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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a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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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合同结算处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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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5:42: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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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九部委编制的招标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因此对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编制的招标文件来说,前者是最高级文件,应是统筹全国的。如有歧义和矛盾应以《中 .. (2012-09-25 19:51)
个人认为,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是可以修改的。


百度了以下内容,不知是否权威。,根据以下说法,其强制性是有特指情况的。
本书适用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发布,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本书既是项目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范本,也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依据,其中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在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中必须不加修改地引用,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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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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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09:53:1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中应注明:对照图纸对量后提出需澄清的内容,如果未提出,视为含在其他子项中。俺没觉得这样有什么不对。
个人觉得不应鼓励貌似流精的投标人,别说什么投标策略,明显就是增加合同实施的纠纷,而且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也让投标人自己投标时要仔细,不能连图纸都不看就来投标。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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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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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09:35:40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九部委编制的招标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因此对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编制的招标文件来说,前者是最高级文件,应是统筹全国的。如有歧义和矛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为准!修改国家标准是不允许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共同交流!
.......
是吗?这个招标文件什么时候变成国家标准了?他只是一个招标文件范本而已,我可以不用这个范本招标,那他什么都不是。再说了,即使用他招标,通用条款大部分都可以修改甚至删除的,我在专用条款里规定就行了。昨天翻了一下这个范本,在您所说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均没找到支持你说法的地方,第四章合同条款不用提,根本就没提到漏项的事情;第五章倒是有“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但是并没说是投标人要负责的,即没说招标人不支付这笔款项。我们单位几个造价工程师都认为,清单漏项是清单工程量不准确的一种极端,即清单工程量是0,所以他也是工程量不准确的一种形式,是招标人要承担的风险。不仅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也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不知道,没做过。
这个范本里的工程量清单和我们现实中用的格式有很大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从来没见过,个人很怀疑这个范本有没有人用过。
另外,个人认为在合同约定,将漏项的风险推给投标人也不是很妥当,先不说是不是合法(这个问题不讨论,对法规没研究),投标人的风险提高,必然导致投标价格的提高,实际上还是一样的。

好不容易把字体大小弄成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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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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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7:06:47 |只看该作者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回michale_wolf先生的贴子。

  1、这是九部委联合发布的56号令,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依据九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国家投资的项目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也因此各部委结合行业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另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业合同条款”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依你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中,写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即全文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

因此不能认为: “他只是一个招标文件范本而已,我可以不用这个范本招标,那他什么都不是。再说了,即使用他招标,通用条款大部分都可以修改甚至删除的,我在专用条款里规定就行了。”你说的情况在国际上,比如使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时,是可以用“专业合同条款”结合工程所在国、所在地,以及工程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说明、补充、删减和修改。但是在我国不允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只要是国有资金项目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或者使用各部委编制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通用合同条款”要全文纳入的!

  2、再重复说一下: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4款合同优先顺序中,虽未谈及漏项问题,但是顺序“(7)图纸”优先于顺序“(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因此暗指“图纸中有的项目,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要以图纸为准!”。本人在以前的交流中,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只谈到投标人未在其中的子目中填报价格,这样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该项目价格摊到了其他项目中,在合同实施时,发包人将不再给予结算,而子项必须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之。再在此声明澄清!

  3、《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可以结合行业和工程特点改变的,但是其说明的基本原则还是应该遵守的,因为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合建筑业,但不一定适合其他领域一样。不能强求一致的。

  4、以前本人谈的所有漏项问题,不是将漏项的风险推给承包人承担。本人发表看法正是提醒投标人都成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或投标人”注意漏项的问题!发现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不一致时,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如果不与澄清,就要将该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以免损失,这是本人的初衷!

  在该社区本人是学生,向大家学习,并交流自己不成熟意见。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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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5:52:1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时图纸有,清单有,就是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业务不予追认;否则,只好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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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2:53:04 |只看该作者
从合同法来讲,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想问下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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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21:09:40 |只看该作者
处理的办法很简单:
1、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2、看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的?
3、如果合同专用条款没有专门约定,看合同解释顺序是如何排序的,如果图纸排在投标文件前,那么漏项不计;否则,按实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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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23:40:45 |只看该作者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处理的办法很简单:
1、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2、看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的?
3、如果合同专用条款没有专门约定,看合同解释顺序是如何排序的,如果图纸排在投标文件前,那么漏项不计;否则,按实增加。 (2012-10-13 21:09) 
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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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09:58: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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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tao:都没有 (2012-10-13 23:40)
双方协商是比较快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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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1:36: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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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tao:都没有 (2012-10-13 23:40)
不可能都没有吧。合同解释顺序必然有,如果专用条款未约定,那么按通用条款顺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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