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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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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参加2个项目的投标并都中标,怎么处理?(请看该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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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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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9:00:58 |只看该作者
该市的建设局前段时间接受投诉人的投诉,经过调查取证,现做出了《处理意见》........
处理建议意见如下:

1、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可以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投标。如果同时中标,只能选择一个工程项目的中标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多个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
2、按照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3中“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管理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及正在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情况必须说明”的情况,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建造师A某)填写的格式正确,但均没有说明正在参加投标的情况,属隐瞒真实内容情形,而非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既是写明同时参加投标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尚无法构成废标,对此评标专家也没有做出废标决定。依据为资格后审申请书5.3“你方(是指招标人)保留在至授标前,发现我方(是指投标人)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利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的权利”的规定,对被投诉人没有说明正在参加投标的情况,由招标人在定标时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被投诉人(是指建造师A某)已经放弃B市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事实,投诉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资格后审申请书5.3条款的规定,被投诉人没有说明正在参加投标的情况,建议业主(即招标人)在定标时考虑。


各位专家和行家,请有空看看该市建设局《处理意见》,特别是文中红体字。面对这 《处理意见》书,我心中有几个问题:
  1、“处理建议意见”: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该市建设局做出的就是“处理建议意见”,而怎么不是行政决定呢?
2、“属隐瞒真实内容情形”:既然是属隐瞒真实内容情形,行政监督部门不做出处理决定,却由招标人在定标时考虑?怎么考虑?关键不是定不定,关键怎么定?负有行政监督职能都不做出决定,让招标人定,纯粹是推卸责任。
3、“评标专家也没有做出废标决定”:这句话的意思,废标权只有评标专家。是这意思吗?
4、授标:在招标投标行中有授标一词吗?
5、定标:在这处理意见书中终于看到了定标这词?但关键这怎么定?依据是什么?
6、放弃:放弃是2字中感觉建造师A某对想选择哪一个标都是建造师A某的事?
7、根据资格后审申请书5.3条款的规定:既然有这规定啦,那还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意见有什么用?
8、建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怎么不叫决定,怎么用建议?那还是回到要你行政监督部门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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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0:49: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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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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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7:32:03 |只看该作者
问题复杂了,若A某与B市项目签订合同后,取消其C县的投标资格的话,还得看C县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有几家,若有3家投标单位,C县项目开标是否应作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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