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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讨论 :《条例》是否支持了招投标的“合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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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0:10:37 |只看该作者
★ 关于招标方式是否有“抽签”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和各个部委的政令,都没有“抽签”方式和中标的文字规定。

合肥是否有明文,本人暂没有查询到。但是,看到5月份,刚刚发布的有关抽签的公告,选2则转发如下:

当前位置:首页 > 中标公示 > 政府采购 > 定点项目抽签公示

合肥招标中心 信息时间:2012-5-4   

2012年度合肥市新站区2012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道路设计抽签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合肥市新站区2012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道路设计

项目编号:2012CGXC0665

预算金额:1200万元

专业类别:市甲

建设单位: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戴世蓉联系电话:13855100553

中签单位: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定签时间:2012年05月04日

请中签单位按合肥招标投标中心2012年度设计定点单位招标文件规定,于两个工作日内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尽快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联系人:周新贵,联系电话:0551-2692058。

特此公告。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2012年05月04日

保存时间:2012/5/5
原标题:合肥市新站区2012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道路设计
http://www.hfztb.cn/hfzbt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ad14fd70-ccef-49c7-a74a-4982d42e81f0&siteid=1&categoryNum=003002002

当前位置:首页 > 中标公示 > 政府采购 > 定点项目抽签公示

信息时间:2012-5-4

2012年度合肥市包河区2012年教育基建项目监理(第8包)抽签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2012年教育基建项目监理(第8包)

项目编号:2012CGBC0701-8

预算金额:18万元

专业类别:房乙

建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剑联系电话:0551-3457790

中签单位: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定签时间:2012年05月04日

请中签单位按合肥招标投标中心2012年度监理定点单位招标文件规定,于两个工作日内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尽快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联系人:亓林媛,联系电话:0551-2692057,2692126。

特此公告。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2012年05月04日

保存时间:2012/5/5
原标题:合肥市包河区2012年教育基建项目监理(第8包)
http://www.hfztb.cn/hfzbt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a29aed39-d4b0-4b60-a612-a56c52fbfd3c&siteid=1&categoryNum=003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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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13:38 |只看该作者
  合肥招标的投标评标和法律、部委政令的对比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人的理解: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的情况只有一种)

《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7部委30号令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合肥新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转让(租赁)公告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及方式交纳投标(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当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报价,并记录报价备查。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不予接收。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邀请招标人、特邀监督员或者公证员参加开标。  】


注意:《条例》的描述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而合肥的规定是“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不予接收。”

措辞略有不同,一个强调“密封”,一个强调“规定”:实际上的差异在哪里?                                                     


看看多个具体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明白了是由于这点:

合肥具体做法是:

【投标人请在开标前,携带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至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收费窗口换取投标保证金票据,并交投标文件接收人验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看来,应该理解:合肥的规定是:投标保证金只有银行转帐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到帐才算数”。

本人不理解:既然,换给投标保证金票据的,是合肥招标中心的服务大厅的一个部门(窗口);接收投标文件的,也是合肥招标中心的人员,为什么非得转一道手续,来检验一下?为什么不可以直接由服务窗口出具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明细,作为开标时的情况说明

在本人经历过的各个招标投标中,允许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多种,代表“接收”的办法也有多种。在国际招标时,主要的方式是银行保函。这时,有密封在投标文件中的;也有通过中国银行转保的(需要招标公司派员去取),还有现金或者支票——对于一些情况,是通过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已经接收的投标保证金情况表”告之接收投标文件经办人的。而这里的含义,无疑表明: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和随投标文件递交的保证金,都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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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14:29 |只看该作者
有关评标办法和评标结论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注:本人的理解:(一)对应的是“综合评标法”;(二)对应的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

30号令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评标的保密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原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合肥新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标应当在封闭情况下进行。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区域封闭和评委名单保密,并设立音频视频同步监控系统。】  

这些描叙不同,意义上有区别吗

以本人的愚见:国家的法律和七部委的政令,是首先要求评标专家和有关人员自觉地遵守“保密”的义务;(随之,也有规定,如果违反了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合肥的办法,则是把评标专家和有关人员放到了被“监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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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15:16 |只看该作者
合肥新的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招投标项目应当按下列办法及原则评标: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采用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  

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是指:从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起开始评审,只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即确定为中标人。  

