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案发的时候,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施行,第三点“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严谨点这说法应不存在的,评标已结束了,不存在废标的说法,这个意思的表示与第2点的”中标无效“是应是一直。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上述法条的重新确定中标人,不应该理解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原评标委员会)再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即楼主所言的“重新评标”,其实就是第三种情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中标(口语化),也就是《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终上所述,个人建议把第二点和第三点结合一起表述,明确在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的情况,所谓的重新评审与楼主提到的第三点意思一致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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