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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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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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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2-11 11:39:05 |只看该作者
怎么会没有监管部门呢?能把相关情况再补充完整点吗?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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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2-11 11:48:12 |只看该作者
插话:

看了大家的发言和议论后,我觉得:自己对“优惠”问题的解释可能是不妥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这里说的是价格方面的“折扣”的话,应该在开标唱标时唱出;那样,总的投标价格就以新的报价为准了,不宜重复计算优惠和加分。而如果这里的优惠指的是其他,比如工程完工后留下给业主某些施工机械,那么,也许适合用类似的价格折算优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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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3:00:01 |只看该作者
该项目属于业主自有资金,要求我们协助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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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2-11 14:55:03 |只看该作者
业主自有资金的项目,还不是业主说了算?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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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1-2-11 15:39:38 |只看该作者
业主内部意见有分歧,谁也不说明白,只要求重新评标,并且公正。
我们解释既然专家评标,肯定存在个人感情因素,打分多少我们也没有权力去限制,只能是让专家说出原因, 评委不推翻自己的结论,我们也没有办法[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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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1-2-11 15:52: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业主自有资金,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非法定招标项目。非法定招标项目在定标时,可以不适用12号令和30号令的相关规定。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非常明确的定标方法,即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话,则招标人应当遵循这个约定而不得违反。否则,遇上较真的主儿,打起官司来招标人很难站得住脚。
  当然,如果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确有错误,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在此前提下,如果还有评标专家还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而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话,招标人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理直气壮地使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招标人定标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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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5:56:19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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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6:06: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6楼boygmj于2011-02-11 15:56发表的 :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36楼的朋友说的很在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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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6:08:54 |只看该作者
我晕,什么叫满意,什么叫不满意?
招标是依法进行的,只要其过程合法,公平,没有废标情形,没有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是不能废除中标人的中标权利的。
如可以的话,业主看中标单位不顺眼,是不是也可以废了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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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7:15:27 |只看该作者
第二,是如何对待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代表表态的问题。

本人以为,对于大多数工程招标和评标而言,还是允许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只是,如何看待他的作用?

假如该代表在会议上,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发表不同意的说明,甚至拒绝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会怎么样?而该代表在会议上不得不表示尊重专家的意见,甚至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又该怎么样?

招标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否定自己单位的授权代表的做法和签字吗?

那是一个大家都不曾引起重视的,没有说法的问题。

本人以为,此问题需引起重视,并认真研究给出一个说法。否则,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容易“凌驾”于评标委员会;而我们的公开招标的众多措施,就会成为虚设。

第三,是可不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作出否定招标人异议或者推翻自己原先结论的决定?

我以为是不可以的。

一则,从09年的格力空调事件中,人们看到,格力空调的质疑之一,就是“同一批评委,先后作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一点,先是被广州市财政局否定(所以,才有了第三次专家评审),也被央视节目重点提出。虽然,格力空调事件本身后来和解了。但是,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果有人持错误的态度和办法去处理问题,类似格力空调的事件和纠纷还会不断的发生。

目前,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说法。

依据12号令的: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对于已经解散的评标委员会,怎可以重新评标,并且推翻自己原先的结论呢?

国外有句名言:“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本人的想法,也不适宜想格力空调事件中,番禺区财政局的那种做法,另外“随机抽取”别的专家,组成新的评委会来审查此类问题。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专家库,人员水平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 ,人数也有限。假如,抽取到某单位的同事去审查另一批同事的评比结果,副作用可想而知。甚至,假如,抽取到另一批不很称职专家去审查认真评标专家的情况;抽取一般高级工程师,去审查总工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情况,都是不好避免的。——那样,长期做下去后果极为堪忧。

本人的建议,倾向于组织一批真正有一定权威的专家来除了这类审核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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