(二)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  

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是指:从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起开始评审,在满足招标文件中初审指标及符合性审查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智能交通及楼宇弱电、防疫药品、医疗器械、消防设备、教学仪器设备、警用装备、抢险救灾及特种设备、重要机电设备等采购项目,可采用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  

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是指:在通过招标文件初审指标及量化评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以符合商务标评审要求且提出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规划、设计、软件开发、监理、艺术创意、咨询及课题研究等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合肥有关规定 引文完)

应该说,对于“有效最低价”的评标办法,现在很少使用。在最早的原国家计委编制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提到了对第40条41条评标办法的详细解释: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标准和方法及评标报告。

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简单地讲,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即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那么,这些事先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能否真正得到采用,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标尺。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

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所谓“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是指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及某些特殊的服务项目,国务院可能对其评标在本法的基础上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果有这些规定,应予以适用。

  2.参考标底。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标底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评标委员会一般在这个浮动范围内对投标价格进行比较。但是,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当然,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超过标底规定的幅度,招标人应调查超出标底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话,该投标应有效;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大大低于标底的话,招标人也应调查,如果是属于合理成本价,该投标也应有效。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的一份重要文件。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这种推荐的具体理由。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2)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3)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至3个)中最后确定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中标的条件。

本条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两种中标条件。
  1.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

如前条释义中所述,所谓综合评价,就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采用这种综合评标法时,一般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也称估值最低的投标)或最佳的投标。被评为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即可认定为该投标获得最佳综合评价。所以,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应尽量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只笼统地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但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并没有规定下来,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

2.最低投标价中标。

所谓最低投标价格中标,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所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招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招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一般而言,招标人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这种情况下,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就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尺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授予给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是,如果是较复杂的项目,或者招标人招标主要考虑的不是价格而是投标人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及能力,那么,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原则就难以适用,而必须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选出最佳的投标,这样招标人的目的才能实现。】(引文完)

点评:本人学习后认识到:对于不加区分的所有项目,都采用“有效最低价法”的问题,早在“释义”中也已经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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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合肥的实践,也有其他方面的积极表现。比如,

   合肥市招管办举办招投标专家政策法规暨业务知识培训大会

合肥招标中心  信息时间:2010-7-8  

为促进我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建设,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提高评标公平、公正性。 74日上午,在市政务中心小礼堂隆重召开合肥市招投标评标专家政策法规暨业务知识培训大会。此次大会是自2006年市委市政府进行招投标体制改革创新以来首次召开的专题大会,近1000名专家参加了会议。市招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华主持会议。

培训会场面火爆,偌大的会场座无虚席,原本通知600名专家,结果专家互相转告,纷纷主动参会接受培训,连会场后面和过道两侧都站满了人,走道上也有专家席地而坐,这样火爆的场面说明了这类培训活动深专家的欢迎。

陈华副主任宣读了2009年度优秀评标专家表彰决定及颁发资深专家聘书的决定。与会领导并为10名优秀专家颁发证书、304名专家颁发聘书,优秀专家代表仇垲、沈致和作了发言,以自身为例,与大家分享招投标市场环境和评标工作感受,引得各位的共鸣,振奋了大家的精神。

培训会上,市招管办党组书记、主任耿延强工作了总结讲话。首先肯定了专家评委在服务和保障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创造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所作出的贡献,对各位专家付出的汗水和智慧表示衷心感谢。耿延强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各位评委一要自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积极掌握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努力提高评审水平,促进招投标活动的科学发展;二要慎重用权,廉洁自律,做到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独立客观的参与评审活动,在评标中主持公道、不徇私情,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为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把关;三要不负使命、认真评审,评标专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充分认识到项目评审的重要性,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地参与评标,慎重对待每一次评标,提交真实可靠地评审意见;四要加强队伍建设,从专家肩负的政治任务、事业要求、纪律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强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专家队伍,确保经评审项目让市委市政府放心、人民群众信得过,保证评审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有效促进全市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最后,耿延强主任希望专家要充分适应新形势下招投标工作的新要求,迎接新挑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业绩,为招投标管理工作上新台阶做出新贡献。

……  ……  高注:似乎,耿延强和陈华,两位领导都已经不在合肥招管局了。

据有关消息,合肥目前的专家库,已经汇集了5000多名各行各业的专家。

而合肥招标投标评标的一些成绩的取得,无疑也和评标专家的努力工作是非不开的。在合肥招标中心网站上,一位评标专家的留言,让我感动不已:

   
在合肥招标中心的领导信箱栏目力,本人看到一位评标专家2010年的留言(留言先后发了两次,这里仅取第二次修改后的发言:

【标题: 政府采购的评标感言校正稿 提交日期: 2010-10-27 8:33:15

    容:

法规处何先生:现将原文审校后重发如下:请斧正!

