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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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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这样的“视为”有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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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6:33:16 |只看该作者
回30楼,条例不是国务院令。
严格地说:条例是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
就如招标投标法是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的,但招标投标法不是国家主席令。
道理是一样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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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4-25 16:54:2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一、非常赞同和赞赏你的讨论问题的态度!老朽就希望大家都像你这样就问题讨论问题或争论问题。
二、《条例》是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大家搞清楚上面这句话后
      “《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令”,应该能判断这句话是错的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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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9:57:41 |只看该作者
呵呵,白天上班忙,来不及回复钱老,本打算晚上回复的,没想到32楼的朋友替我回答了。
完全同意32楼的回答,鼓掌!

补充一点:我们在理解一部法律法规的时候,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什么意思?即要看这部法规在法律体系中是什么位置、为什么在这个位置、该法规和上下位法又是什么关系,等等。如此,才能更好的理解该法规。是谓哲学上的“从整体理解局部”是也。从《立法法》来看,我们法律体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各种规范性文件五类四个层次,各层次环环相扣,马虎不得。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部委令等说法并非《立法法》承认的说法。

呵呵,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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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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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2-4-25 20:19:17 |只看该作者
楼有点歪了,没人注意到吗?各位。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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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2-4-25 20:55:27 |只看该作者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楼有点歪了,没人注意到吗?各位。 (2012-04-25 20:19)
是有些歪了,大家应该看看从哪开始歪的,我觉得导致歪的原因应该很明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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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2-4-25 21:02:49 |只看该作者
还是回到对评标专家不写书面意见,可否“视为”的问题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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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2-4-26 08:47:3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还是回到对评标专家不写书面意见,可否“视为”的问题上来吧 (2012-04-25 21:02)
这个问题的“视为”合理。
本人的理由如下:你必须在考虑问题的最佳答案之前,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有效而不错办法。这叫务实。
所有关于“视为”讨论的意见,此刻依然没有问题的“最佳答案”出现。
而以后如果有“最佳答案”出现,那仍然理解为这个建设性的意见来得太晚。必须承认条例不够完善,绝不是不正确。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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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2-5-13 16:42:0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谢谢你的想象,把老朽想象成“有水平的人”。“说出这样没水平的话”,应该是没有水平的人。
二、你上纲上线还没有到位。《条例》可是国务院令。
三、你怎么断定评委“既不表达又不同意”,只是不愿意书面表达而已。
....... (2012-04-25 12:13)
和新人打嘴仗,没什么必要吧?
想不自量力,改个标题:这样的质疑有何价值??
敬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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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0:57:32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就要反对,或弃权,后两种情况如不说明理由不留下书面证据的话,以后很难证明的。所以这种视为完全有必要且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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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3:30: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规定是有相关具体事例而特别规定的。实际上,条例的一些规定都是因为有具体案例而设定了一些规定。
比如,投标保证金不再规定80万元上限,是因为一些国家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很大,80万元约束力相对违约的额度太小,因此只规定2%上限。
而关于评委不签字的情况,本人就曾经遇到过几次。这几次情况都发生在招标人评委身上,其中有公开招标项目,也有邀请招标项目。业主就是不同意结果,不签字,评标陷入僵局。评标专家库的评委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前面说的极端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所有评委都不签字,那就不会有评审结论,所有评委意见一致,不是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么。
条例这条规定出来之前,发生评委不签字的情况,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因为有评委不签字,就是有严重的分歧,这时评委内部讨论的事情,该评委可以认为评审没有结束,往往就是决定翌日再讨论,于是,晚上就有节目了。据说,一些行业,评审时间很长的,评审地点不是在公共场所的,这不是秘密了。有人说,没有做不通工作的。
监督部门轻易不能干涉评委的工作,评审没有完,只能延长时间,现在有条例规定,个别评委不同意结论,不签字,视为同意评审结果,有大多数有正义感的评委的结论,意味着评审已经完成。
这个在实际操作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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