律的约定,自始无效。 (2013-08-18 12:21) 
    “按照合同法,违反法律的约定,自始无效”
              这句话不够严谨呢!
     另,您看看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4867&page=2   16楼的跟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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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33#
发表于 2013-8-19 09:51: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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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4#
发表于 2013-8-19 10:24:22 |只看该作者
首选来说肯定是要拒收的,如果照楼主的意思,可以延长1分钟或2分钟也可以视为投标有效的话,那延长1分钟跟延长1小时的性质是一样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的那一刻,迟交投标文件的全部拒收,这样对有效的投标人才公平。其次,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怎么会没有投标报名人的联系方式,这点我认为是招标人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失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代理机构可以视递交投标文件数量进行电话联系未能及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避免因少于3家投标人而重新招标。再次就是关于立法的目的所在,简单而言无非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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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5#
发表于 2013-8-19 11:10:4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公司没有责任,招标代理公司没有义务去提醒投标单位,而且如果是网上报名的项目也通知不了投标单位,然后我认为如果会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争取业主单位、监管单位、其他投标单位的同意这个方法可取,要求投标单位签订书面承诺的同时也要求监管单位及业主单位签字,只有监管单位同时签字才能保护好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应当要为业主单位着想,才能做得长久,拿人钱财就要替人消灾,只要不违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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