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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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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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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0:57: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9楼zzj0102于2012-04-01 10:44发表的 :
请老人家不要动气,我只是就事论事,没有针对您。


老朽怎么会动气呢?你在赞美我!
评了近2,000个项目的标,不但是评委,还是评标主持人,居然没有被送上被告席,在你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
年轻人,告诉你,这就是老朽的魅力所在!这就是老朽的人格所在!

2011年,老朽所在的公司共做了2,600余个招标项目,其中有投诉的项目26个,占1%。这表明,在老朽所在的公司,有一批像老朽这样的员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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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1:07:44 |只看该作者

回 30楼(Laochan) 的帖子

钱老年龄这么大了,还有这么的求知欲、这么率真,对问题这么孜孜不倦,非常挺令人佩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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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2-4-1 11:07:57 |只看该作者
有些时候,投诉多还是少,不是衡量工作是否出色的唯一标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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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2-4-1 11:37:1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如果在招标结束后公示项目的评标情况,包括废标理由、专家名单,敢于做到这样的情况,相对就比较公平、公正了,也可以说工作做得很出色了。现在像福建、广东等地区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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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2-4-1 12:08:55 |只看该作者

回 33楼(david) 的帖子

赞同33楼的观点,正是由于有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规定,很多时候投标人就是被“砖砸了”“狠踩了”也不知情,哪来的投诉?所以,若做到“如果在招标结束后公示项目的评标情况,包括废标理由、专家名单,敢于做到这样的情况,相对就比较公平、公正了,也可以说工作做得很出色了。”我真的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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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2:17:58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一个“视为”引发的一场争论。

对这个问题继续掺和一下:

    1、关于“情形”:先出个问题:如果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是用一台电脑制作的,或者他们的报价是用一个软件制作的,是不是可以“视为”串通投标呢?
    所以我认为在法规层面这样列“低级的串标情形”,是否妥当?是否可以概括性的进行描述,而把具体“情形”交给各行政监督部门去列举,因为他们显然对“情形”比较内行。

    2、关于“兜底”,在法规层面,其实也不是不可以写的,比如:“其他情形,由国务院负责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或者懒一点就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写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重典”,乱世用重典,怎么用?83年严打,显然错杀了一批人。条例起草时,40条本来是没有的,后来显然也是出于乱世用重典的想法加上的吧,加的是否合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但反对的声音,是值得肯定的。不一定同意反对的意见,但应该支持反对的声音!一个国家,没有反对的声音不行。

    还是那句话,法律的粗和细是一个技术活,也是一个艺术活。再加李小林秘书长的话,“要讲,情、理、法”。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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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3:14:2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本质是什么呢?招投标本身就是采购方式,如果将一种采购方式赋予了更多的其自身以外责任和义务好吗?
好比我们消费者去超市买东西,我们只能知道我要买什么,顶多看看其标签。要求消费者都有鉴别假冒伪劣产品,了解生产中是否添加有毒物质的本领,那是不太现实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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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4:44: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5楼汉瓦于2012-04-01 12:17发表的 :
  1、关于“情形”:先出个问题:如果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是用一台电脑制作的,或者他们的报价是用一个软件制作的,是不是可以“视为”串通投标呢?
    所以我认为在法规层面这样列“低级的串标情形”,是否妥当?是否可以概括性的进行描述,而把具体“情形”交给各行政监督部门去列举,因为他们显然对“情形”比较内行。
    2、关于“兜底”,在法规层面,其实也不是不可以写的,比如:“其他情形,由国务院负责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或者懒一点就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写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重典”,乱世用重典,怎么用?83年严打,显然错杀了一批人。条例起草时,40条本来是没有的,后来显然也是用于乱世用重典的想法加上的吧,加的是否合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但反对的声音,是值得肯定的。不一定同意反对的意见,但应该支付反对的声音!一个国家,没有反对声音不行。
.......

回汉瓦总版主:
  1、可以视为串通投标。但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进行补充和完善,因此这不表明法规这么设立就错了。肯定一件事,不等于去否定另一件事,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两码事。
  2、关于兜底。我反对的是钱总建议增加的兜底项,而不是在反对增加兜底项,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关于本条是否应该增加兜底,说真话我没有研究过,故不发表意见。但钱总提议的兜底项,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3、关于乱世用重典。其一、这和83年的严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其二,我发帖支持40条的设立,是在表达自己对40条设立的看法,而不是反对有人提不同的声音。无论支持和反对意见,都是在对同一法条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的探讨,这和反对人家提意见,应该不应该提倡反对意见,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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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5:22:21 |只看该作者
其实只要有缝隙,都会有地方钻的,条例的规定不能遏制这些事情的发生,只能说明确规定的话,尽量减少串标的事情发生,这样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相信以及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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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5:26: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37楼

说句玩笑话,37楼的回复1和2说明了条例确实有浆糊的味道。
另说明一点,我说的反对的声音什么的,是就事论是中的感慨而已,没说你反对人家提意见。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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