校正稿 政府采购的评标感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行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已越来越深入各行各业。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上二法的《实施条例》尚在征集意见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通过这几年政府采购法的实践运转,进一步促使招标投标行为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这也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供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极其有效的好办法。本人因工作关系卄年来多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活动,深深感到当前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法规齐全,只因理解关系使得各方在扏行、实施中有些方面尚值得商榷。现将各地评标中出现的一些现象罗列如下,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以起到抛砖引玉、亡羊补牢的作用。

    .招标的全程监控笔者据多年现场实践,领悟到招标评标工作成败关键在于以下三要素: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制定恰当(如技术配置,商务条款,交工期限,售后服务等),即决定了本次最佳中标人选。目前为滿足招标人要求,招标文件一般由招标人提供,而文件可能多少有意无意含有招标人的倾向性内容,由此潜伏下不公正因素。

    2。评标方法本项目的评标方法因根据项目实情,资金情况决定而不是固定一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首先应根据项目性质要求定下,适应所选产品等级相应的制造商,这样在同一水准线上才有公平、公正的可比性(如有效最底价中标法若不按上述原则,著名品牌大公司肯定中不了标,由此搓伤其投标积极性。当然,纳税人銭应用在刀口上,合用即可,切勿高攀)。

    3。评委素质为响应国家对专家库要求,近期各地专家库都在迅速扩容,但只注意职称而不注重本专业八年的经历,造成现场个别评审专家坐等陪标或串标现象,失去了公正,独立评标的本意。由此可见:招标机构目前对招标工作的监控不是全程而只是局部。是否可借用国外方法:聘用部分专家专职协助监控招标文件的内容,评标过程公正合理(通过远程监控)和评标结果记录的审核。这样可能更客观体现评标工作真正的公正、公平、公开。

    .评标过程中职权 1.评委会的权力按招标投标法法规定:招标机构只是服务单位,不能替代或操控评标工作。但有些招标机构在评委会成立后仍全程监控甚至继续“指导”评标工作。更有采购单位业主的评标人强行蛮礼(有的现场参加人员竞超过评委人数),评委主任已有名无实,此标也就标准“过场”了。

    2.评委的权力应该说绝大多数评委对自已短暂的神聖工作是尽心忠职的,敷衍、南郭先生是极少的,当然自重申明是必须签约的。但评标前我认为有些地方做法更可取:评委对评标结果不作讨论,不必统一口径,而是各扏已见,写出推荐或否定投标人的理由,当场开卷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定出中标人(其实,财政部18号令中已明确规定评委独立评标的原则)。

另外有些地方评标期间封存评标人手机作法欠妥,其一,评委临时聘来,无理中止其通信权力,可在现场短暂公开通话;其二,真正作弊不会这么傻。


3.机构人员、监督员权力机构人员招集评委专家到场介绍评标项目情况后组建评委会,随后应主动让位给当场产生的评委委主任来操作(也有不选现象)。当然,可以监控评标程序并记录在案。有些地方有社会监督员出场,其职责同机构人员组建评委会后的角色,绝无左右评委会的权力,并应尊重、信任评委的工作。

    ..招标文件的合理性目前招标人总想将銭用足甚至超出,诸如最好全进口,原产地,原装件。其实,目前国内合资企业或民营大企业使用国外技术、工艺、设备加工的机械产品可同舶品比美甚至超过,电器除部分元器件外,装配工艺也不逊国外。故不要迷信“外国月亮总比中国圆”的论调,政府采购切记:绿色环保,支持国内中小型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应由品牌保证,而定下品牌则决定价格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性,可信度。

