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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一个工程项目一个投标单位能否多投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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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7:05:52 |只看该作者
针对“一个工程项目,一家投标企业能否多投几个标段,并且可以中几个标”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到标段合理划分,有标段划分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合理划分标段为做好招标工作一个关键,同时也是我们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条件。

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如何才能合理的划分标段,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划分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划分标段做到合理,应该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招标人自己的管理能力、招标项目的自身情况、经济的因素、竞争的因素等等。做到合理的划分标段,实际工作中确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合理划分标段,对招标人来说,这是做好招标工作的前提的。

二、招标文件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合法性。

大家虽有不同的观点,但均提到了,招标法第四十一条,我认为看这一条首先先确定,招标文件的“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这一规定是否合法?我个人来人认为,这么规定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

1、违反了招投标法的“三公一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假如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最终可以中两个信两个以上标段,由于招标文件有这一规定,剥夺了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即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择出的最优,最终由此规定而不能中标,招标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从竞争的角度来说,不能充分体现了竞争。由于不能兼投多中,潜在投标人,可能会有选择性的参与某较大标段的竞标,放弃较小标段的投标。

3、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规定投标人“多投而不能多中”相比较于“多投多中”的情况下,在考虑资源配置等方面,在“只能中一标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在每个所投标段的单位成本会比较高,投标报价的下浮空间较小,对招标人来说会增加成本。

综上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是不合法的。严格上来说招标文件是不能这么规定的。

然后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样大家是否更加清晰呢?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这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虽有其合理的一面(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做到合理划分标段而导致,做出此规定也是无耐之举。),但是严格上来说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但是,若招标文件真的对此做出了,“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明确规定了,现实工作中还得按招标文件规定走。

实际工作中如何做是一方面,有时候是表像看来是可行的,但是在理论上的探讨上,这么做是违法的。实际惯有的操作虽看似可行,但不能依此指导我们的工作,那将会将错就错,一错再错!

以上是个人的观点及一些想法,在各位专家老师及广大网友朋友们面前班门弄斧了,如有不对的,欢迎大家指出,以寻求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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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9:05:25 |只看该作者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样解释(二)应该没有问题,那(一)的情况呢?
比如在用综合评分法的时候,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多投但是只能中1个标段,投标人ABC,都全投了3个标段123
1标段评分排序:ABC
2标段评分排序:ACB
3标段评分排序:CAB
怎么定才不违反第四十一条(一)?
.......
您说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应该细分为两种:

    一是三个标段的投标人都只有ABC三人。如果是这种情况,那您这个项目的标段划分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实践中,划分标段有时是为了缩短工期,有时是因为符合资格能力条件的单位过少,有时是因为专业工程技术方面的要求……但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因素,标段的划分都应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如果划分为三个标段后,三个标段的投标人都相同,而且还都只有3个投标人,那这样的标段划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您说是吗?

    二是三个标段的投标人不只是ABC三人。这种情况其实是比较好处理的,因为A已经是排序第一中标候选人了,在第二标段评审时,就不应该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个人觉得比较合适的做法是推荐CBD(假设D投标人综合得分紧随其后),第三标段的做法由此类推。

    此外,我想重申一下的是: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多投多中,对照招标法41条(一)中规定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此处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中,就已经包含了“不得在本项目的其他标段中标”这个前提条件在内。假如A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使在只有3个投标人的情况下,在第二标段评审时,也应该首先剔除A投标人的投标。因而,A投标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您在题干中所说的“2标段评分排序:ACB”这种情况了。

    我在之前的相关表述中,一直想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即如果招标文件有“不得多投多中”的规定,那实践中就不可能出现“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

    您不妨再好好理解一下我在24楼中的“招标法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是以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或规定为前提的。我们不能撇开这个前提不管,去找出个‘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然后又以这个实际上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去倒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法性。……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比较难以行得通的。 ”这段话。

  个人见解,请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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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9:26:44 |只看该作者
    欣赏30楼网友认真研究的精神,但其观点似乎犯了“撇开前提去推导结果,再以这个结果去倒推原因”的思维误区。
    您不妨再仔细看看我在24楼和31楼的发言,或许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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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21:11:48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谢谢总版主的指点,您的观点目前我仍需好好想想!很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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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1:57:08 |只看该作者
我赞成唐老师的观点,觉得更合理一些。可能唐老师是理想主义者,事实上划分标段,规定只能中一个标段,更多的不是考虑资源合理利用问题,而是平衡各方利益,让几家公司都有饭吃。
zzj0102提到的“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那么“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中标条件就是“不得在其它标段中过标”,这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有了这个限制性规定,又怎么可能会有“在两个以上标段同时具备中标条件”的情况出现呢?”好像招标文件一般也不是这么描述的,可能是zzj0102自己理解成这样吧。“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这句话,虽然最终是不会出现中两个标,但是中间过程会出现,所以要处理掉一家。我们的招标也有过类似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一个定标顺序,比如第一标中了,其他标就除名了。不过这样也有问题,如果A公司在第一标中了。第二标本来也是可以中的,但是除名了。但是公示过程中第一合同段如果被废了,那么第二标本来可以中的,也没机会。不过这种情况很少。主要是招标文件把游戏规则定好,定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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