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6-4-17
- 最后登录
- 2018-7-2
- 阅读权限
- 150
- 积分
- 66633
- 精华
- 168
- 帖子
- 23955
 
|
第二,是如何对待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代表表态的问题。
本人以为,对于大多数工程招标和评标而言,还是允许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只是,如何看待他的作用?
假如该代表在会议上,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发表不同意的说明,甚至拒绝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会怎么样?而该代表在会议上不得不表示尊重专家的意见,甚至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又该怎么样?
招标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否定自己单位的授权代表的做法和签字吗?
那是一个大家都不曾引起重视的,没有说法的问题。
本人以为,此问题需引起重视,并认真研究给出一个说法。否则,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容易“凌驾”于评标委员会;而我们的公开招标的众多措施,就会成为虚设。
第三,是可不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作出否定招标人异议或者推翻自己原先结论的决定?
我以为是不可以的。
一则,从09年的格力空调事件中,人们看到,格力空调的质疑之一,就是“同一批评委,先后作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一点,先是被广州市财政局否定(所以,才有了第三次专家评审),也被央视节目重点提出。虽然,格力空调事件本身后来和解了。但是,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果有人持错误的态度和办法去处理问题,类似格力空调的事件和纠纷还会不断的发生。
目前,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说法。
依据12号令的: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对于已经解散的评标委员会,怎可以重新评标,并且推翻自己原先的结论呢?
国外有句名言:“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本人的想法,也不适宜想格力空调事件中,番禺区财政局的那种做法,另外“随机抽取”别的专家,组成新的评委会来审查此类问题。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专家库,人员水平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 ,人数也有限。假如,抽取到某单位的同事去审查另一批同事的评比结果,副作用可想而知。甚至,假如,抽取到另一批不很称职专家去审查认真评标专家的情况;抽取一般高级工程师,去审查总工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情况,都是不好避免的。——那样,长期做下去后果极为堪忧。
本人的建议,倾向于组织一批真正有一定权威的专家来除了这类审核问题。
未完待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