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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ita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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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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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5:45:03 |只看该作者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属性之探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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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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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5:45:37 |只看该作者
   3、在投标人违约时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被没收”
       笔者注意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均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在几种违约情况下将会被没收,并都是用了“没收”的字眼,

       笔者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对收受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没收”这一说法,是欠妥的。商务印刷馆1983年出版的《现代商汉词典》第804页对“没收”是这样定义的:“把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在法律上没收也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以下是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没收”往往是公权对私权的剥夺,其执行主体往往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被没收的财产应收归国有或进入国库,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而工程施工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法人,不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性质,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将直接被招标人占有,当然不会收归国有或进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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