    .回避制度实施评标中的回避制度是体现公正、公平的又一道关口,但在进入评标现场后绝少有人提出主动回避,而且经常发现评委中明显专业、人际“太对口”或有某种关联的领导职务,默切业务关系的评委也不作主动回避。但也有单位做得很好,如在职人员工作时间不充许参加本业务类评标工作,更有单位干脆明确中层及付高骨干不充许外出评标。

    .招标后期善后工作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首先应验证各附件材料如合同业绩的真实性,可靠性。其次,审查评委打分推荐的合理性,真实性。上网公示期后应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公布本次评委会成员名单也是对本次评标工作公正性的公众监督。后期也应有不断对中标项目的跟综监控,真正把纳税人的銭明明白白消费。

    .软件支撑体系的建立 目前在评标中,评委主要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审查比较后,用笔在相关表格或纸上作出评判。难免带有个人情感或专业不专而造成人为或非人为的干扰,这样就需要政府采购部门建立强大、时鲜的各类专业资料库。同时,按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软件系统。人手一机,数据定论的无纸化办公,既可规范个人行为又能快捷、智能,使评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 结束语在当前政府提倡效能建设和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时机,政府采购应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和监督机制,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做到采购流程规范化,并尽快建立或完善政府统一的“专家库”、“软件数据库”、“评标软件系统”。遵照“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对评标工作真正作出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判,为政府采购作出新贡献!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赵国先 20101027日凌晨校……(合肥)

受理单位: 建议 回复日期: 2010-10-28 9:39:58

回复: 感谢赵国先先生严谨细致的态度,我办将认真学习借鉴,欢迎您继续关注我办及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的工作。  

【注: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仅供参考】

保存时间:2011/11/13
原标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信箱
http://www.hfztb.cn/hfzbtb/Zxyd/xinxdetail.aspx?HistoryGuid=0d26faee-cbc3-4633-b120-8a277a56af95

说实在的话,我读着这位专家的肺腑之言,眼眶不知不觉中就湿润了:多么好的多么认真的评标专家啊! 他也是电梯方面的专家。一位真正对人民负责的专家 !!

可是,上述这些消息,并没有被大加宣传和报道,也许,它们不属于“合肥模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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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19:50 |只看该作者
刚刚看到的,被网友转发的文章(原载中国政府采购报,亦被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发):

作者 赵国先,电梯专家

投标文件常见误区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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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5:54:28 |只看该作者
马鞍市招管局赴合肥、蚌埠等地考察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自行代理
为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自行代理工作,5月4日,马鞍市招管局副局长伋兴无会同市物价局副局长郭玮莲赴合肥、蚌埠等地考察调研。在座谈中,三地招管部门就政府投资工程自行代理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一致认为,政府投资工程自行代理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代理成果优劣不一、监管不到位等难题,在制度上预防招标代理委托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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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5:55:29 |只看该作者
郑为文在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调研时指出,招投标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 快捷高效 优质优先 廉洁高效
(记者 江勇)5月9日上午,市委书记郑为文前往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调研。他强调,要不断提高招投标采购监管服务工作水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快捷高效、优质优先、廉洁高效,为全市大建设、大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市委秘书长张东明等陪同调研。
  郑为文实地察看了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服务大厅、产权交易厅、开评标厅,和有关负责人亲切交谈,详细了解我市招投标平台建设情况,并饶有兴趣地观看了国有产权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模拟演示。
  郑为文在听取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汇报后说,今年以来,市招管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在优化招标方式、完善评标办法、打造业务平台、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各项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变化、取得了新成效,成绩值得充分肯定。
  郑为文对市招管局如何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第一要义,也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要确保招投标活动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规范有序进行,打造招投标“阳光平台”。二要做到快捷高效。进一步优化招标方式和内部办理流程,实行零星工程项目简易招标、外来投资项目自主招标,坚持重点项目“特事特办”和“绿色通道”制度,构建快捷高效的服务平台,促进重点项目快速推进。三要做到优质优先。建立开放性的优质企业库,鼓励优质企业参与招投标,防止恶意竞标和低水平建设,努力实现重点项目招大招强,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四要廉洁高效。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服务流程,既要加强自我防范、坚守道德底线,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风险防控,建设规范廉洁的招投标队伍。同时,要进一步培育机关文化,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为大建设、大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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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5:56:01 |只看该作者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运作成本和监督成本,促进源头治腐体系建设,力争为全省开展省市县招标投标市场公共服务体系联动建设工作提供典型示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安徽省招标局关于开展省市县招标投标市场服务体系联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12〕9号)等精神,现对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工作职能,健全组织机构

