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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z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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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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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25:29 |只看该作者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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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28:06 |只看该作者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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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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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34:14 |只看该作者
去深圳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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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50:15 |只看该作者
看来黄河兄是纪委监查部门的,呵。我有点个人不同看法:首先,如果这种设备是标准通用,货源充足,价格比较透明的设备,应该是可以询价的。但如果满足询价条件了,却只有两家来报价,应该查明下原因。预算公开了否?是不是供货商觉得无利可图而不来?还是事先已知道采购人有明确的品牌意向而不愿意再来当陪衬?其实我的观点是:如果是真有竞争,2家完全可以询价,就象2家可以谈判一样,这些由专家小组和采购人来决定。如果是围标的,形式上满足3家以上又有什么意义呢?
以下是个人观点:1、如果这2家报的是不同品牌,我认为完全可以继续进行;如果重新组织的话,只会造成串围标机率的加大,本地区的市场情况就是如此,你就是发布再长时间的公告,能响应的供应商也是这些,增加了招标成本和投标成本,也不一定有好的采购效果。而且任何招标采购都是有成本的,最重要的还有个时间成本不太好估计。
2、如果说依据,可能实践中太多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了,这就是法律漏洞太大,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如果一味的遵循法律条文,就会耽误太多的时间和加大太多的成本,本来法律是为了一项业务能够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这时候反而成了绊脚石,我们是否还要继续一丝苟的坚持呢?那些法规互相打架的条文,自相矛盾的地方又如何处理呢?坚持哪一个是对,哪一个是错呢??呵
3、其实大家都明白,目前各交易中心实施的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方式已经完全不一样性质了,应该在前面都加上个“公开”俩字,也是实践中比较合理的做法。那种从符合资格条件的选出三家以上的方式,估计都没有地方在用吧?是不是这样也不合法了?呵。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呵,另说一下,俺也是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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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55:37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昨天在现场还有一个细节,中心主任和我单独说,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有些事情就很难办
中心主任同你单独说几次,您可别动摇立场呀领导,招投标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还要靠您的努力呀!如果您都要动摇,我们代理机构可真的就没有活路了,您是领导,依法执行监督权,他们对您还有几分敬畏,我们代理机构这弱势群体明明知道交易中心做的不合法不合规,也只能委屈求全,要是同他们多辩两句说两句,轻的可以给你的工作设置障碍重的可能要遭遇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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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07:37 |只看该作者
呵呵,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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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08:10 |只看该作者
PS: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我试着完全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操作一下询价采购方式。首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这个“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一个虚拟的单位,最终实施者肯定还是“个体”或“几个人”,所以最终选哪几家还是由“个体”决定的,“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既然前提是3家以上,那么肯定就要想尽办法也得让报价数量满足了,实在不满足应该如何做,采购人和被邀的供供应商也应该很明白的吧?呵呵,所以,如果真是依法操作询价采购,是不存在满足不了3家以上供应商的情况的。
    所以,正是因为我们知道依法操作有太大的漏洞,实践中我们都运用了公开的方式来询价和谈判,这也导致了经常出现不足三家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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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4:38:26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看来黄河兄是纪委监查部门的,呵。我有点个人不同看法:首先,如果这种设备是标准通用,货源充足,价格比较透明的设备,应该是可以询价的。但如果满足询价条件了,却只有两家来报价,应该查明下原因。预算公开了否?是不是供货商觉得无利可图而不来?还是事先已知道采购人有明确的 .. (2012-07-31 10:50)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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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5:27:46 |只看该作者
顶!向楼主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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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5:50:42 |只看该作者
回BZ黄河:“我们不是全程监督的,据我向他们了解,这种设备厂家很少,算高技术含量的设备,有些零件是进口的。他们的解释是时间紧急,参加的供应商少。只有询价简单好操作,不需要招投标文件而已。
不知是否解释到位?”

如此说,是本项目最初的询价方式就确定错了,重点在采购人建议的采购方式,财政局审核的方式不对,而不是探讨正常询价的项目但供应商来了2家是否可继续进行的事儿,呵呵,让楼主误导了。嗯,我总结一下,应该是这么回事儿:今天下午参加政府采购,本来这个项目确定的采购方式就不对,又供应商只来了2家,还要坚持开标,那就更不对了,所以,我很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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