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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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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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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1#
发表于 2012-8-29 19:04:20 |只看该作者
1、同意楼主对交易中心的定义。

        2、中政的那位教授对招标投标法的症结,没抓准。招标投标法乱象丛生,有体制原因(监管分散)、有立法原因(下位法走样)、有人员原因(素质参差不齐),但更重要的是,招标投标是外来事物,我们传统社会不存在这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英文bid或者bidding,讲求的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讲求的是契约精神,是对游戏规则的尊重和遵守,然后才会有游戏的展开。

        3、至于那位教授对评标过程保密的抨击,在我看来,更是匪夷所思。英国的普通法精神没听说过,那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总该听说过吧?评标委员会在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上,类似于陪审团制度。那位教授的话,要么被曲解,要么就显得太“业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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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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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8-29 19:08:07 |只看该作者
深有同感。期待本应是楼而不是楼的奇怪现状早些改变。[s:125]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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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3#
发表于 2012-8-30 12:13:21 |只看该作者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不同认识进行探讨很有必要,也很及时。6月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在南昌召开后,各省市在结合当地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上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其中“一委一局(办)一中心”是中央肯定和认可的管理体制框架。但是具体执行时,由于前期各地在探索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中心的定位、中心与局(办)的关系,实践中有不同的运行模式。所以,在总结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探讨在即将展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如何定位中心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在有的地方确实将原有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作为一栋楼来认识的,而且运行得也不错。但是仔细分析,中心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运作与监管肯定不分,这也是违背最初开始管理体制改革想解决“管办不分”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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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0:40:11 |只看该作者
他要是“楼”就是个地,方便交易的地方。就没有了监管、运作不分之嫌。最多不放心物业,可以组织个协调办公室,也别事业编,就是懂法的公务人员,主要负责联络、协调、通知、接受投诉转达即可。监督人完全可以回自个家,做本职工作,有需要监督时,协调办公室通知到场即可。各行政管理机构都不在此办公,不插手市场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挺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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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5#
发表于 2012-8-31 07:47:40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就领导一拍脑袋想出来的,下面执行起来花样百出。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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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6#
发表于 2012-8-31 08:39:15 |只看该作者
个人不太赞同把“交易中心”理解为“一栋楼”的观点。
  个人认为:把交易中心理解为“一栋楼”或者“一个舞台”的观点,有点把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了。
  个人愚见如下:
  首先,交易中心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各地建立的名称不一的交易中心,不同程度上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从这一功能上看,交易中心确实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
  其次,交易中心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上的交易场所。交易中心作为一个集中交易场所,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仅仅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还为其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把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为“一栋楼”。
  其三,交易中心是一个有形交易市场。交易中心要立足服务这一定位,规范运行。交易中心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也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个人认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方面的功能,这一管理不是行政管理,只是要求交易双方必须遵守集中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交易管理规范,功能就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
  其四,交易中心和监督部门的关系,类似于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系,互不隶属。条例规定,交易中心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体现的是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职能分离的主旨。如果交易中心仅仅是一栋楼,那隶属于谁都无所谓,法律没有必要对其隶属关系作出专门的规定。
 
  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批评!
赞同这个观点,吧交易中心单纯的定性为一栋楼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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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9:56:41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有钱肯定要赚的,现在根本就没有达到那种理想的状态,有些地区竟然的招标办竟然还要收取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费,然后招标代理卖招标文件的费用还要交一半给他们,明显的不合理收费
大家记不住我的名字就记住我的签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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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0:26:1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讨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定位"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把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制度执行时产生的偏差区分开来。

    不能把制度执行时出现的偏差,归结到制度设计的问题上,进而去怀疑甚至去否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在制度设计上,交易中心是作为一个机构来设置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当然,各地在执行这项制度的时候,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有些做法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这不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的问题。

    不能因为制度执行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就把制度设计的初衷给颠覆了,而把交易中心物化为一个物理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概念。我想这样的理解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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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1:10:5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我觉得讨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定位"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把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制度执行时产生的偏差区分开来。
    不能把制度执行时出现的偏差,归结到制度设计的问题上,进而去怀疑甚至去否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在制度设计上,交易中心是作为一个机构来设置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当然,各地在执行这项制度的时候,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有些做法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这不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的问题。
    不能因为制度执行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就把制度设计的初衷给颠覆了,而把交易中心物化为一个物理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概念。我想这样的理解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
  认同[s:125]
   很多制度,好的规定,都是在执行的时候出现了偏差!!!这偏差让大家看到了表面的不合理,开始质疑规定、法条,把制度也给颠覆了。
   好比我们常讨论的“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际工作中,有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代理权,有些招标人收受他人好处,把手中的代理权乱委托出去,偏差出现了,大家就开始说这法条有问题,应该由监督部门随机抽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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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0:58:56 |只看该作者
俺已经遇到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交易中心收取,没有代理什么事,虽然是代理机构打印胶装的,白干,因为人家那里必须用人家的范本,就不管成本是谁来拿的了。
俺觉的其实定位不准是很严重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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