  1.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设立的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为独立事业法人,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管理。具体包括:

  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监管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等各类资源库;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按有关规定收取各项交易服务费和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与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的业务沟通和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2.各县(区)应设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招管委),负责本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协调工作。招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招管办),县设在招标局,区抽调人员办公(非常设办公室),承担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职责,根据招管委部署,负责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市招标局指导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对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

  3.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统一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工作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辖区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招管办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乡(镇、街)不设立招管办和交易场所,涉及乡(镇、街)、村(社区)使用国家、集体资金建设的小型招投标项目(农、林、水、卫生等)和国家、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一律按属地管理,共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件系统平台,分别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加快系统开发,实现在线运转

  4.开发标准统一、功能完备、技术先进、安全高效的全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承载各级政务部门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业务,建立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为主要特点的招投标网上全流程运行新模式。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系统,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大厅、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协议供货商品库、招标文件范本库等服务。同步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察系统,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程监察,实现交易、服务、监督、监察一网运行。

  根据统一交易场所的要求,市招标局要把握各项工作的重点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做好承接网上交易的相关准备工作。

  5.全市使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平台和数据库。县和市辖区通过网络共享市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平台。

  6.依托市信息办管理和技术优势,开展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同时,委托市信息办为软件后续运行提供技术支撑,负责软件的管理和运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体系建设要通过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方法,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网络化,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7.完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软、硬件设施安装和交易应用平台建设,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备网上交易条件。在市本级和县同步启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行工作。市招标局要对市本级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8.抓紧筹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大软、硬件投入,落实办公场地,解决办公设施,设立开标室、评标室、询标室,建立信息发布系统、电子监控系统、专家随机抽取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多媒体播放系统,以满足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需要。

  乡(镇、街)专门工作人员可与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要配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基本设备,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制度。

  三、明确进场项目,杜绝场外交易

  9.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做到应进尽进。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范围是:

  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工业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项目法人招标(含BT、BOT等模式融资的建设项目);造价、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选定等。市、县招标局要拟定《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于违规在场外交易的行为,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10.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下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在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直各单位、市辖各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央省属驻蚌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县直各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乡(镇、街)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进场规模标准由各县自定),乡(镇、街)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由乡(镇、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人员通过登录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网上询价交易。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

  11.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文件编制、信息发布、网上受理、抽取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质疑投诉、合同备案等环节,要按照“十八步工作流程”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段式操作、招标局分阶段监管。对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委托中介业务,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中介资源库中采取摇号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13.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是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平台。县(区)、乡(镇、街)公布的各类交易信息,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并自动链接国家和省指定的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站。对不良行为记录,也要同时在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曝光。

  14.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市招标局要不断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准入、退出和培训机制,明确评标专家责、权、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协助招标局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与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联系,充分利用省级专家资源库。

  15.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人员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16.建立市、县交易业务信息统计制度。凡进场交易的项目都应当纳入统计范围。统计数据应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将本县当月的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网上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建立全市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价格信息库、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库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数据库,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效率和监管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8.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系统的业务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服务队伍。

  19.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评价机制。要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

  20.市招标局要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集中培训和对县(区)的考核评价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责任分解表》中有关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考核的依据。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交易机构设置情况、交易功能的建设情况、交易项目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基础工作情况、资金节约(增值)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建立保障措施,推进三级联动

  2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推进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推进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招标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招标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明确1名副县级领导干部,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并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各县也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推进组,扎实推进联动工作。

  22.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坚持定期召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推进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调度例会,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近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差距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方法。同时,促进各成员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各部门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23.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为载体,利用简报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进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增强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力争工作总体进度走在全省前列。

  24.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全新的课题,为更加规范工作程序,体现推进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制机制运行等重要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家、省内资深专家进行研讨,充分依靠专家在行政、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特长和经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25.总结推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经验。对市本级和县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电子评标系统以及电子监察系统平台建设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市招标局、监察局、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准确,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廉洁、高效、阳光运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至2012年6月,初步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并形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意义、示范作用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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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5:57:37 |只看该作者
条例成了哑巴,成了地方政府断章取义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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